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
封 面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的独立成为了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司法的独立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是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独立终会实现。本文分析了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司法不独立带来的负面影响,从理论上对司法独立工作提出自己的相关思考。
关键词:司法独立;影响因素;司法不独立;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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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quickening of the legal process, the deepening of judicial reform, judicial independenc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breakthrough of the judicial reform,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e core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to realize judicial justic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China's judicial system, is to realize the route one must take justice, is the key link of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our judicial system, the process of rule by law is speeding up,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will be realized in the en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judicial independence, judicial independence,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brought negative effect, put forward the related thinking about judicial independence from theory.
Keywords: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influencing factors; judicial independence; negative effects
II
目录
1.绪论................................................................ 1
1.1 从三权分立看司法独立.............................................1
1.2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1
1.3我国司法独立的背景................................................2
1.4本文的研究内容、思路及方法........................................3
2.司法独立的内涵.......................................................3
2.1司法独立的含义及内容..............................................3
2.2司法独立的意义....................................................4
3.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4
3.1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因素...........................................4
3.1.1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5
3.1.2司法独立与地方政府............................................5
3.1.3司法独立与其他外部因素........................................5
3.2影响司法独立的内部因素............................................6
3.2.1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影响......................................6
3.2.2法院内部审委会对合议庭的影响..................................6
3.2.3法官自身的影响................................................7
4.司法不独立的负面影响.................................................7
4.1个案监督,司法受制................................................7
4.2地方保护主义盛行.................................................7
4.3司法的不公正.....................................................8
4.4民间冤情得不到救济...............................................8
4.5司法权的外部依赖性...............................................8
5.对司法独立的思考....................................................9
5.1加强完善党的领导,促进司法独立....................................9
5.2改革司法的人事、财政制度,杜绝地方保护主义......................9
5.3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操守,切实保证司法公正..............10
5.4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独立机制........................................10
5.5加强法制的宣传与推广力度,从思想上保证司法独立..................11
5.6加强司法独立的监督,成立一个司法独立委员会......................11
6.结论...............................................................12
谢辞.................................................................13
参考文献.............................................................14
III
1绪论
1.1从三权分立看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国家学说之上的,它是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宪政原则。十八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正式提出“三权分立”的原则,将司法独立从理论上予以明确阐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者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
【1】 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确立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三者之间的独立地位。美国是第一个建立了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国家,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视为司法独立的标志,让三权分立思想成为现实。之后,三权分立的思想迅速传播,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席卷全球,世界诸国无论国家性质,不论血统民族纷纷效法,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1.2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西方国家的宪法,除了强调司法权由法院专属行使外,特别强调法官作为一个个体的独立。美国宪法第3条对司法部门作出了规定,它将合众国的司法权交给“一个最高法院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和国王行使。1949年,德国基本法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官独立并且只服从法律”(基本法97条)。德国基本法第21条也有着一些规定:政党参与国民的政治意志形成;政党成立自由;内部制度应符合民主原则;政党必须公开经费来源及使用方式。1946年日本宪法规定,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与法律的约束。1947年,意大利宪法也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我们认为,如果没有法官独立的规定和制度保障,那么,所谓的司法独立,只不过是一句
【2】 “真实的谎言”。只有确认和保障法官独立,司法独立才会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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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我国司法独立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早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此,国家领导也有了相当认识,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独立,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对影响司法独立的种种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正是司法的核心,是司法实现其社会调节器和稳定器功能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一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的结果;对于社会来说,意味着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对于国家和执政党来说,意味着由公道和正义所维系的民心。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国家就要赋予司法机关相对独立的地位,以防止一切非法的干涉和干预。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我国是一个由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国共产党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地位也就毋庸置疑。由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并不存在而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也不可能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我们所说的当前我国的司法独立,只能是一种特殊样式的司法独立。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经济不能保障、职务不能独立等导致司法不能真正的独立。司法工作者考虑的很少是法律、甚至不再是法律,而是上级领导、社会的舆论、乃至自身的利益,阻碍司法独立在我国的发展,导致司法的不公。
