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05-09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条:忠实维护公司利益,自觉做到忠于公司、忠于职业、忠于人格。不准利用职权、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条:不准接受或索取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钱物或利益(包括宴请、旅游、娱乐服务等);
第三条:不准利用节日及婚丧嫁娶、搬家、生孩子等名义接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物;
第四条:不准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折扣、回扣、佣金、礼金、礼品、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
第五条:不准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等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第六条:不准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公司及下属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
第七条: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第八条:不准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及信息;
第九条:不准利用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假公济私;
第十条:不准有其他侵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违反上述十条规定:责令其退还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
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1)批评教育;(2)赔偿经济损失或扣除保证金;(3)降职、免职或扣减工资;(4)辞退或开除。(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