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伦理学
《伦理学与社会公正》读书笔记
《伦理学与社会公正》程立显著,北京大学出版社。这本书主要应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较为深入系统地研究当代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道德难题----社会公正问题。初步构建以公正为核心范畴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范畴体系,提出了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诸多道德难题的伦理学对策。
该书分为上编和下编两个部分,上下编各有四个章节。上编四章主要概述了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以公正为核心范畴的伦理学范畴体系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四条基本原则,在批判继承中国古代的两种义利观的基础上,阐述了社会主义的义利统一论的道德建设问题。下编四章则概述了中国伦理学史上的几种公正观,较为系统地分析批判了当代国外的社会公共理论主流派,为构建当代中国的公共理论提供了必要的思想资源;在探讨马克思的公正思想特别是它的社会主义公正观和分析中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并阐述了当代中国的社会公正原则及其在政治、经济、教育等社会生活之领域的作用。为了有效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公正问题,作者认为要特别加强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并由此提出了争取社会公正的若干伦理学基本对策.
该书对伦理学的定义是:伦理学就是一门专门研究为人之道的学问,是一门教人至善的学问。伦理学与哲学的关系说明了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也被称为道德哲学。作者从伦理与道德的关系阐述了伦理与道德两者的区别与联系,认为伦理学在人类思想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不仅是由于人类的认识和发展所形成的,更重要的是由于伦理学是一门思想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作者也进一步阐述了伦理学研究对象、研究意义和研究的方法。 本书对道德的定义是:道德是通过道德主体的内心感悟而自觉地实行的行为规范及其善恶价值取向。从结构上看,道德的结构是由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三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三种因素分别是:1.道德起源于共同的人性,即人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2.道德起源于人类的社会实践;3.道德起源于人类的社会实践;3.到的直接产生于对某种行为进行约束的必要性。道德的历史发展分别经过了原始社会道德、奴隶社会道德、封建社会道德、资本主义社会道德、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六个历程。
伦理学的核心范畴是公正,《美国百科全书》的条目释意说“公正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作者认为,人类道德的永恒主题是社会公正,且社会公正还包
括了人际公正和国际公正两个子概念。作者在最后还特别指出:没有公正便没有道德,没有公正论便没有伦理学。伦理学的中心领域是社会伦理学,社会伦理学的基本内容是社会公正论。
中国伦理学史上的两种义利观:儒家主流派的重义轻利说和义利并重的进步义利观。作者认为我们的义利统一论的现代道德观可以从古代的不同论述中汲取更多的文化营养。而要实现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统一,必须要做到两方面的统一:一方面,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另一方面,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两者是相反相成、相辅相成、结为一对矛盾的。
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又有哪些呢?首先,是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是当代伦理学价值核心的根本原则,是调节社会道德关系的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充满社会公正要求,把个人、社会和人类发展结为一体的社会思维。再者,是集体主义原则。集体主义原则主要是调节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当个人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一般情况下都要服从集体利益。还有就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及诚实守信原则,适用于一切人际关系。诚信是做人的重要性为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最后是公正原则,公正观念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为人们的经济、政治利益所制约,因而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阶级中必然会有不同的内容,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际关系中,公正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面对许多的道德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一是要加强道德的理论建设。道德建设不仅仅指道德教育,还包括借以指导道德教育的理论形态,即伦理学理论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加强道德理论的建设,构建科学的伦理学体系,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保持伦理学理论之树长青,应当作为一项同道德教育融为一体的经济性的道德建设工程。第二是广泛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作者指出,在全社会深入广泛地开展公民道德教育,特别注意充分发挥家庭、学校、各类工作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在公民道德教育中的配合协调作用,做到相互衔接、相互促进,是确保我们的公民道德建设取得实效、推动社会主义道德蔚然成风的关键环节。第三是道德教育的突破口:公正原则。在我国现有的社会条件下,就全社会道德教育工作而言,可以也应当把公正原则或社会公正原则的教育作为整个道德教育的突破口,社会公正原则的充分实施,将带动人的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引导人们真正树立起科学的人生观和道德观。第四是道德教育的龙头——干部道德。近几年来,干部道德大幅度滑坡,让人们感
到忧虑,这也给干部道德敲响了警钟,干部道德教育的官德规范是:甘当公仆、公正无私、秉公执法。第五是要培养公民意识,促进社会公正。培养公民意识,先要扔掉封建思想包袱,反对特权思想才有公民意识,封建特权的衍生物——“官本位”思想具有很大的危害。最后,要消除腐败和不公正,要靠民主法治。
