新办企业流程
如何创办您的企业
一、合理选定企业类型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该类合伙企业,如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执业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特殊行业除外);(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
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股份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7.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企业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等。这类企业的特点是虽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并非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即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是公司。
投资者选择企业类型应当根据自身需求,结合法律、法规以及交易习惯慎重选择。我们建议您务必充分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此外,我们也提醒您,法律、法规对部分行业的企业类型有强制性规定,如,《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应当采用公司形式设立;《邮政法》规定,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等。
二、了解有关资本和出资管理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要求,无需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只要投资人自行申报出资即可。投资人应当明确该申报出资系个人所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
2.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要求,只要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
元,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一人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全部股份,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6.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出资的,应该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不得分期出资。出资方式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8.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专门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例如,《拍卖法》规定,设立拍卖企业须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敬请投资者及时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了解进一步信息。
三、落实住所、经营场所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3条规定设立有限公司的条件之一是有公司住所。《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合伙企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一般而言,企业只能有一个住所。
我们郑重提醒您,住所、经营场所一经登记,即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住所或经营场所不仅是开展民事活动的处所,也是确定行政管理和司法管辖的重要依据。民事以及行政、司法行为的法律效力,往往以是否送达至企业住所为判断标准。为此,务必保证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真实、合法,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
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经审批,住宅不得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此外,我们提醒您,特定行业的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可能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营业面积等方面有专门规定,您选定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该专门规定的要求。请向有关部门咨询进一步的信息。
四、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投资者选定企业类型及拟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住所(经营场所)后,即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敬请了解企业名称的有关规定:
【企业名称的构成】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指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的名称)+字号(或者商号,用以区别其它企业)+行业或经营特点(用以标明企业的主要营业范围)+组织形式(如经营部、中心、公司等,用以区
别企业类型,除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外,其它企业一般不得称为公司)。
【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
1.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2.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3.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4.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5.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五、拟定章程、合伙协议
1.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者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因此不需要制定章程或协议。但在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时,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
利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应当有全体合伙人签署。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由投资人签名,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则由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董事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
企业法人章程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宗旨;(二)名称和住所;(三)经济性质;(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九)劳动用工制度;(十)章程修改程序;(十一)终止程序;(十二)其他事项。
六、建立企业组织机构,选派有关人员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2.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并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
以兼任公司经理;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及其产生办法主要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机关,是依法必设的集体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经理:经理由董事会任命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常设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公司财务帐目及业务执行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一般由不少于3人的成员组成,其中推选1名召集人。
5.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结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6.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组织机构
依据《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的有关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一般实行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主管部门任免或者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的禁止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禁止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获取有关批准或许可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企业)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此外,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以上统称企业登记前臵审批。常见的部分前臵审批项目如下(可能随法律规定而调整,仅供参考):
另外,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经上述有关前臵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
以自主申请的项目。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凭批准文件、证件申请登记。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八、开设临时账户、缴付出资、办理验资证明
投资者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按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缴付认缴出资,向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办理验资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办理验资证明。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办理验资证明。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其它经济性质的,也应办理验资证明。
九、申请设立开业登记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投资者便可持有关材料向工商部门申请开业、设立登记。
1.登记管辖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持开业、设立登记材料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应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城区范围内(不含武进、新北区)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企业以及电力、电信、邮政、金融、典当、拍卖等行业也应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
2.登记表式和文件
您可以登录常州工商电子政务网
(http://www.czgsj.gov.cn)下载有关登记表式和文件,获取各类登记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目录;您也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窗口申请领取有关材料。
3.登记期限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在10日内对您的登记申请作出决定并核发有关证照。
4.收费标准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的,另收取副本工本费10元/本。
十、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
1.领取营业执照。您的登记申请经我们核准后,即可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代表领取。
2.刻制公章。投资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便可以到有资质的公章刻制机构刻制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等;或者,您也可以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先到公章刻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领取有关印章。进一步的信息,请向印章刻制机构咨询。
3.办理相关许可,合法经营。投资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税务登记等相关许可。对于需要办理资质、资格或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的(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消防安全验收等),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资质、资格或相应的审批许可。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
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http://www.js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http://www.js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7】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的证明。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证明。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http://www.js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8】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
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10、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1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2、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http://www.js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4、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9】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http://www.js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