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中识别理论在我国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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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中识别理论在我国的运用
作者:鲁建民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2期
【摘要】识别理论是国际私法学中相当重要的内容之一。在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论对国际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还是国内的都需要有一个基本的识别问题。在过去的多年时间里,在我国各种国际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国际私法识别理论的应用上还存在一下问题,由于地域差异还产生的法制法律的差异,为可避免地与识别理论产生冲突。
【关键词】国际私法学、识别理论、应用依据
中国作为具有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其划时代的“一国两制”方针,使得中国在保证稳固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前所未有过的局面。识别是法院在受审案件时首先要实际问题,对案件正确的识别,是确保案件了解案件性质,克服法域差异的保证,对案件审判的公正、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促进不同法域间的交流、融合,加强各法域间公民顺利交流的重要保障。
一、国际私法学中识别理论的具体内涵
识别理论作为国际私法学中重要的理论之一,它是指按照相关的法律概念对需要判决的案件的事实或相关的问题进行定性、分类,将该案件或问题划分到特定的法律范畴,进而决定应采取何种处理规范的认识过程。识别理论最早由德国的法学家康恩提出。首次提到了,在国际交流中,由于国家冲突规则、法律法规等的差异,会使得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的法律性质作出不同的分类和判断,因而使得识别的问题成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大致可分为一下几种:首先,不同国家对同意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和性质的划分不一样,进而产生识别上的矛盾和冲突,正如,满十六岁的成年人和父母住在一起在美国可能会受到大家的不赞同,法律认为成年人应该和父母分居,独立生活;但在我国若满十六岁的成年人等不到父母的照顾,法律上认为父母是没有尽到义务的。其次,不同的国家会把内容相同的问题分配给不同的法律部门处理,这样也会导致识别问题。如,对时效问题的划分,有的国家划分到实体法问题中,有的国家则把它划分到程序法的范围,如果是前者,则只能适用于当地的法院想法法律制度,如果是后者则应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因而,不同的划分归类方法常常会导致不同的法律识别冲突规范,得出的案件判决的结果必然会产生矛盾和抵触。另外,不同国家对问题冲突规范规定的涵义不同,即使不同国家对问题采用的冲突规范具有一样的涵义,但是各国在其中使用的名词概念等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这种情况也会导致识别问题的出现。最后,案件涉及到的国家中,有的国家法律中存在对相关问题事实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中则不存在,这种情况识别问题的解决也是很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