中国历史上的公正观有很多,首先,是封建等级制的公正观。包括儒家思想家孔子的“仁”、孟子的“义”和“礼”,其中还有西汉哲学家董仲舒鼓吹的“存天理,灭人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玄学,唐代韩愈的“一视同仁”公正观,宋元明清时期程颢、程颐、朱熹提出以“天理”为基本概念的公正观。这些公正观是以阶级剥削和压迫为前提的公正观,是把公开的不平等视为公正的公正观。再者,是小生产者的平均主义公正观。历代农民起义,大都以“等贵贱,均贫富”、“太平”为号召,但也有一定的进步,前期农民革命主要是求生存,而对封建统治并没有本质上的认识,后期的农民革命进而追求的是平等的人权。第三,历代思想家也不泛进步的公正观。其中有西汉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前秦儒家荀子提吃的“公正”和“公道”,墨子提出“兼爱”的公正观,老子提出“以正治国”的主张,西汉司马谈提出的“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宋明时期陈亮和叶适的“以利释义”公正观,严复引进的“自由、平等、民主”的公正观,孙中山提出的“天下为公”公正观。历代思想家不泛先进的公正思想,但它们都限于个人品德的层面上,也就没有成为对人们行为约束力的社会道德规范。
国外也有很多关于公正的理论。第一,弗莱彻的“爱即公正”论。约瑟夫.弗莱彻认为,“爱和公正是一回事”,在基督教伦理学中,爱是“根本原则”、“关键原则”、“唯一的规范”,具有至高无上的支配地位。第二,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公正论及其驳议。约翰.罗尔斯提出他的理想的公正二原则:(1)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受最广泛、完全、平等的基本自由,一切人的类似自由可以和谐共存;(2)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a、不平等将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b、不平等要以一切社会职位向一切人开放的机会均等为前提。当然,罗尔斯的公正观还是在私有制的基础上提出的,维护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利益。第三是弗兰克纳的“混合义务”论公正观。其中包含善行原则和公正原则,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必须承认公正原则的优先性。他主要从权利和义务入手,认为既确保个人享有权利,又要求个人履行义务,后者就是道德对人的“限制”。第四,德沃金的“权利——公正”论。德沃金的公正论以权力为基础,这些权利包括道德权利、背景权利、制度权利和人权等。第五,前苏联学者的社会公正论,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公正的基础是劳动,只有人的劳动才
决定他在社会中的真正位置,他的社会地位,既然如此就应该排除任何平均主义。”他们主张按劳分配,实行社会保障与优待,限制和取消特权, 收入差别。
那么当代中国的社会公正包含了哪些部分呢?第一部分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正观。马克思的理想社会是无阶级的社会主义,其完美形式是共产主义。在马克思的理想社会里,随着阶级差别和经济剥削的消失,法律将同国家一起消亡,取代他们的是没有任何法律强制、不受僵硬的社会规范限制的人们自发的相互作用,人们真正自由地结成交往关系。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分配应该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第二部分是社会主义历史背景和道德观念的变革。当代中国正处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社会历史背景的主色调,是当代中国的最大国情。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政策,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人权确定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分配上注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第三部分是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正。当代中国的社会公正,本质上属于无产阶级的道德意识,代表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到的愿望和根本利益。在法律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经济上,要坚持有效率的平等模式选择,量化“适当差距”和“相对平等度”。第四部分是政治公正。作者认为,我国应该坚持权利平等原则,切实建设民主政治,逐步推行民主选举制度。第五部分是经济公正。经济公正不仅仅是指经济分配公正,还包括生产公正、交换公正、消费公正等。而分配公正不限于财富和物质的分配,还有权利和义务、权利和特权的分配。所以,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经济分配原则以及社会调控原则,坚持适度的差别规模;严格税收,完善税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六部分是若干特殊领域的公正问题,这些特殊领域的公共问题包括企业公正、教育公正和法律公正。针对这些领域出现的问题,作者提出了实施公正的措施。
在目前,“社会公正”和“生态平衡”两方面仍然矛盾突出,问题严重,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项紧迫的任务:加强和拓展关于社会公正和应用伦理的研究,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胜利实施提供科学的现代伦理观的强大动力。作者从西方传统的道德理论着手,认为“功利主义和康德的义务论等个人主义道德学说,曾经共同为西方的现代工业文明提供了强大的道德支撑。”这给我们一个宝贵的历史提示:我们应该加强社会公正论、经济伦理学与企业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的研究,为社会的公正提供强大的道德理论支持和保障。争取社会公正,作者也提出了一些伦理学基本对策。作者认为:“不公正感是社会公正道德的动力”,不公正感唤起积极的社会舆论,谴责社会不公正,为社会公正而奋斗,促进朝着社会公正理想的社会改革。要
认真进行人权教育,特别是抓紧对儿童、各级官员或掌权者的人权教育;加强诚信教育;建立和完善法制。
纵观历史,完全的社会公正是不存在的,我们只能在相对不公正的社会理力争更加公正,满足广大人民对公正的要求,作者从伦理学理论着手,提供了促进社会公正的基本对策,这可以说是一次伟大的理论创新,对社会公正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所以,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们应该加强在这些领域的研究,为促进社会公正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行政权力腐败的原因及法律对策
随着国内外一批批高官因贪污腐化而受到惩罚,人们确信:腐败已成为世界性的难题,它不以社会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高低而有所不同。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政府是由无数“经济人”(政府行政官员等)组成的具有理性的利益集团,其行为的直接动机仍然是个人利益最大化,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官员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寻租以获取租金是一种自然选择。加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制还不健全,出现行政权力腐败可以说是一种比较正常的社会现象,问题在于如何对待它。笔者认为我们应勇于面对现实,不怕露短,积极地解决问题,而不能选择回避。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腐败现象日益增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遏制权力腐败的恶性蔓延?本文从寻租经济学角度出发探寻权力腐败现象盛行的原因,并从法律控制角度提出预防和遏制行政权力腐败的对策。
