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聂树斌再审案谈中国法治
《通过聂树斌再审案谈中国法治》
笔者:任瑞 2016.6.14
在今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两院报告中分别提到了最近舆论关注的陈满、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等冤假错案,而对于新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再审反映出了我国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现阶段的法治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聂树斌案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同时也反映出公安权力过大、公检法相互勾结,为了尽早结案而漠视当事人的利益的行为,在我国司法部门行使法定职权时应该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目的是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涉事有关部门,主要是公检法三部门,在聂树斌案中严重违背了司法活动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公安机关提供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仍然加以采用,难道作为一个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检察机关发现不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吗?
对于检方以存在瑕疵的证据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法院在不加以任何审查的情况下,做出了有罪的判决,这种随意漠视被告人的行为令人叹息、令人警醒,对于下级部门发生的问题,其上级监督机关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仍然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这种随意拿着公权力草菅人命的行为,简直就是对生命的漠视,这种行为既不能维护死者的利益,也不能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更不能维护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威望。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司法活动中切实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通过了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是建党、建国以来中央全会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毋庸讳言;我国的法治建设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不断出现的冤假错案既是法治建设不足的
反应,也是法制不断完善的缩影,正是其中反映出的问题才促进法治体制不断地完善,因此,我们不能偏面的看待像聂树斌一类的冤假错案。
法治国家的标志需要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健全高效的法律运行体制、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等等,而我国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和高效的法律运行体制正在完善建设之中,但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建设还存在诸多的不足,没有大批忠于法律和人民利益的法律职业群体。法从制定到实施都有人的因素在参与,所以即使制定的再严格的法律其人的干扰因素也很大,聂树斌等冤假错案的发生很大程度上都是办案人员的疏忽大意,甚至是可是说是故意,这样的法律队伍是根本不可能在人民心中树立法律的威望,只会导致冤假错案的继续发生,所以,笔者认为法律队伍的建设也尤为重要,对法律队伍的监督也很重要,要有针对性的法律出台,对参与每一起案件办案的人员应该实行终身责任制,因为,法律人不仅应该对当事人负责,更要对法律的尊严负责。
法律要实现正义,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公民彻底的起到监督作用,全社会每个人都有义务参与到让法律实现公正的道路上,法治的基础归根结底在与民众,法治的实现不是某类人群的责任,而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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