司法的职能是保证法律的实施、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司法的独立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前提。然而,现实生活中,司法工作不能够完全地独立,党以行政方式干涉司法的现象屡见不鲜,民间认为党包办司法的思想仍然存在,甚至是理所当然,所以,有必要纠正这些思想,严肃司法,切实做到司法公正。
有些地区,一谈到司法独立,某些人就自觉或不自觉地和党的领导分割开来,对立起来,这更是一种偏见和误解。一些学者也认为司法独立应该为独立于包括党在内的一切党政机关;许多的地方领导人受到我国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司法应当是行政的附庸,应当为行政服务;国家建制中,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也是由地方财政支出,导致这种思想更加严重。司法在社会实践中的地位和功能就越来越重要,因此,司法独立这一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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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思路、方法
本文拟采用比较研究、深入了解、文献调查的方法,在学术界既有研究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司法独立的现实状况,了解司法独立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我国司法独立的相关研究出发,分析整理资料,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影响因素、司法不独立的负面影响,对司法独立的相关思考的角度入手,横向对比国内党对司法工作的相关文件、政策及其他的相关制度。本文主要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部分是对司法独立有关问题的探讨,这一章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含义、原则及内容,司法独立的地位及意义。
第二部分是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包括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外部因素主要是党的领导、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的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主要为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构内部、司法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和法律素养。
第三部分是司法不独立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个案监督司法受制;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司法不公正;民间冤情不能得到救济以及司法权的外部依赖性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四部分是主要是对司法独立的一些思考。主要从加强完善党的领导,促进司法独立;改革司法人事、财政制度,独立于行政机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操守,切实保证司法公正;完善司法内部独立机制;加强法制宣传与司法监督力度、成立司法独立委员会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2司法独立的概述
2.1司法独立的含义及内容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不仅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我国传统的封建专制体制下,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分开的,司法是行政的附庸,县令即是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执行者。而新中国的司法权由法院和检察院行使,
【3】享有相对的独立地位。
司法独立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权独立,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第二,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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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干涉;第三,司法人员独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
【4】照法律规定办事,准确适用法律。其目的在于一切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制度的理性化要求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一个独立的司法权,既能处理由于政府和公众在法治框架内活动而引起的各种问题,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
2.2司法独立的意义
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既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活动准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调整着我国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确认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作为一项司法活动准则,它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独立、公正行使,防止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受到外来的不当干扰、影响和控制。随着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上的确立,我国的司法制度也开始迈上了现代司法制度的轨道,开始朝着现代司法制度的目标前进。
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权利能否实现,更是人们正义理念实现的保障。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的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虽然永恒的正义、永恒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的正义、公平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和确认,才能为大家所接受,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法律存在的价值是追求正义和理性,司法独立就是其中的核心表现形式,保障司法独立其意义也就显而易见了!
3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
司法独立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是因为我国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要求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环境作为保障,只有有了这样的司法环境,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目前在司法独立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比比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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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因素
外部因素是指来自司法机关外部,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党的领导、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的因素,如社会舆论、新闻媒介等的影响。
3.1.1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
我国是一个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联合各族人民、各阶级以反对剥削、反对压迫为目的,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而建立的新中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阶级、各民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的中流砥柱和代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因此,受我国现实状况和自身条件的影响,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也不例外。我国的司法独立成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并非没有原因,它是由我国国情、党情、民情决定的。然而,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之下,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受党的制约,成为其附属,司法工作中,党组织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其中,对司法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基层群众受到固有封建思想、阶级观念的影响,认为这样也是理所当然,导致司法工作者不是依法办事,司法工作者考虑的很少是法律、甚至不再是法律,而是上级领导、社会的舆论、乃至自身的利益,办的是“人情案”、“关系案”。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阻碍了司法独立在我国的发展。
3.1.2司法独立与地方政府