一、行政权力腐败的原因
(一)、关于寻租
对于行政权力的腐败,经济学家最常用的解释是“寻租理论”。租是指非生产性高额利润,寻租就是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寻租理论认为人类所拥有的资源是稀缺的、有限的,例如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权,这种特殊权力代表的就是有限的、稀缺的社会资源,而拥有资本的企业之所以愿意用自己的金钱与行政权力人手中的权力进行交换,不是为了等价交换获得正常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有限的、稀缺的资源所蕴藏的巨额利润。如控制着安徽省土地审批大权的王怀忠等人,一手索贿、受贿,不断“创租”;一手不按有关法规审批土地,减免税费,经王怀忠之手批出的土地,明显属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就高达10亿人民币,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产生寻租行为的原因
寻租会导致腐败,而产生寻租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权力运用不当。经济学家们认为,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权力过大,或者说行政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过度干预。从亚当•斯密创建的古典经济学理论
开始到信仰萨伊定律的新古典经济学派都认为市场具有自我调节的功能,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双重作用能自动达到一种和谐、均衡的最佳效率状态,即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而任何政府的干预都将导致经济扭曲,造成寻租社会的产生。这一理论形成了以美英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竞争模式”。显然这一理论模式有其明显缺陷,因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影响市场状态的因素太多,而且市场的主体是人,仅靠市场自身机理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过于理想化,在一定条件下需要行政权力适度介入经济活动,弥补市场缺陷。“东亚奇迹”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行政权力的积极干预和决策诱导;而“金融风暴”的产生又说明行政权力干预不力或不当干预就会导致经济的混乱。
因此,任何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国家,一方面要严格遵循市场机制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又不可放弃行政权力的必要干预,而只要有行政干预,就有可能产生寻租行为,从而滋生腐败,反过来又影响市场经济建设的效率。
(三)、我国行政权力腐败的原因
反观现实中的我国,经过党和人民的努力,一方面我们正步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另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思想和做法通过惯性,又严重影响着建设的进行,集中表现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存在着太多寻租行为产生的机会和环境,从而导致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的产生。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
1、官商联盟形成“腐败壁垒”,加之治理行政腐败的立法不完善,人治思想阻碍了法治的进程。仔细分析我国的腐败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腐败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腐败现象开始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蔓延,从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向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企业如自来水公司、客运集团公司以及资产雄厚的民营企业蔓延,从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向人事组织部门、公安、司法等要害部门蔓延。可以想象,一些地方的重要资源都被这些少数人所掌握,成为了寻租活动的一方创租、寻租的条件和资本;而寻租活动的另一方—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自愿归附于政府权力的庇护,希望以较小的租金投人换取公共政策的倾斜,从而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最终带来巨额超经济利润收入。用单位企业或集团内部成本—收益进行核算,献租行为是绝对划算的,理性的,这恰好迎合了少数官员寻租的内在欲望,达成官商合谋。并渐渐结成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久而久之形成“腐败壁垒”。这样,一个人要想做事也无法洁身自好,不得不服从权力腐败的游戏规则。
同时由于我国制约权力腐败的立法还不完善,一些腐败分子在法律真空中心安理得地生存。加之,在行政管理的领域内,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传统的专制人治和人治底下的法治表现得十分明显,行政权的支配力和强制力与人性的贪权趋利弱点相结合,助长了一些地方和单位的行政权力腐败。
2、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法律监督和制约。“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政府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本质上属于人民,但是一些行政人员不能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责任意识淡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寻租活动。从法律来看,一方面不断有行政人员寻租,另一方面又没有有效的机构来实施监督。例如
上向未寻租的官员传达着:寻租安全、无人监管、收益丰厚的信息,客观上有“示范”的效应,于是出现了腐败之风。特别是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划拨等方面的行政权力都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对应的映射区带来明显的利益影响,腐败诱因迅速膨胀,公务员利用手中权力可以轻易截留财政收入或者寻租。这种局面产生的结果正如哈佛学者施莱佛曾经指出的那样:“腐败所带来的好处,提供着政府官员为更大的腐败设置管理权力的激励,从而腐败意味着更大的腐败,寻租意味着无穷无尽的设租与寻租。”
