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手册(2010培训)
西南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手册
一、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和应尽义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并明确了: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主要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公民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二、我们现在执行的计划生育服务的依据是什么?
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三、什么叫育龄妇女?什么叫已婚育龄妇女?未婚青年的计生工作怎样管理? 15-49周岁的女性都叫育龄妇女,已婚(包括事实婚姻)-49周岁的女性称为已婚育龄妇女。
未婚青年的计划生育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青少年的青春期性知识教育;
(二)利用年末青年回乡渡岁、征兵等时机对青年进行实行计划生育的思想教育;
(三)对本辖区的青年进行监控,防止非婚生育现象的出现,并第一时间获取其婚姻信息。
(四)对本辖区的未婚青年(包括流动人口)进行青春期性健康教育。
非婚生育的统计口径是:佛山市内户籍的以女方户籍地统计,省内、佛山市外的按常住地统计,第三地则由男方统计。
四、怎样才算合法的婚姻,怎样才算晚婚、晚育?
根据《婚姻法》规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自愿到男方或女方的镇(街)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这样的婚姻才合法。才能合法生育第一个子女。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五、初婚的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应怎样管理?
(一)建育龄妇女信息卡、并进信息反馈;
(二)督促其夫妇参加“新婚班”的学习;
(三)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四)组织其参加孕检和生殖健康普查普治,直至怀孕为止;
(五)做好孕情监控工作;
(六)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六、如何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广东省户籍的育龄妇女,在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都要去男方户籍地计生办出具男方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并带备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女方小一寸相片,到女方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省外嫁入广东的,长住夫家的,可由原户籍地出具关于其婚、育状况的证明到丈夫户籍所在的村(居)委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七、如何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手续?
1、夫妻均属广东省户籍的,办理了婚姻登记后,怀孕了3个月以上,先到户籍地村(居)委开具婚育证明(如夫妻户籍不在同一个村(居)委的,要双方户籍所在的村(居)委分别出具婚育证明;如夫妻户籍不在同一个镇(街)或以上的,男方的证明还要到户籍镇(街)计生办加具意见)。并带齐以下证件:(1)夫妻双方户口簿、(2)夫妻双方结婚证、(3)婚育学习班结业证书、(4)计划生育合同书、(5)围产期检查表、
(6)计划生育服务证、(7)双方户籍地开出的婚育证明,到女方户籍地计生办办理。
2、如男方属于本地户口,女方属于广东省外户口的,可申请跨省办理一孩生育证,在办理了婚姻登记后,怀孕了3个月以上,到男方户籍计生办领取《跨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先回女方户籍地加具意见(意见一定要清楚反映处申请人的婚姻、生育情况,并明确注明“同意在男方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然后到男方户籍地村(居)委,经村(居)委与女方户籍地联系后在“反馈情况”、“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栏上加具意见,然后带齐以下证件:(1)夫妻双方户口簿、
(2)夫妻双方结婚证、(3)婚育学习班结业证书、(4)计划生育合同书、(5)围产期检查表、(6)计划生育服务证、(7)《跨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申请表》,到男方户籍地计生办办理。
八、生育第一个小孩的育龄妇女应怎样管理?
(一)及时弄清并核对所生育小孩的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必须及时上报出生,需反馈的及时反馈。
(二)育龄妇女在生育42天内、必须进行一次检查,看是否可以上节育环,并要求医生出具相关证明(如属于剖腹产的,在小孩出生后半年内进行检查上环,期间需定期参加季度妇检)。
(三)如落实了上节育环手术后,必须及时记录有关时间、地点,复印其证明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以使及时上报,需反馈的及时反馈。
(四)如育龄妇女在小孩出生90天内未能落实“上环”措施,就必须在信息系统“落实措施栏”中加上“避孕套”。对采取“避孕药具”的育龄妇女进行随访,并做好记录。
(五)举办一期“上环前”教育学习。
(六)签订《知情选择协议书》。
九、《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安排生育一个子女有何规定?
1、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规定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
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十、如何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手续?
(一)、农村二孩:
双方属农业户口,第一孩为女孩的,申请人须携带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领取《西南街道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填表后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加具意见,如男方户籍不属西南街道的,须到男方户籍地镇级计生办加具意见,然后到西南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二)、再婚:
申请人须携带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证、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的离婚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户主、申请人、小孩资料、离婚证及全部资料、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各一份)。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领取《西南街道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填表后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加具意见,如男方户籍不属西南街道的,须到男方户籍地镇级计生办加具意见,然后到工作单位加具意见,最后到西南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三)、矿山井下、海洋作业:
申请人须携带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户主、申请人、小孩资料、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各一份)。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
(居)委领取《西南街道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填表后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加具意见,如男方户籍不属西南街道的,须到男方户籍地镇级计生办加具意见,然后到工作单位加具意见(单位审批意见必须注明申请人是在编职工,再矿山井下或海洋深水下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最后到西南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四)、病残儿
申请人必须携带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证、患儿父母书面申请、小孩病历资料以及有关检验单、诊断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户主、申请人、小孩资料、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病历资料各一份),小孩和母亲合照一张大一寸照片,到西南街道计生办领取《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份,填表后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加具意见,如男方户籍不属西南街道的,须到男方户籍地镇级计生办加具意见,然后到女方村(居)委,由村(居)委按照《申请表》县(市区)级初审情况第2点要求出具一张证明,并在母子合照上盖章,最后带齐所有资料到西南街道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
怎样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如果认为第一个子女有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可先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填写一份《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带备夫妻及子女的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母子(女)合照一张、近期孩子的病历、医学报告单、化验单等证实儿(女)病情的资料及书面申请书一份,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加具意见,然后把资料交街道计生办等候医学鉴定组鉴定。
申请经审批后,计生办会对申请人发出《同意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十一、如何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登记手续?
