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_建筑法_和_合同法_对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设定
综述与交流建材与装饰2008年2月下旬刊
论《建筑法》和《合同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设定
方冠生
(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法》和《合同法》中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设定比较研究,指指两法在工程质量责任的设定上各有特点,各有侧重摘要:文章通过对
的。《建筑法》和《合同法》从不同角度完善了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体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合同法;建筑工程;工程质量;法律责任关键词:建筑法;
1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定义
1.1建筑工程师质量责任
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及企业的声誉,因此,建筑工程领域历来重视建筑工程的质量,素来有
“建筑工程,责任重于泰山”的现念。《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都把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作为立法的重点加以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是指建筑工程的参与者包括建筑单位,承包商(包括勘测设计单位及其责任人和材料供应商),监理工程师等为保证建筑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在工程的各项程序(工序)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义务。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是建筑工程的参与者对建筑工程的一种产品责任,也即是建筑工程的开发商。建筑产品的勘察设计者(施工单位)等因建筑工程(建筑产品)有质量缺陷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二是具备建筑物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是建筑物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及与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设计图、售楼说明书等相符。
和《建筑法》对工程质量责任的设定2《合同法》
2.1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
《合同法》并未对建设单位(业主)的工程质量责任加以详细设定,只是规定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要求建设单位(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图及说明书。
国家规定的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这既是建设单位的权利,也是建设单位在建设程序中的一项义务。
由于建筑产品具有价值大、建设周期长、经久耐用以及不可移动等特性,就不仅要求建设单位对已经竣工验收的建筑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而且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严格履行一定的程序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建筑法》要求建设单位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开工前负责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建设单位应对其
1.2建筑工程质量的一般要求
建筑工程(建筑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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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牺牲阳极电化学性能试验方法,[1]中国国标,GB/T17848-1999[S].北京,国家标准局,1999.
[2]ImpressedCurrentTestMethodforLaboratoryTestingofAluminumAnodes[S].TM0190-98,NACEInternational,Houston,TX,1998.
[3]CathodicProtectionDesign,DnVREcommendedPracticeRP401[S].DetNorskeVeritasIndustryNorgeAS,1993.
用于高温海水及海泥中铝合金牺牲阳极的研究:[4]浦志强,[硕士学位论文],广州;华南理工大学,1993.
[5]C.F.Schrieber,ReeseW.Murray,EffectofHostileMarineEnvironmentsMaterialsProtection,1988,28(7):ontheAl-Zn-In-SiSacrificialAnode[J],70-77.
[6]EdwardLemieux,WilliamH.Hartt,KeithE.Lucas,ACriticalReviewofAluminumAnodeActivation,DissolutionMechanisms,andPerformance[C],Corrosion2001,NACE,Houston,Texas,2001,PaperNo.01509.[7]C.M.Menendez,H.R.Hanson,OffshoreCathodicProtectionGuidelines:RelevanceofShortTermLaboratoryTesting,Http://www.Corrosionsource.Com/CS2000/Session09/Paper0901.
[8]G.W.Swain,etal.TheEffectofBiofoulingonthePerformanceofAl-Zn-HgSacrificialAnodes,Corrosion,1990,46(3):256~260.
[9]Reboul,M.C.,M.C.Delatte,ActivationMechanismforSacrificialAI/Zn/HgAnodes,MaterialsPerformance,1980,19(5):35 ̄39.
[10]JohnN.Murray,Murray'setal.TheRoleofModifyingElementsonTheBehaviorofIndiumActivated,Aluminum/ZincAlloySacrificialAnodes,Corrosion2001NACE,PaperNo.01506,01507.
[11]J.Perkins,J.R.CummingsandK.J.Graham,MorphologicalStudiesofOccludedCellsintheinthePittingofDiluteAluminiumAlloyinSeaWater,JournaloftheElectrochemicalSociety,1982,129(1):137~141.[12]A.VenugopalandV.S.Raja,ACImpedanceStudyontheActivationMechanismofAluminumbyIndiumandZincin3.5%NaClMedium,CorrosionScience,1997,39(12):2053~2065.
[13]A.Venugopal,R.D.Angal,V.S.Raja,EffectofGrainBoundaryCorrosiononImpedanceCharacteristicsofanAluminum-Zinc-indiumCorrosion,1996,52(2):138~142.Alloyin3.5%SodiumChlorideSolution,
[14]LianfangLiandWilliamH.Hartt,TheRoleofIndiumandZincinActivationofAluminuminNaClSolutionsandinSeawater,02019,Corrosion2002NACE.