3.执法不严,没有实现违法必究的功能。法治社会,也是责任社会,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不例外。然而在实践中出现的却是一些地方或部门的权贵不等、执法不严的局面。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64条规定,凡是行政处罚领域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1997年12月1日前一律清除,但至今某些行政机关为了本单位利益而舍不得废除,这不仅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而且造成了执法上的混乱。
其次,一方面当行政工作人员有违法行政、越权行政行为时,有的领导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的影响,总是企图掩盖丑行,将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权代法。另一方面,我国行政执法工作相对滞后,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为条件,向当事人索要财物。进行权力寻租。以上两方面共同作用造成了执法不严的局面。这意味着即使违法也不会受到相应惩罚,换句话说,选择腐败的成本小于寻租的租金收益,所以出现了腐败之风。
二、治理行政权力腐败的法律对策
(一)、加大制约行政权力腐败立法的力度,加快“阳光政府”的建设步伐,使利益相关者不能为
1、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打造“阳光政府”。目前,发达国家政府的信息公开呈现全方位、多角度、细披露的特点,任何人需要都可以通过广泛渠道进行查询,这有利于政务公开、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可以使利益相关者不能寻租。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及早建立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2、制定和完善(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在管理国家各项事务中所遵循的具有规范性、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使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和控制,从而减少自由裁量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加强和完善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我们已经有了(招标投标法),但一些官员还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招投标过程中影响招投标的过程和结果,在立法上留下了潜在的权力腐败的空间。
3、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减少并杜绝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一些经济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干涉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地区、部门企业之间正当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是权力高度集中和滥用行政权的产物,这种垄断保护落后、排斥先进,并且容易产生寻租行为,必须用法律取缔,恢复市场本身的活力。
4、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寻求反腐败的国际合作。2003年9月底,在维也纳起草完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对腐败的预防、腐败犯罪的界定,反腐国际合作、非法资产的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利于加强反腐国际合作;打击重大贪污腐败案件。
5、修订、废止旧法。按WTO规则的优先适用原则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我国现行国内法很多不能与WTO规则接轨,为适应WTO规则,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各级机关和各级部门必须认真修订、废止某些已不合新形势、新要求的法律法规。
人们完全可以做到用行政权力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使之符合民意。关键是我们怎样去做。用“阳光工程”代替暗箱操作,减少行政权力行使的随意性,铲除官商结合的土壤,以使行政权力人不能寻租。
(二)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增强监管的有效性,树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使利益相关者不愿为
使利益相关者不愿寻租就要用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经济人意识形态资本的积累,使行政权力人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完成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转变,使其对寻租产生厌恶感,最终放弃寻租。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改革多头审批、分散管理,各自为政的审批方式,行政工作人员应本着“服务群众,方便为民”的行政理念、实行集中、统一审批。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人手,加强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尽快建立“服务型政府”,使利益相关者不愿寻租。
(三)加大反腐监督和执法力度,推进“责任政府”的建立,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使利益相关者不敢为
1、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制定实施《新闻法》,对相关人员给予法律保护,对查清的腐败案件进行彻底曝光,使大多数官员能以此为戒。
2、改善行政执法状况,实行部门、人员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这样有利于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层层签定责任书;定期进行检查考察,加强监督力度,出了问题必须严格查处,真正做到执法主体明确、合法、目标责任到位,保证措施落实,以实现真正的依法行政。
3、严格按照《刑法》打击贪污腐败分子。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决不姑息,这样做,一来可以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二来能够教育大众,从源头上抑制寻租行为的发生。
随着腐败分子们的手段越来越狡猾,反腐的成本已经越来越高,因此,使利益相关者不敢寻租,用各种到位的监督将腐败的念头扼杀于萌芽状态中,是已达成共识的最理想的防腐措施。
我们探寻腐败之风盛行的原因,目的决不是要否定我国改革30多年来的发展成绩,相反,我们希望透过刨析腐败现象,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以便采取有力措施,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自我调节、改革,使社会向更加良性、健康的轨道发展。使我国加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