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得死者财物所构成罪名之我见
非法取得死者财物所构成罪名之我见
作者:周燕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
【摘要】非法取得死者财物分为三类情况:一是行为人以劫取财物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应当界定为抢劫罪;二是在行为人出于报复或其他非法动机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对于这种非法取得死者身上财物行为的界定,应有条件的承认死者对其财物生前占有的延续。三是最后通过解释得出脱离占有物属于遗忘物的范围,应以侵占罪追究无关第三人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责任。
【关键词】非法取得死者财物;盗窃罪;侵占罪;脱离占有物
一、非法取得死者财物的情形
通常我们所讨论的非法取得死者财物大致包括以下三类情况:1、行为人以劫取财物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被害人财物。2、行为人出于报复或其他非法动机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取得死者身上的财物。3、偶然经过现场的无关第三人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对于第一类情况下以劫取财物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将此界定为抢劫罪。存在争议的是后两种情况。有学者认为,后两类情况成立盗窃罪;也有学者认为后两类成立侵占罪;近年来也有些审判实践中认为第三类情况不构成犯罪,将其定性为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二、关于后两种情形的各种学说
(一)盗窃罪说
我国刑法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因此对于行为人出于报复或其他非法动机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继而从死者身上取走财物的行为(以下简称“行为人取得死者财物”),与偶然经过现场的无关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行为(以下简称“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有学者认为都应界定为盗窃罪。学者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盗窃罪的理由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1.死者占有说。死者占有说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死者仍然可以作为其财物占有的主体,无论是行为人出于其他非法动机杀害被害人后取得死者财物的,还是作为偶然经过现场无关第三者取得死者财物的,都当然地侵害了死者对其财物的占有,上述两种行为都应界定为盗窃罪。2.死者生前占有说。死者生前占有说认为应否定死者对其财物的占有,但肯定了对死者生前占有的侵害。对于第二种情况,应当将行为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和取得死者财物的系列行为联系起来进行考察界定。行为人出于其他非法目的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迫使了被害人丧失对其生前财物的占有,行为人此时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明显具有窃取的性质,所以应当界定盗窃罪。对于偶然经过现场的无关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走财物的行为,同样侵犯了死者生前对其财物的占有,无关第三者采取秘密窃取的
手段从死者身上取走财物的行为也应当界定为盗窃罪。3.死者的继承人占有说。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务采用死者的继承人占有说,主张当被害人死亡后其财产即转移为其继承人占有,行为人不是基于夺取财物为目的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后产生窃取财物的故意,从死者身上取走财物的行为;或偶然经过现场的无关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走财物的行为,实际上都是侵犯了继承人对死者财物的占有,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所以都应当界定为盗窃罪。
(二)侵占罪说
侵占罪说的实质否定了死者对其财物的占有,也否定了对死者生前占有的侵害,认为人在死亡的同时即丧失了对其财物的占有,无论非法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者是迫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还是偶然经过现场的无关第三人,都不存在对死者占有或死者生前占有的侵害,只能构成对脱离占有物的侵占,应界定为侵占罪。
(三)关于不当得利说
也有少部分学者认为,第三种情况下,死者身上财物应是遗失物。首先,不论继承人是否实际占有或主观上是否意识到,死者身上财物的所有权均应归于继承人,死者身上财物应是“有主的动产”。其次,死者无主体资格,不可能占有财产。而继承人虽然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并没有实际上占有死者财产,从广义上也可以说是丧失对财产的占有,即“占有人丧失占有”。再次,死者身上财物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符合“无人占有”的条件。在第三种情况下,第三人若无非法占有的意思,只是想暂时保管死者财产,待继承人确定后归还的,应认定为无因管理。第三人若有非法占有的意思,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第一类情况应当界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两种情况,笔者认为,第二类情况的应界定为盗窃罪,理由是从被害人死亡前对其所支配的财物存在占有、行为人致使被害人死亡、行为人与死者之间存在特定的侵害和被侵害关系的三个方面考虑,应当承认死者对其财物生前的占有继续存在,在其死亡后短时间内原占有的财物不应当受到行为人的侵害。
笔者认为,第三种情况,偶然经过现场的无关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应界定为(脱离占有物)侵占罪。被害人死亡后,本人及其继承人不能作为其身上财物的占有主体,实际上死者的财物是没有任何人占有,应当归入“遗忘物”,属于“脱离占有物”。所谓“脱离占有物”,是指并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脱离了占有并且尚不属于任何人占有的物。对于遗忘物不能就字面意义来理解,应作规范意义的解释,遗忘物应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其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占有或占有人不明的财物。“脱离占有物”应包含在扩大解释的“遗忘物”之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则构成侵占罪。例如,甲将A女奸淫后并杀死,嗣后,乙散步经过该处,发现A的尸体,先行取走A身上的名贵手表与金项链后,才向警方报警,对乙的行为应界定为侵占罪。
参考文献:
[1][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4).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
[3]陈兴良.刑法学[M].上海:复旦出版社,2009(2).
[4]谭启平.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J].法学杂志,2008(4).
[5]黑静洁.死者的占有——对“占有”概念的重新解读[J].时代法学,2012(2).
[6]张亚男.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财物行为的定性[J].法制与社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