领到了《同意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后,育龄妇女就可以取环待孕,待怀孕3个月以上,带齐以下证件:(1)夫妻双方户口簿、(2)结婚证二本、(3)孕产期检查表、
(4)计划生育合同书、(5)同意再安排生育通知书,先到女方所在村(居)委加具意见,再到街道计生办办理。
十二、对已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应怎样管理?
(一)举办一期“取环前教育”学习班;
(二)跟踪其孕产动态,包括怀孕时间、预产期、孕检的医院等;
(三)及时追踪检查小孩出生的性别、日期、出生医院等情况,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和上报出生,需反馈的及时反馈。
(四)及时跟踪其落实结扎措施,原则上小孩出生三天内要到服务所检查,看是否能落实结扎措施,如不能落实结扎措施的,要出具医生证明,并约定下次检查时间,直至落实结扎措施为止。
(五)组织未能结扎或结扎不足一年的再生一孩妇女进行季度妇检。
(六)掌握落实措施的情况、手术名称、时间、地点,并复印有关证明存档,便于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和上报,需反馈的及时反馈。
十三、育龄妇女如何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计划生育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或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政策外怀孕的,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经镇(街道)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确实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经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证明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的夫妻;以及县(区)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定有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采取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十四、应查环查孕的四种人和应监控的四种人
(一)应查环查孕的四种人:
1、已上节育环的;
2、未能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
3、有生育指标两年以上无生育的;
4、结扎不足一年的。
(二)应监控的四种人:
1、初婚未育的;
2、已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未怀孕的;
3、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
4、离了婚的育龄妇女。
前三种是要按季度查环查孕的,一、二种直至怀孕为止。
十五、政策外生育如何处理?
(一)掌握政策外生育夫妇的姓名、小孩出生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医院;
(二)复印政策外生育夫妇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小孩的出生证;
(三)通知计生办进行笔录、发出《征收决定书》;
(四)要违计夫妇一方落实节育措施;
(五)跟踪社会抚养费的缴交情况;
(六)跟踪妇检情况;
(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对其政策外生育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政策外生育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非婚生育的,停止当
年股份分红)。
十六、涉外生育的应该怎样处理?
(一)夫妻一方是外国公民或港、澳居民,其子女在外国或港、澳出生,并取得当地身份证明的,不作统计上报;
(二)夫妻一方是外国公民或港、澳居民,其子女在国内生育,应作出上报统计,其处理应按国内居民规定执行;
(三)夫妻双方均为国内居民,从2007年2月26日起到港、澳生育子女的,其统计和处理方法按国内居民规定执行。
十七、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享有的计划生育权益有:
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凭户籍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孕检、生育;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有效孕检证明后,户籍地不能再强令回乡孕检;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十八、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尽的义务有:
必须持有户籍地乡镇(街道)或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本省已婚育龄妇女须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到达现居住地15天内,应主动向现居住地村(居)委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或《服务证》,接受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检查,并将检查报告寄回户籍地计生部门。
十九、对流动人口、雇主、出租屋主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出租房屋给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及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中应该注意的几个环节
(一)登记:育龄妇女到流入地15天内必须进行登记,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卡。
(二)查证、验证:广东省内、佛山市外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婚的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省的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一年检查一次并盖章。
(三)反馈:省内的,要全部进行信息通报。省外的:1、现孕;2、无证;3、出生;4、四术;5、妇检这五种情况必须在全国的信息平台进行反馈。
(四)统计:按时点数进行统计、上报,统计时还在的作统计上报,不在的不作统计上报。
(五)管理:“属地化管理、市民化管理”说的就是要与常住人口一样进行管理、追踪、服务。
二十一、计划生育的奖励及保障制度
(一)、独生子女:
1、独生子女保健费。属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直至子女十四周岁为止,每月发给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职工以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2、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3、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街道支付,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
4、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享受每人每月80元的农村
家庭计划生育奖励金。该款项由政府财政支付。
(二)、农村纯二女户:为其购买纯二女户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现政府对独生子女3级以上伤残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其父母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死亡的其父母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四)、符合政策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妇,一方能在小孩出生90天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奖励。
(五)、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广东省规定婚假为3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国家规定产假为90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六)、户籍在佛山市范围内的独生子女户及纯二女户子女在中考时能获得加五分的奖励。
(七)、凡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三水的,在结婚登记时可办理“免费婚检卡”享受免费婚检;在政策内怀孕后可到计生办办理“免费产检卡”享受部份项目免费产检,可办理“优生优育检查卡”享受优生四项免费检查。
二十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统计口径
(一)、常住户籍人口统计对象
1、户口登记的和居住地都在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在同一城市区内居住的人口,户口登记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填报单位行政区域的,在原户口登记的统计
2、户口登记地在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不在户口登记的居住的人口(含括外出务工,经商、就学或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口)。
3、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复员证、转业证、劳改释放证的等未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而常住在本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的人口。
4、居住在本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户口未迁入的婚嫁人口(即通常所说的“外嫁女”)。其生育的子女由男方统计地统计。特殊情况作如下规定:
外籍妇女嫁入本地并长期居住,属涉外合法婚姻的,在男方地统计;属非法婚姻的,男方统计地统计所生子女,不统计妇女。
5、佛山五区内的婚嫁全部由男方统计地统计
(二)、外来暂住人口出生统计对象
1、“外来暂住人口”出生统计,指在统计时点前仍居住在本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不考虑其何时离开户口登记地,何时来到本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在统计期内有生育现象的,均作出生统计。
2、“双无”出生统计是规定外来人口在本辖区居住满半年以上的才纳入统计。(本辖区是指本街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