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配套费的减免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
序 号 1
减免事项
减免依据 国务院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 作的意见》 (国发 〔2013〕 25 号)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障性安居 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 号)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推进军
棚户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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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 用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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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发〔2002〕20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社会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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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
政发〔2012〕50 号)、《关于加 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 政发〔2014〕11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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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13〕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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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幼儿园项 目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 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青岛市
学前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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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 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区财政投资项目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普 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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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非营 利性教育设施项目 公用雨污水泵站、处理站,给
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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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水)公用加压站, 换热 站,垃圾处理站(转运站),独 立公厕等城市公用设施
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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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建设或配建的停车场项 目 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福 利院、医院等社会公益建设项 目及为住宅小区配建的街道
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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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 出所、社区服务中心(站)、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文 化活动中心(站)、社区体育中
本通知规定
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站)、托 老所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13 工业项目 本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