我国是一个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典型代表,封建思想、统治观念根深蒂固。在历史的法制社会中,尤其是在刑事方面行政与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长官往往都兼制司法,县令不仅是裁判者、也是执行者。造成现如今司法部门的财务,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都要受地方行政的制约,工作也要向上级请示汇报,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主义。使司法工作很难在实践中真正的独立。所以,解决地方司法的财务、人事及组织等方面的问题,尤为重要。
3.1.3司法独立与其他外部因素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或多或少的受到一些国家机关以外的因素的影响,诸如社会舆论、新闻报道、人民团体等等。当今时代是个信息化的时代,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人民团体之间信息传播得很快,它们所代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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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群人的意志,这些意志并非都是客观的,人的思维不是一致的,立场不同,价值观不一,看问题都会有着偏差,有些群众不了解案件的全面,全凭主观想象,忽略实施客观,同情弱势群体,孰不知,道德与法律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更有甚者,被别有用心之辈利用,做出无法想象的事情来。当然,也有一些司法机关,受他人意志的左右,把一个案件一审再审,最终也没有个定论,有损司法机关形象。
3.2影响司法独立的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是指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同级司法机关内部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以及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中出现的一些对案件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为上级司法机关干涉下级司法机关、审委会干涉合议庭的裁决,法官自身素质不合格,办理一些有损他人利益的案件等影响司法独立的内部因素。
3.2.1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影响
我国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实践中他们之间的关系却被扭曲,“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现象在司法系统也是屡见不鲜。下级法院遇到一些疑难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法律问题,本是无可厚非,然而,他们之间却是相互商量裁判结果,甚至,上级法院直接指示如何裁决,这样的不正
【5】 当沟通使得下级法院丧失了独立性,破坏了司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与形象。
3.2.2法院内部审委会对合议庭的影响
在我国行使审判权的主要方式是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庭三种,它们之间
【5】并没有明确的职权划分。这也就使得在司法审判中出现一种复杂的局面,再加之我
国法律的很多条文在出台时的不严谨,留下了很多的空白和漏洞,给各位法官在司法工作中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案件的审理在法院内部就出现了不好料理的困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给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司法独立、公开审判变成了一种形式,没有了实质的精神。
3.2.3法官自身的影响
法律的学习与探索是一个长久的过程,是由法律学习者多少年的岁月沉淀积累而成。而我国很多的法官却是在受聘以后,经过几个月的短暂培训就开始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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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业,这样的法官素质直接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和案件质量的提高。再者,法官工资
待遇不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受到一些非法利益的诱惑,使之沦落为不法之徒获取利益的工具,影响司法廉洁与司法公正,损害受害者的正当利益,让司法独立难以实现。还有,我国是个人情、是个关系的社会,也使得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
【7】 情案、关系案不断出现。
这些因素对司法工作危害不浅,国家领导人、法学学者多认识到其严重性,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就不得不消除这些弊病,然而,要彻底的消除这些弊端,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一个过程,甚至是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能够实现。 4司法不独立的负面影响
由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不能够实现真正的独立,这样的局面也导致了一些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些影响也必将导致司法更加不独立。所以,要想实现司法的独立,就必须正视这些影响。
4.1个案受监督,司法被制约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应该受到各方面的监督。然而,各个监督机关想监督就监督,随意监督,只监督个案等不合理的监督方式,违背了民主原则。此外,监督的范围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给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造成不当的冲击,成为一个严重的负面影响之一。
4.2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对于本应该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司法主体,其财政的保障,人事的调配,都在地方各级政府手中,这种现状之下,司法机关就依赖于地方政府。这样,就形成了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行政,司法不在与地方行政平级,成为了它的部门的局面,这种格局之下,地方保护主义也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成为了司法不独立的又一负面影响。
【8】有些地方官对地方权力与利益片面维护,不惜对其他权力粗暴干涉和侵犯,从而破坏了本地区正常的交往和共同发展环境,甚至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外部的合法权益,对司法独立以及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后果,更有一些地方的法院和法官在审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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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地方经济利益驱动,公然不顾法律和事实,偏袒本地区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3司法不公正
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结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人员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甚至纵容犯罪,姑息养奸,助长了司法不公正行为的发生,而司法不公正,导致公民对法律的尊严和神圣产生怀疑,阻碍了法制化的进程,使得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护也产生质疑,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又导致司法腐败这一社会诟病。司法本是平息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 自身却成为滋生社会问题的温床。
4.4民众的冤情得不到合理地救济
民众的冤情得不到合理的救济,从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由于司法不独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当法院这最后一道防线失去其自身的水准时, 当人们不再把自己的愿望诉求诉诸于法院时, 当民间有了超越法律之外的私力救济时, 我们拿什么构建法治社会?从某种程度上说, 任何和谐的法治社会构建都需要内外部两方面的环境, 而在这种表面之下的和谐及稳定, 实则潜藏着民众的冤屈无法得到合理救济的环境中,其必将内心的激愤潜藏在内心, 而一旦大规模的爆发, 必将出现无法
【9】 估计的后果。
4.5司法权的强烈外部依赖性
司法权是一种对当事人之间纠纷加以裁决的权力,为了保证这种裁判的公正性,裁判的主体应当能够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涉,依照法律规则来进行裁判。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国家体制下,司法机关赖以运作的人、财、物资源均来源于司法系统之外,这种资源的供给状态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同级行政机关,人事与财政体制上的影响造成法院对地方党政机关的依附,使得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难以确立。司法机关本可以通过受理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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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指责、不遵守行政程序以及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从而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由于存在相当严重的依附性、依赖性,许多法院对本地区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往往不愿受理,甚至不敢受理,使行政相对人投诉无门,有些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因害怕得罪行政机关而极力动员原告撤诉,或将案件久拖不决;有些法院在裁决时有意偏袒当地行政机关,公然维护违法的行政行为,或即使判决了也不执行,造成不法的行政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这种依附,一方面在社会中产生了“官官相护”的不良影响,严重动摇了民众对党和国家的信赖,另一方面,也使司法独立制度成
【10】 为一纸空文。
5对司法独立的思考
