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共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8家,合计注册资本金26.6亿元,其中已有25家正式对外发放贷款,贷款余额为25.4亿元。2010年度累计贷款额为50.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额为22.7亿元,中小企业贷款额为18.7亿元。2011年度,新增两家小额贷款公司。
一、 相关法律文件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颁布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
3、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2011年5月31日下发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 主管部门
1、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经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金融综合处分管此项工作,分管领导为朱元广副局长。
2、 区、县政府指定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为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3、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4、 区县财政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日常监管部门。
5、 北京市公安局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成立时,出具营业场所消防合格证明。
6、 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负责制定自律规则、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要求
(一) 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 宗旨: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
(三) 具体要求:
1、 股东资格的要求
(1) 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注:四川、江苏等省市已经成立了外资合资或独资的小额贷款公司)
(2) 企业法人股东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3) 各类股东出资应为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 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2、 股东出资的要求
(1) 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
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2)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3、 营运资金的要求
(1) 营运资金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
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2) 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
额的50%。
4、 业务经营的要求
(1)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
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
(2) 试点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
县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
(3) 试点阶段,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全年
累计放贷金额的70%。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
(4) 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5、 小额贷款公司的升级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四、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管理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为筹建申请和设立申请两个阶段。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即: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
时,区县主管部门将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一) 具体申请流程及审批时限如下:
1、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向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
县主管部门报送筹建申请材料(进入筹建申请程序);
2、 区、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
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3、 区、县主管部门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
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报送市主管部门;
4、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5、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
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6、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
交设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
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7、 申请人将开业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区县主管部门(进入开业申请程序);
8、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9、 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10、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
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综上,成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常情况下,预计需要三至四个月的时间。
(二) 筹建申请阶段报送材料清单(注:需出具法律意见书)
1、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
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
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2、 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3、 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4、 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
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5、 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
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6、 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
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7、 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 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
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9、 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
地址(邮编);
10、 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 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 设立申请阶段报送材料清单
1、 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
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 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
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3、 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4、 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
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5、 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6、 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7、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 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0、 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 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12、 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1、 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
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3、 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4、 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谈
话。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
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五)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1、 变更名称;
2、 变更注册资本;
3、 变更住所;
4、 变更业务范围;
5、 变更股东;
6、 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7、 变更章程;
8、 变更组织形式;
9、 合并、分立;
10、 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
五、 监管
1、 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将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内部财务制度、内部会计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备案。
3、 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4、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上月业务经营情况等材料;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具备金融机构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年3月底之前将前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报送相关部门。
5、 行业协会
2010年,经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批准,由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投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关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恒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农投谷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投丰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了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6、 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目前,北京市尚未出台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颁布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
3、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2011年5月31日下发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