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取得成本的确定
务局代开的金额为5000万元的发票一张,抬头为A的完税凭证一张。B公司账务处理,借:无形资产——土地 5280万 ,贷:银行存款 5280万,请分析B公司负担的税金能否税前扣除?
(2)涉税分析:
1、280万元的代缴税费不可以在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本案例中,B公司支付A公司土地转让款5000万元,相关税费均由B公司承担的法律实质是B公司支付A公司不含税转让款5000万元,B公司承担相关税费280万元,并取得一张税务局代开金额为5000万元的发票和一张抬头为A公司的完税凭证。该张税务局代开金额为5000万元的发票,由于抬头为B公司,从法律形式上看,该280万元的支出,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关系,不能够在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2、包税合同中的代缴税费要在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转化技巧
B公司代替A公司承担相关税费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是A公司与B公司签定土地转让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含税金额(税前金额),5000÷(1-5.6%)=5296.61万元(因本案例中的总税负率为280÷5000=5.6%,则A公司办公楼所在地的综合税率为5.6%)。
二是B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5296.61×5.6%=296.61万元,支付A公司不含税土地转让款或税后价款5000万元。B公司取得金额为5296.61万元的发票,B公司的财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土地5296.61万元 ,贷:银行存款 5296.61万元,后附凭证为合同、金额为5296.61万元的发票,金额为5000万元的付款凭证。
(六)分期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的确定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取得土地后,如果分期开发的,各期项目的土地成本如何确定? 要注意,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六)分期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的确定
国税发[2009] 31号文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另一部分是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分配方法可以采用,建筑面积法、占地面积法。”
案例分析16
某一项目,土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分三期开发,一期基座占地为2500平方米,二期基座占地为3000平方米,三期占地为1800平方米。土地成本为8000万元,如何分配土地成本?
土地成本分配分析:
1、2500+3000+1800=7300,各期开发面积对应的成本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可以直接计入成本对象;
2、10000-7300=2700,这部分面积对应的成本属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三期占地面积比例配比分入各期成本中去。
共同成本按面积配比分入第一期的比例是2500÷7300=34.2%
共同成本按面积配比分入第二期的比例是 3000÷7300=41.1%
共同成本按面积配比分入第三期的比例是1800÷7300=24.7%
则计入第一期的土地成本应是8000×(2500+2700×34.2%)/10000=2740万元 计入第二期的土地成本应是8000×(3000+2700×41.1%)/10000=3288万元 计入第三期的土地成本应是8000×(1800+2700×24.7%)/10000=1972万元
二、拆迁补偿费用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