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协议书范本
质量协议书 (以下简称需方)与 (以下简称供方)经磋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质量
保证协议。
供方应遵循本协议的要求,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责任义务,同时供方应对其分供方进
行控制并保证将相应条款纳入与分供商鉴定的合同条款中。
第一部分 术语定义
1.1 库存期:供方所提交产品的生产日期与该产品提交需方检验的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
1.2 生产批:在一个工作日内,供方生产产品所用原材料、操作人员、生产设备、检验设
备、工艺参数等未进行任何调整所生产出的同种产品。
1.3 质量安全问题:产品因加工工艺不良、设计存在缺陷、材料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产
品具有潜在或明示的对人身、财产安全有危害的问题。
1.4 让步接收:使用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的物料。
1.5 三包期:产品自供方交货被需方判定合格之日起 3年 之内或6万公里。
1.6 批次质量问题:
1.6.1 批量供货的零部件产量大于100件,全检后发现因同一失效机理引发质量问题,
其比例大于3%时;
1.6.2 在产品设计环节出现设计缺陷,经确认其设计缺陷必然导致整机质量问题发生
时;
1.6.3 因产品设计或制造原因,造成车间或市场上的产品批量(大于100台)返工时;
1.6.4 破坏性试验抽检一只不合格;
1.6.5 以上满足任一条件即可判定为批次性质量问题。
第二部分 质量要求
2.1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货物质量应符合需方给供方的技术质量要求(需方的《企业标准》、
《采购技术条件》、《检验标准》、技术条件、需方设计图纸等)及经需方认可的供方
《企业标准》中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
2.2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需方规定的或经需方认可的供方《企业标准》中相关产品的包装要求。
2.3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根据需方要求作产品标识,供方应按需方关于标识的要求在外包
装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供方名称、生产单号等追溯性标识,标识应清晰并保证在有
效期内保持。
2.4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每一批产品,原则上应为同一生产批的产品;同一生产批的产品数量
达不到合同数量的,可使用相邻生产批的产品,但供方必须在送检单及装箱清单中,逐
一列明该批提交产品中的每一生产批的单号和数量。
2.5 供方每次送货时,应根据需方要求提交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给需方质量部。质量报
告上检验内容应和需方的要求一致,产品批次号和产品生产一致。若质量报告信息出
现错误则视同产品不合格,需方有权予以批退。
2.6 供方在产品出厂前,必须确认发出产品与需方采购的产品一致,并确保发到需方工厂的
货物满足需方采购订单的需求。
第三部分 质量保证
3.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1.1 供方有义务按国际标准ISO/TS16949:2009(推荐)或ISO9001:2008的要求建
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进产品
和服务质量。
3.1.2 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供方允许需方通过审核手段,来检查其质量管理是否达到
需方的要求。审核可以是对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行。在调查期间,供方应给
予充分的合作,并就需方认可的变动部分予以落实。每一年度需方至少会实施一
次对供方的质量管理的审核。
3.1.3供方应具备符合产品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并应允许需方接近所有的操作设备、
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并且可以检查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在此情况下,供
方为保证其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所要实施的适当措施将会被需方接受。
3.1.4 需方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供方。如果需方认为应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供方应即时
拟订措施计划,在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结果反馈需方。
3.1.5 当供方有外包过程或其供应商对产品有重要影响时,供方有责任让其供应商建立
和维持质量管理系统来保证供方的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必要时,供方应给需方提
供对供方供应商进行审核的机会(仅限于需方产品及零部件)。
3.1.6 若需方有要求时,供方应提供合格供方清单并经需方认可。供方因故需变更主要
原材料供应商,应书面通知需方,经供、需双方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有关变更。
未经需方认可而擅自变更供应商,并使用其原材料,需方将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
并有权终止供方的供货资格。
第四部分 过程监控
4.1 工艺转换
供方应按照需方的要求进行产品过程和设计转换,同时转换的文件要经过需方的审核、验证
和批准后才可生效。
4.2过程审核
供方根据需方的需要配合需方进行过程审核。对于不能按时进行过程审核和没有通过过程审
核的供应商,需方有权视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延迟付款、扣款、暂停止供货、取消供方供货
资格等形式的处罚。
4.3 通过了需方产品鉴定批准程序并不能免除供方在批量生产中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
4.4 需方的产品鉴定批准程序纯属技术工作程序,并不能替代供货订单。
4.5 事先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能擅自更改生产过程、生产厂址、指定分供商、零部件
及成品的试验设备和方法,否则,需要重新进行产品批准。供方必须以需方可接受的方
式保留与其产品及工序流程相关的所有更改记录。
4.6 过程控制
4.6.1 供方应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4.6.2 供方应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在对最终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上设立专
人质控点,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过程质量。
4.6.3供方应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
产品质量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若失控产品已流入需方仓库,
应立即通知需方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误用,否则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
4.6.4 供方生产过程的任何重大变化,且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供方产品质量的,必须及
时书面通知需方。
4.6.5 需方有权对供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进行监督考察,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供方执
行有效性不符合者,应在需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有效整改,对整改结果不符
合要求的,需方有权终止供方的供货资格。
4.7 (批量可追溯性管理)为使订货物品的批量容易追踪,结合供方的质量记录应可以实现
可追溯性。明确区分生产批量并能进行切实管理。
第五部分 设计、工艺更改控制
5.1 设备和工序能力
5.1.1 依据ISO/TS16949:2009或ISO承认的统计过程控制来测定设备和工序能力。要
求Cpk≥1.