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基础,司法公正也是以司法的独立为前提的,没有了司法的独立,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就成为了一纸空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证,而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存在着一系列的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实现司法的独立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对司法的独立有了很多的思考。
5.1加强完善党的领导,促进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法律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同时也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进一步理清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对我国法治进程意义重大,既保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又保证司法工作者从事司法工作的独立性,成为了当今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的共同难题。所以,只能是在党的领导这一宪法原则下行使司法权,只有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不改变政治方向和宪法原则,转变党的领导方式,从指挥式领导变为依法领导,强化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才能充分发
【11】挥司法在依法治国中的职能,才能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
5.2改革司法的人事、财政制度,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司法权和行政权在形式的职能上实现了分工,但在实质的体制上却难以分舍。首先,司法的财政不独立,隶属于地方行政,受制于地方政府,由地方财政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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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样的经济体制导致了地方行政从经济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 其次,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权也归地方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掌握,没有脱离封建的司法行政一体化的模式。这样,司法就常常受制于地方,也导致了一些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所以,要实现司法的独立,就应该解决司法机关财政无保障、人事不独立的现状。只有彻底的解决司法部门的财政、人事问题,改变地方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经费的支配性,才能摆脱地方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依附,从而保持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相对独立性。
5.3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操守,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由于封建思想的束缚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干涉司法独立的因素在短时间内是很难根除的,但一些别有用心者是否能够得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的高低,司法权属于司法机关所有,但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却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的素质也决定着司法活动的好坏。为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提高司法机关工作者的素质,势在必行,所以,法院应该针对自身现状与现实,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实践能力。还要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培训,不断的提高司法人员在各方面的素养。司法独立必然以一个政治品德好,法律水平丰富,文化素质高的司法群体为依托,只有有了这样的司法队伍,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保障。
5.4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独立机制
保证司法独立,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些问题需要司法工作者去认真地对待。在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之路,必须实现司法独立,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司法机关机制的改革。相对于西方诸国,我国目前的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的独立,而不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人员的独立,所以在司法机关内部机制改革时,就应该明确司法人员的职责与权利,这样既保证司法的独立,又杜绝司法腐败的产生和滥用职权的出现。所以应当消除司法行政化,保证司法人员的独立性与平等地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合议庭、独任庭法官的独立。此外,还要明确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权力的范围,确保下级司法机关的独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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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加强法制的宣传与推广力度,从思想上保证司法独立
要保证司法的独立,就必须从思想上根除那些不利于司法独立的思想,只有在社会中普及司法独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公正的形象,让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充分信任,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时候,不再横加阻拦,
【12】 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有效进行,才能实现司法的独立。
5.6加强司法独立的监督,成立一个司法独立委员会
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独立工作中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为了维护国家的长治、社会的稳定,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保证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完全意义上的独立。要排除各种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关来监督它们,保证司法的独立行使,杜绝一切凌驾于司法之上的行为发生和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的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出现。所以,笔者建议,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内成立一个司法独立委员会,对影响司法独立工作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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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论
一个国家的司法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程度如何,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和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司法是否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尤为重要,它的独立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来说,制度和观念的改革,司法独立制度的建立,必须经过长时间的积累,而不是一蹴而就的,只能采取一种渐进的、逐步改革的方式,积极稳妥的进行改革,逐步实现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只要我们坚持不懈,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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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辞
历时三月,终于完成了论文的撰写,从论文选题到搜集资料,从开题报告、写初稿到论文的修改,期间有喜悦,有聒噪,有痛苦,也有彷徨,如今,伴随着这篇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稿,复杂的心情烟消云散,自己甚至还有一点成就感。
在我论文撰写完成之际,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和热情关怀,他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我进行论文的修改。他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是我工作、学习的榜样;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感谢法学院老师们的倾囊相授和孜孜不倦的教诲,让我有了基本的论文撰写技巧和一定的知识积累。
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
感谢和我一起走过大学四年的好朋友们,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是他们一路的陪伴与爱护,才有了我现在的成绩.他们是我成长的见证,有着值得我永远珍惜的友情.他们的待人处事,学习态度将会影响我的一生.在此谨向他们表示我最衷心的感谢!
再次对指导老师表示最诚挚的谢意和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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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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