[15]M.A.Talavera,etal.DevelopmentandTestingofAluminumSacrificialAnodesinHgFree,Corrosion2001,NACE,PaperNo.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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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与装饰2008年2月下旬刊综述与交流
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筑法》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还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如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施工中违反法律法规和
应承担责令改正、罚款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否则,的行政责任。
过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来确定的。如果构配件、材料供应商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则根据《合同法》第155条和第111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构配件、材料供应商与承包商是通过承揽合同确立法律关系的,其交付的定做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时,则根据《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承包商可以要求材料供应商(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构配件、材料供应商因是间接参与建筑工程,故建筑法并未将其列入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设计人的工程质量责任2.2勘察人、
《合同法》对勘察人、设计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法》对勘察人。设计人的质量责任的主要是一种违约责任。《合同法》对勘察人、设计人因违约而应承担的质量责任有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履行,继续完成、完善勘察、设计,使之达到合同约定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要求。二是损害赔偿。勘察、设计人因勘察、设计的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勘察、设计人用以进行损害赔偿的财产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是通过减收或者免收应得的勘察、设计费,补偿业主的损失;二是勘察、设计费不足以赔偿的,勘察人、设计人还须赔偿业主的该部分损失,使业主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得到完全赔偿。
《建筑法》要求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要求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也也要符合国家的标准。《建筑法》以对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国家标罚款;造成工程质准进行设计的,设定的行政责任有:责令改正、量事故的,其要承担的责任有: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因设计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给理、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包商违反保修义务,可能性要承担的责任有:责令改正、罚款,并有可能要对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
和《建筑法》对工程质量责任设定3《合同法》
的特点比较
《合同法》和《建筑法》对工程质量责任作了详细的设定。但是两部法律对工程质量的设定并不重复,更不冲突,而是质量责任设定的侧重点不同,各有其特点:
《合同法》的责任主体较《建3.1从质量责任主体来看筑法》广泛
《合同法》将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构配件、材料供应商也纳入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范围。因为供应商是以合同与承包商、开发商发生法律关系的。而对建筑工程的施工活动而言,供应商只是间接参与,故《建筑法》并未将其列入责任主体的范围。《合同法》的工程质量责任以实际履行为首选,如修理、重做、返工、重建等,同时辅以损害赔偿的救济手段。《建筑法》是将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规定在质量义务之中,对责任主体未履行质量方面的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这是对工程质量的第二次保护。《建筑法》并进一步附设刑事责任条款,对违反工程质量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工程质量给予第三次保护。业主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监理工程师的质量责任
监理师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订立监理合同来确立
的。监理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监理师不尽职责,不履行监理义务,使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损害业主的利益,根据监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998年11月28日,中国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烂泥当水泥,监理理不清”为题报道了一起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承包商杭州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违法转包工程,而监理公司不尽监理职责,擅离职守,对施工单位用烂泥充当混凝土的钱塘江防洪堤的不合格工程马虎验收所致,监理合同对其未尽监理义务,导致工程低劣给业主造成损失,监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责任,应视监理公司在工程质量事故中的过错(过失)大小来确定。如果监理公司与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有损害业主利益的故意,监理公司应当与施工单位负连带责任。而《建筑法》对监理单位与业主(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商(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设定的行政责任有:责令改正、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3.2承包商
《合同法》中有关承包商的工程质量责任主要有两种:(1)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的违约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经验收后所达到的工程的优劣程度。如果工程的质量不符合法律强制性标准或者与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合,验收时或者验收后的工程质量保证期内,业主发现工程有质量瑕疵的,在其他违约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承包商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商工程质量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质量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商根据不格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商修理、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承担。二是质量违约的赔偿责任。因承包商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商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造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商应当承担业主因此而受的损失。
承包商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侵权责任(2)
因承包商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商承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其首先违反了工程合同的约定,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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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供应商的工程质量责任2.4构配件、
在《合同法》中,材料供应商与承包商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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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同时,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包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的主观的构成有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情形。在建设工程中,承包商对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建筑工程的质量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在合理的使用期内,只要受害者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承包商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承包商既可按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可按《合同法》第282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从而产生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由于两种责任在适用范围、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责任形式、损害赔偿范围及诉讼时效上存在差异,赋予业主不同的请求权常常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按照我国法律责任竞合处理规则,业主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因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业主既可以根据工程承包合同请求违约赔偿,也可以按侵权关系请求损害赔偿。
《建筑法》对承包商在工程方面的质量要求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商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二是承包商对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承包商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其可能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有: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可能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有:返工、修理。
《建筑法》的工程质量责任与《合同法》相配合,以实际履行侧重于能力罚(资格罚),如降低资质为首选,如责令改正。其次,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从建筑工程参与者的能力方面来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
《合同法》设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而《建筑法》设定的法律责任主要行政责任。《建筑法》是一部建筑行业的基本法,从法律部门来划分,其性质应归类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建筑法》设定的主要是行政责任,但同时又附设民事责任和刑事责第73任。《建筑法》在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中《建筑法》第72条、条、第74条),分别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义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般行政法律所不具有的。
质量责任主体加以规范。因此,《建筑法》将建设单位(开发商)列为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而《合同法》将间接参与建设活动的构配件、材料供应商列入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合同法》和《建筑法》调整方法的互补,使得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全部纳入法律规范。
建筑工程(产品)质量责任的设定与质量保障制度相配(2)
套,使得质量保障制度能得到切实执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的各阶段、各环节设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如建筑工程发包的招标投标制度、承包商的资质等级制度、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监理制度、保修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会对工程质量起到保障作用。而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即是建筑工程的参与者不遵守这些制度,造成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缺陷就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都作了全面的设定,可见我国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建筑法》[1]
《合同法》[2]
和《建筑法》设定建筑工程质量责4《合同法》
任的意义
(1)由于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如决策、设计、地质、地形、水文、气候、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人员素质、机械、管理制度等,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的主体不仅仅是建筑产品的制造者(施工单位)和开发商,而且还包括建筑产品的勘察设计者、建筑产品生产的监督者(监理工程师)以及建筑产品的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等;建筑工程(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的广泛,单一的法律部门难以全面调整,就需要用不同的调整方法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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