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的变革
2011年第7期总第191期
山东社会科学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No.7General No.191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的变革
闫博慧
(廊坊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河北廊坊065000)
[摘要]自19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开始发生不可逆转的、深刻的社会变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赖以生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逐步失去。古代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整体已经瓦解,但其包含的很多因素则分散地以各种形式延续下来,其法律意识、风俗习惯、行为方式等内容在现代社会仍具有建设性价值。
[关键词]法律文化;古代文化;法律变革[D909.92中图分类号]
[A [1003-4145[2011]07-0139-03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的形成和危机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在法律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创造了源远流长、一脉相承、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历史根基深厚、民族认同感强烈、实际影响深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要理解当代中国的法制实践,把握中国法制的未来发展走向,不能不深入分析正确把握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历经夏、商而至西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周,
秋战国时代,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大变革、大动乱的时期,中国文化开始了一场大裂变、多元化的运动。随着周天子统治“礼治”的日益衰朽和逐步瓦解,西周开创的局面随之崩溃,诸子百家纷纷著书立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思想发展的黄金时代。在为政治国之道上,诸子百家各陈己见。儒家俨然以正统自居,力图挽救“礼崩乐溃”“为国以礼”、“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宽猛的局面,倡言。道家则基于“小国寡民”、相济”回归自然的社会理想,主“绝圣弃智”、“绝仁弃义”、“刑政不用”、“无为而治”。法张
家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帮助诸侯国进行社会改革,主张“以法治国”、“以刑去刑”、“以杀去杀”。法家虽然帮助秦国统一天下,但法家的思想贯彻到底,却有悖中国的社会民情与文化传统,难以作为长久的统治之术。秦王朝任法而治、二世而亡的教训,使汉以后的统治者主要以儒家思想为治国之道。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经基本形成。汉儒董仲舒在继承先秦儒学的基础上,吸收各家各派的思想,全面阐述了被奉为封建正统思想的新儒学思想。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学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历经魏晋南北朝而至隋
《永徽律》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的代表着中国古唐,
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19世纪以前,尽管不断有周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不断有外来文化传入中国,但中华法律文化传统绵延不绝,与时显示了强大的活力和生命力。19世纪以来,随着西方俱进,
列强以武力打开中国的大门,西方文化涌入古老的中国,中国传统文化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和严峻挑战。
面对着传统文化的危机和西方文化的冲击,有识之士认发出了变革的呼声,并着手进识到中国不变革就没有出路,
行变革的实践。最早发出变革呼声的是清朝统治阶层中的开明士绅和官僚。他们从战败的教训中认识到,中国在器物,“师夷长技以制装备上不如西方,因而主张学习西方的技术,实现富国强兵的理想。这种变革理论在实践中的体现夷”
就是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等人领导的洋务运动。甲午战争战败的惨痛教训,使一些知识分子进一步认识到不能只关注、学习西方的技器,更要学习西方的制度,进行变法维新,要从器物层面的变革进入到制度层面的变革。
但在愈来愈高涨的变革呼声和愈演愈烈的革命风暴中,始终存在着另外一种声音,即主张在一定程度上认同和维护虽然这种声音相对而言比较弱小,而且越来越微传统文化,
弱,但这种声音的存在是必然的,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必要的。
首先,从消极方面说,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强劲的历史惯性。任何传统文化形成之后,就会以各种形式和途径保存和延续下来,并且会尽其所能地排除一切阻碍其延续的因素,表现出一定历史惯性。而且,若一种传统文化在存续时间上越长、在存续过程中越稳定,则其对一个民族的影响就越深刻、越久远,也就越有力量对抗来自外部的冲击和来自内部
收稿日期:2011-05-13
作者简介:闫博慧,廊坊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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