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策推动建筑节能
用政策推动建筑节能
在建筑节能方面,中国不仅法律不完善,行政管理不到位,而目没有将法律乎段、行政乎段与市场力量结合起来,因此成效很不理想。
中国的住宅绝大部分己经商品化了,购买者主要是个人。消费者喜欢什么样的,开发商就建什么样的,拦都拦不住。否则房子就卖不上好价钱,就赚不到钱,甚至赔钱。开发商在建筑上也不是完全不使用节能产品,比如中空冷热断桥窗,使用就比较广泛。使用这种窗子的房屋造价提高了一些,售价当然也高一些,但许多消费者愿意买。因为他们知道使用这种窗子的房屋夏季节省空调耗电,省自家的钱;冬季可提高室温,可以提高舒适度。但是在整体上为什么么建筑节能标准贯彻得很不理想呢?笔者认为信息不对称和价格体系不合理起了重要作用。
很久以来政府承担着建筑设计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的责任,主要是对房屋的安全性以及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验,但是没有对于建筑能耗方面的审验、鉴定。消费者绝大多数不是这方面专家,也没有相关技术乎段,当然无从知晓此建筑是否节能,或节多少能。以后政府卞竹部门应该增加这方面职责。首先是达不到国家现行强制标准的不予验收;其次对达标的,评出节能级别,明示节能量或节能比例。消费者自会权衡、选择。否则,是不是节能全凭开发商一张嘴,消费者莫辨真假。对开发商来说在没有客观标准的情况下,真金白银投资于节能措施的,当然不如只“投资”于宣传资料的更实惠。光凭开发商的“社会责任感”去推行节能显然靠不住。政府对建筑的能耗等级进行科学、公正的检测、公示,既可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对实施节能的开发商的经济鼓励。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往往是最重要的杠杆。政府在适当情况下应该运用价格杠杆或影响价格走向,以引导消费者。对严重失当的价格政策不改变,一味指责群众和开发商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恐怕有失公允。
现在中国有上百亿平方米的建筑处于采暖区,其中许多是集中供暖的。日前所有的城市,取暖费收取标准都是统一的,并不区别建筑物是否节能。要说取暖费标准有区别那不是因为耗能量不同,而是因为燃料不同。例如北京市,烧煤的锅炉供热区采暖费标准就低一些,烧天燃气的锅炉供热区采暖费标准就高些。上述政策与推广节能建筑的政策显然是矛盾的。合理的价格政策应该是:达到国家强制性建筑能耗标准(例如“96标准”)的按平价收取采暖费;建筑能耗达到优化标准的(优化标准可分为儿个级别),按优惠价收取采暖费,而目实行递减,即节能越显著的优惠幅度越大;建筑能耗超过国家强制标准的,加收采暖费,实行累进,带有惩罚性。当然实行上述价格政策有一些前提:1.采暖室温是一个定值,节能建筑或高耗能建筑相应减少或增加了供热量。2.对建筑物所达到的节能标准必须有权威机构进行测量评定。
3.给用户一定的集体选择权,高耗能建筑如果在规定时限不进行节能改造,要么承担累进的高额采暖费,要么接受较低的采暖室温。现在绝大多数建筑都采取预售办法,如果开发商采取多种先进技术可以达到优化节能标准,经过权威部门初评可以在预售时冠以某某级节能建筑。竣工验收时,对能耗标准做i1,式测评。对未达到所宣称优化标准的,消费者有权退房或要求降低房价。
对于建筑夏季能耗国家也应制定标准,并有监督、检测、公示制度。夏季降温卞要靠空调,建筑节能与否对耗电量影响极大。国家对于单位建筑耗电量应有规定,超额用电累进收费,节约用电累退收费。
现在有业内人士卞张实行分户供热或集中供热条件下的分户控制、分户计量。这作为一种方式可以尝试,但现在就大范围推广值得商榷。就独栋房屋来说,分户供暖可以避免热能在竹道输送中的损失,这可以抵偿小型燃烧炉的低效率,在一些国家被采用。就多层楼房、高层楼房来说,集中供暖比分户供暖热效率高得多,而目安全性、环保性更不知强多少倍。
对于多层、高层楼房来说,分户供暖不宜推广。分户控制与计量可以尝试,但是不能代替整栋建筑的节能措施,因为户型设计、墙体保温都不是个别住户能解决的。就拿个别住户可以自行实施的门窗更换来说,也是统一安装节能型门窗更安全、有效。对供热实行分户控制、计量可能还有竹理、维修上的一些问题,在发达国家也并未成为卞流,现时只能试用,不宜大范围推广。
关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数量庞大,绝大部分是高耗能的,这一块不管是非常不对的,必须纳入综合治理的轨道。上世纪七十年代发生了世界性石油危机,石油价格上涨了好几倍。这成为发达国家重视节能,推行节能技术的重要契机。最近儿年,高效率、低成本的建筑节能技术被大量开发出来了。发达国家不仅要求新建筑采用节能技术,而目以法律、行政、经济多种手段促使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的能耗量当然还是比新建筑高一些,但是比不改造节省很多。笔者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曾在法国留学,八十年代中后期又曾多次赴西欧诸国开会、考察,所见新建筑工地很少,对既有建筑加敷保温层的工地却相当多。上世纪七十年代中国发生几场大地震,损失惨重。建筑物不抗震是损失巨大的重要原因。人命关天,又不可能对既有建筑废弃不用,于是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对既有建筑主要是多层楼房的抗震加固工作,成效显著。时至今日在全国包括拆旧建新规模最大的北京、天津等大城市,还可见许多当年加装了抗震圈梁的楼房。由此可见,对既有建筑的改造不是不可能,关键在于重视与否。更换节能门窗,许多居民自己就实施了,技术上没有任何困难。墙体外保温也是成熟技术,而目实施过程对居民日常生活基本没有影响,技术上也没有任何困难。对墙体、门窗实施保温工程措施并不是太大的开支,对个人和社会从长远来说肯定都是合算的。但是就实施初期来说确实还是一个不太小的负担,而目建筑物一般是多人共同使用,如何推动实施要从社会角度通盘考虑。笔者的建议是原则上由原建设单位、政府、业主共同负担,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具体考虑是:
