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xx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小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做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县教育局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和联校申诉行政复议。由县教育局和xx联校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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