5.1.2 供方应运用依据ISO/TS16949:2009或ISO承认的统计过程控制证明在正常批量
生产状态下与产品功能相关的关键特性的工序能力指数应最少在Cpk≥1的范围
内(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并保存记录。重要特性的抽样和交付水平要能满足
需方的要求。如果供方未达到这一指标,则必须采取相应的检测手段对所提供的
产品进行100%检验,或是在提供产品前获得需方的特许。与此同时要努力改进
生产过程,使其工序能力指数至少达到这一指标。
5.2 生产验证试验
5.2.1 供方应按需方要求的性能标准进行生产验证。生产验证试验和检验应顺利完成并
在新的零件批量生产开始之前经需方批准该结果。无论何时发生任何影响零件功
能或性能的更改,则零件必须重新认证。
5.2.2 所有样品应按需方的性能标准中的次序进行试验。若进行生产认证的样品在所有
方面都满足其适当的性能标准,则生产认证顺利完成。首次生产的失败将成为认
证不合格的原因。
5.2.3 如果生产认证不合格并在生产开始前仍没完成该工作,则供方应得到一份由需方
技术部和采购部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不合格的零件不得运到需方。供方采取改
进措施后,应尽力使生产认证得到需方的满意。为了符合这些条款并保持生产及
/或满足需方发运计划,供方应向需方采购部门报告不合格品的情况。
5.2.4 用于生产认证的样品应和生产认证记录保存同样期限,除非生产出了新的生产认
证样品。生产认证样品必须作标记显示需方批准日期。按需方要求,供方应从所
有生产认证试验中得到有用数据。并于完成之日起一周内将结果通知需方。
第六部分 检验及不合格品处理
6.1 进货检验
6.1.1 供货批次确认:需方检验部门将按照供方送检单上标注的批次分批进行检测,若
发现未按照要求标注批次,出现未标注、遗漏、多标、标注不清等问题,需方将
判定供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需方有权拒收该产品,并依据本协议约定追究供方
的违约责任。供方送货到需方时,应附有和进货批次相同的检验报告及其它相关
质量证明资料(如材质报告、试验报告等);由质量部与供应商约定必须提交检
验报告及其它相关质量证明资料(如材质报告、试验报告等)的产品。检验报告
及其它相关质量证明资料(如材质报告、试验报告等)不合格均退货处理。
6.1.2 需方进行进料检验,验收检查不合格时,需方以《不合格品处理通知单》的形式
将结果(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供方,供方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向需方
交纳替代品或按需方要求处理并依据本协议约定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6.1.3 供方认可的需方判定不合格的产品,应按需方要求提供详细的质量分析报告,采
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必要时派技术人员到需方工厂进行协商和解决。同时,针对
所出现的质量问题,需方有权终止与供方的合作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后续供方
能否继续供货,由需方决定。
6.2 不合格品的处理
6.2.1 各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需方有权从应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不合格订
货物品的等值金额。
6.2.2 需方保管不合格品期间,由于可归责于供方的事由导致不合格品的全部或部分灭
失、损坏或变质时,该风险由供方承担。
6.2.3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供方作出返工或采
取其他手段再经需方检验合格的,需方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的,一
律予以退货,退货处理由需方责任部门负责。
6.2.4 需方在生产正常使用中出现的不合格品,应有供方负责质量分析和三包,并在接
到物料三天内向需方反馈分析报告,对出现的较严重不合格情况,需方按本协议
质量索赔条款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部分 质量损失赔偿
7.1需方对供方供货验收不合格的,需方应及时通知(电话、邮件、书面等)供方,供方接
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凭证将不合格品取回,需方有权选择要求:
a)供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
b)对不合格品进行退货不再要求换货。
7.2 对于供方产品检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供方除承担需方所有的损失外,需方有权视不合
格的具体情况做出终止与供方合作的决定。
7.3 质量损失赔偿
7.3.1 需方在生产现场发现供方产品为不良品时,需方将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应在需方
指定的时间内负责无偿更换,并承担处理费用、搬运费用、检验费用等因此而发
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维修费、效率损失费等)。如果因供方产
品不良造成需方整机或其它相关产品的损坏、报废等,需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
求供方赔偿,供方同意需方直接从供方货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7.3.2 如供方产品同一质量问题经需方提示后仍然重复发生,视为供方未采取有效措施
预防不良的发生,连续供货三批次存在同一质量问题的或出现连续五批次合格率
下降,供方需支付需方人民币 2000 元的违约金,该赔偿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
的,供方应给予补足。经需方确认为供方有意将不良品混入需方生产现场的,需
方有权取消供方的供货资格,在此情况下供方同意向需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币 5000元的违约金。
7.3.3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原则上整批退回供方处理。如果是因为基
本性能参数以外的微缺陷,经供方申请,需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让步使用时,
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需方在原定价格基础上扣除 15% 后接受供方货物,并
通知供方。由需方财务部门直接在货款上扣除。
7.3.4 供方未在需方发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过程审核、产品审核的整改时间节点内完成供
方提交给需方的整改计划或整改失败,在此情况下供方同意向需方支付不低于人
民币 1000 元的违约金。
7.3.5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造成需方产品返包或生产
停产、转产的,供方应及时负责返包品的三包或更换合格产品,并赔偿因此给需
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需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需方直接在供方货款中扣除。造成
需方返包的,供方应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及费用(具体数额由需方计
算);需方因返包而遭受其他损失的,如需方迟延交货、迟延出口等导致需方被
第三方索赔,供方应无条件承担部分费用。
7.3.6 本合同涉及到的扣款均由需方书面通知供方。其他条款以及需方与供方另行达成
的其他协议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以约定最高者为准。
第八部分 协议使用范围
8.1 协议适用范围
本质量保证协议适用范围为: 。
8.2 有效期限
本协议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8.3 本协议一式三份,供方执一份,需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
盖公章后生效。
需方单位(盖 章): 供方单位(盖 章):
需方代表(签 字): 供方代表(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