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表
10-2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取消)鉴定表
告知事项:
1.纳税人发生调整应税所得率(税额)或取消核定征收的情形时填列此表。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只填“原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经营收入或费用额发生变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上的,应及时填报本表,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未及时报送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也可以在收到有关核定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纳税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调整应纳所得税额或
应税所得率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应当按照原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税款。
4.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实际应税所得率超过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应按实际应税所得率申报纳税。
5.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实际应税所得税额超过核定应税所得税额的,应按实际应税所得税额申报纳税。
6.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