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预警制度
失业预警制度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稳定就业局势,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结合我辖区实际,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失业预警制度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提出的失业调控目标,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当失业率等指标达到或超过一定幅度影响就业局势稳定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时,即发出预警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当应急政策措施生效,失业率等指标回归调控范围内时,警报解除。
失业预警制度由失业预警监测指标、失业动态监测、失业信息统计调查、失业预警线及警报级别设定、失业应急预案等部分组成。
(一)确定失业预警监测指标
失业预警监测指标,主要由本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及超过24个月未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金发放率、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人数增幅、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等统计指标构成,并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量化分析,以界定失业预警安全与预警线。
超过24个月未就业人员比例=超过24个月未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
失业保险金发放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数×100%;(100%按月按时足额发放) ;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7%以内。
(二)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机制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影响本地区就业状况的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岗位流失原因,研究判断岗位流失趋势,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和企业列出清单,与企业、工会加强协商沟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重点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性质、企业所属行业、建档期期末就业人数、调查期比建档期末增减就业人员及增减幅度。就业人数减少类型可分关闭破产、停业整顿、经济性
裁员和企业迁出本地等情况,重点掌握监控企业就业人员减少的主要原因。
(三)加强失业信息统计调查
进一步加强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了解本地区劳动力供求变化。要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等已有公共资源对失业预警监测指标进行统计。对失业人员的登记要进行分类,分类统计出: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四)失业预警线及警报级别的设定
失业预警线,原则上依据失业预警监测指标数据及动态监测行业、企业情况划分为三级:Ⅰ级警报(特重) 、Ⅱ级警报(严重) 和Ⅲ级警报(一般) 。失业预警监测指标达到规定数值时启动相应级别“警报”。其中:
Ⅰ级警报定义为:因某种原因导致本地区,某行业、产业或多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250人以上失业或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单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500人以上失业,或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150人以上引起失业人员大规模上访;城镇登记失业率高于年度计划1.2个百分点;超过24个月未就业人员比例高于30%且人数在300人以上;失业人员增幅高于100%且增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失业保险金发放率低于70%且未发人数在100人以上。
Ⅱ级警报定义为:因某种原因导致本地区,某行业、产业或多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200-250人失业或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50%至60%;单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200~500人失业或企业从业人员在200人至1000人,一次性裁员100~150人引起失业人员集体上访; 城镇登记失业率高于年度计划0.8个百分点;超过24个月未就业人员
比例为20%~30%且人数在200人以上;失业人员增幅50%~100%且增加人数在120人以上;失业保险金发放率低于80%高于70%且未发人数在50人以上。
Ⅲ级警报定义为:因某种原因导致本地区,某行业、产业或多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100—200人失业或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至50%;单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50至200人失业或企业从业人员在100人至350人,一次性裁员30人以上引起失业人员上访; 城镇登记失业率高于年度计划0.5个百分点;超过24个月未就业人员比例为10%~20%且人数在150人以上;失业人员增幅30%~50%且增加人数在150人以上;失业保险金发放率低于90%高于80%且未发人数在25人以上。
(五)警报处置
(1)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对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负有制定各项政策措施,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失业的职能,同时也负有日常管理、监督和调节不同时期失业率的职能。对此,应高度重视,要根据确定的失业预警监测指标、失业动态监测的企业、行业等明确部门间的分工、报表汇总流程,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分析,明确失业预警警情汇报、上报程序,出现警情立即书面向街道、政府及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情况和预警应急预案,使政府在失业预警警情发生时能及时做出反应,积极消除警情,维护本地区就业局势稳定。
(2)工会、煤炭、妇联、经济、计划等部门都是失业预警制度中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企业有可能出现的困难尽量协助解决,最大限度的减少失业人员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3)企业无论是经济性裁员或者零时减员放假都要将处置方案报街道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地区总工会备案,核准后按核准意见执行。
(4)对已经形警报级别的要立即上报政府及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建立应急预案供政府决策处置。
(六)工作职责
凡是我街道辖区内的企业和对企业负有监督、管理、联系的政府职能部门及群团组织都是执行失业预警制度的责任主体以劳动部门牵头、各单位要加强联系对有可能出现的警情及时做出反应并第一时间上报情况供政府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