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第二章]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任务
一、维护国家安全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任务体现性质和职能。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辖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目标,即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
公安机关任务划分种类:(1)从时间上,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2)从范围上,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3)从层次上,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
公安机关的总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的具体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3)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4)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国家安全:(1)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维护国家安全主要包括:(1)预防发生(方法:教育、制度完善);(2)发现并制止(方法:将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3)打击和惩治(方法:惩罚,警戒不法分子)。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目的是保障进一步(1)深化改革;(2)扩大开放;(3)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主要包括:(1)防范和制止(方式: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社会防范机制);(2)惩治;(3)预防、处理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矛盾和群众纠纷。依法进行行政管理。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保护和惩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和身份权(配偶权、监护权、荣誉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具体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社会公共设施、国家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国家历史文物、用于扶贫的公益事业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及国家、集体、企业、团体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财产、无主财产。
公民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五、预防、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内容:预防、制止、惩治、教育改造。
(1)预防、制止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
(2)惩治违法犯罪分子。
(3)教育改造犯罪者。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公安机关的职责: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职责就是职业责任。职责是性质和任务决定。
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特点。
法律性: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所确认的。
政治性:公安机关的职责体现国家政权根本属性。
行政性:公安机关的职责反映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职能。
有限性: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超过就是越权。
责任性: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执行。
二、公安机关的政治和社会责任
三大提出时间:2003年11月20日~22日北京召开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简称“二十公”。
三大责任包括:(1)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2)维护国家长治久安(3)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大责任意义:(1)把党和国家及人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2)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公安机关的职责、作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3)赋予公安工作新内涵,明确了公安机关肩负的崇高责任。
三、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规定于《人民警察法》第6条,具体履行的职责包括:
(1)针对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制止和侦查;(2)针对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和制止;(3)针对交通工作--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针对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针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6)针对特种行业对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特种行业:旅馆、刻制业、废品收购等)(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8)针对集会、游行、示威管理;(9)针对户政、国籍、出入境事物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有关事务管理;(10)针对维护边境地区治安秩序;(11)对被判处拘留、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刑罚;(12)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13)两个指导(①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②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治安防范工作;)。
《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在工作或非工作期间,必须履行职责。(非工作期间条件是:其职责范围内,属于紧急情形,特点是全时空性。)
人民警察在公益方面责任义务:(1)救助;(2)调解纠纷;(3)及时查处公民报案案件;(4)抢险救灾等其他社会公益工作。
四、公安机关主要警种职责(P26)
警种划分根据:警察职位及工作特征。
九种警类:治安警察、户籍警察、刑事警察、交通警察、外事警察、巡逻警察、督察警察、边防警察、消防警察。
实行义务兵投:边防警察、消防警察。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权利
一、公安机关权利的概念和特点(P28)
公安机关权利: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权利机关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公共行政权力。
公安的职责与权利关系:职责确定权力的目的与范围,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和基础,权利是实现职责过程的措施、手段与保证,权力行使的过程就是其职责履行的过程。
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宪法、法律。
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1)法定性;(2)强制性;(3)特许性;(4)单向性;
二、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P29)
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1)治安行政处置权;(2)治安行政处罚权;(3)治安监督检查权;(4)劳动教养审批权;(5)治安行政强制权;
三、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P30)
(一) 立案
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
立案: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开始。(立案是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
立案标准: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属于自己管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立案材料:(1)单位或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2)被害人的控告或者报案;(3)犯罪人的自首;(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
(5)其他途径;
(二)侦查
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侦查权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犯罪侦察局。(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院:对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的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海关侦察局:对走私案件行使侦查权;除此之外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
侦查活动具有法定内容和方式:(1)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2)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 侦查权具体权利:(1)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2)讯问或者传唤犯罪嫌疑人;(3)询问证人;(4)对与犯罪有关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5)进行侦查实验;(6)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
获犯罪人进行搜查;(7)扣押物证、书证(邮件、电报);(8)通讯检查;(9)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10)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
(技术侦查措施:因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国家需要严格批准手续,可以采取。)
(三)刑事强制权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诉讼人不得用)
强制性体现: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
强制措施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四)刑罚执行权
执行,是法定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四、警戒、武器使用权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戒、武力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杀伤力的权利。 警戒使用权: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戒;
武器使用权: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况,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
五、紧急状态处置权
紧急状态处置:公安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紧急状态处置权具体权利:(1)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2)紧急排险权;(3)管制权;(4)戒严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