对于1996年后竣工而未达“96标推”的,应该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费用,由原建筑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实施节能改造,使之达到“96标准”。
对于1986年至1995年期间竣工而未达到“86标准”的,应该由原建设单位承担一半费用,由业主承担四分之一费用,由政府承担四分之一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节能改造,使之达到“96标准”;对于该期间竣工,己经达到“86标准”的,应该由业主承担一半费用,政府承担一半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节能改造,使之达到“96标准”。
对于1985以前竣工的应该由业主承担四分之一费用,由政府承担四分之二费用,由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节能改造,使之达到合理的标准(介乎于“96标准”与“86标准”之间)。 对于5年之内将拆除的建筑,可以不强制进行节能改造,对于将再使用5年以上,但10年之内会拆除的建筑,可以降低要求,实施一些相对投资少,效果显著的节能措施。 相当数量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无财力,或者己经合并、撤消了,或者己经倒闭了,承担节能改造费用的重要卞体似乎不存在了。笔者认为如出现这种情况,凡是1986年以后竣工的,原建设单位的吸收合并单位或主管单位或主要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担负相应费用。当然这超出了现行法律的框架,需要由全国人大做出特别规定。如果负连带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也无力承担相关费用,那就只能由业主和政府分担了。
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规定一个合理的时限,对超过此时限的要对责任人作处罚,否则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就是一句空话。
多项措施并举,推行建筑节能技术
小城镇和农村的建筑不论存量还是增量,在全社会建筑中所占比重都超过70%,如果不推广建筑节能,节约能源的国策就不可能真正:落实。低估小城镇居民和农民采用建筑节
能技术的积极性和漠视他们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是非常错误的。举一个例子:太阳能热水器是一项相当成熟的技术,在发达国家使用普遍。国内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挺多,竞争激烈,性价比相当不错。但是在很多大城市特别是一些经常自吹自擂各项工作都走在前的大城市,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基本为零。倒是在许多小城镇、农村和一些不太发达的大中城市,太阳能热水器倒是比较普及。
小城镇和农村的建筑物的形式及采暖方式与大中城市有很大不同,国家应该拨专款,多弄几家科研机构,开发适合小城镇和农村的建筑节能技术。应如同推广农业新技术那样广泛设立建筑节能环保技术推广机构。应该对专供农村和小城镇的节能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给予特别扶持和鼓励,实行免税和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96标准”的修订、完善
"96标准”在制定时就不是一个十分先进的标准。从制定"96标准”算起又过去近10年了,这期间中国又开发、引进了很多节能新技术,其中一些己经相当成熟,具备了大规模应用的条件。以今天的眼光看,"96标准”己经相当落后了。针对上述情况和中国的国情,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方案是考虑到“96标准”低于15%的实施率,对“96标准”不作大的修改,继续作为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同时制定若干个优化标准,作为鼓励达到的标准。另一种方案是在近期制定新的要求更高的单行标准或者在新制定的《住宅建筑规范》及其他建筑规范中规定更高的标准,取代“96标准”。两种方案各有利弊。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