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婚姻制度
第二编 婚姻制度
第五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制度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一)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有以下三个特征:
1、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 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 结婚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 结婚的要件
根据各国的婚姻立法,对结婚要件可作以下分类“
1、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
在我国婚姻法学中,将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
2、 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实质要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3、 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公益要件是指和社会公益有关的要件;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
二、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
主要观点:
1、 契约说
2、 制度说
3、 状态说
4、 合一行为说
三.结婚制度历史沿革
1、按照结婚者的血缘范围划分,分为内婚制与外婚制
2、按照结婚者的人数划分,分为团体婚制与个体婚制
3、.按照结婚的方式划分,分为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和共诺婚
第二节,结婚条件
一、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又称积极条件,包括:
(一)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结婚属于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多数国家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代理。
(二)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1、《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这一规定说明,结婚自由虽然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
2、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于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为晚育。
3、法定婚龄属于强制性的规则,晚婚年龄则只是号召和鼓励性的措施。
(三) 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禁止条件如下:
(一)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 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
2、 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 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4、 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领取了结婚证,而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该项婚姻无效的宣告,收回结婚证。但一方于婚后始患此类疾病者不在此限。
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一) 结婚程序亦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
(二)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程序可分为
1、 仪式制
2、 登记制
3、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采用的是登记制度
二、我国结婚登记制度
(一) 结婚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二) 结婚的程序。
1、 申请
2、 审查
3、 登记
(三) 结婚的效力
婚姻效力是指确立婚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
二、我国对婚约的法律政策
(一) 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
(二) 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所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款得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三节 夫妻可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第四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
一、 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概念
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概念,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法律效力。
二、我国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规定
(一) 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事由
1、 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2、 宣告婚姻撤销的事由。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
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 婚姻无效或撤销请求人与宣告机关
1、 婚姻无效或撤销请求人。我国司法解释主张将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限定在婚姻当事
人或利害关系人中,一般应根据婚姻无效的具体原因来确定。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受胁迫的配偶本人。
2、 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宣告机关
(1) 婚姻无效宣告机关。根据司法解释,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
(2) 婚姻撤销宣告机关。《婚姻法》明确赋予了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撤销的
权利。
(三) 行行使撤销请求权的除斥期间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四) 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七节 事实婚姻
一、 事实婚姻概述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的确认为事实婚姻。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和相应民事政策
我国目前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的“离婚”纠纷,采用以下定性方法:即相对承认主义与相对不承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