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柳与廖海洋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合民三初字第33号
原告赵柳,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满族,系成都市锦江区古摄影工作室业主,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春熙东段1号阳光百货一楼。
委托代理人钟斌,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海洋,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合肥市庐阳区古摄影照相馆业主,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30号大东门商场二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柳与被告廖海洋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柳以因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柳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赵柳负担。
审 判 长 齐东海审 判 员 朱治能审 判 员 汪 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枫蔷(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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