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管理
临时用地
一、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
二、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 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或军事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和批准权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以下简称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批准权限原则上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进一步明确以下两种情况批准权限:一是临时用地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二是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目录
1. 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含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和耕地面积等情况);
2. 临时用地申请表;
3. 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4. 临时用地协议书(或合同);
5. 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6. 用地单位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凭证;
7. 用地单位支付土地复垦费凭证 ;
8. 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9.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10.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
12. 其他材料。
(1)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的文件;
(2)涉及使用林地的,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