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的效力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是缺少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致使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无需有人提出无效的主张,也不需经过司法撤销程序,无效民事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3)确定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不但从开始没有效力,而且以后的任何事实也无法再使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4)绝对无效。对无效民事行为有争议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确认无效的主张。
(5)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的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自实施的民事行为;
③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的民事行为事后没有得到追认;
④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没有得到追认的;
⑤法人超越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限定的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
(2)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民事行为;
②违反公共利益与社会道德的民事行为;
③恶意通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包括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均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新的《合同法》修改了这一做法,只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是无效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表面上看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是由于其实际上意思表示不健全
,缺少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依其自主的意思,使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虽都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都具有法律行为的外观。
(1)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其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力业已发生,未经撤销或已过除斥期间后,效力并不消灭。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2)主张权利的人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有权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宣告其无效。
对无效民事行为而言,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3)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撤销,其效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时,即自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只要有无效的事由,其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即当然无效。
(4)其效力消灭的时间限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规定却是“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法院不予保护。
对无效民事行为来说,向法院申请确定其无效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指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行为人已无选择的可能;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仍然还是可以就对方提出的条件作出选择,本来还有协商的余地,但由于缺乏经验,才受到了损失。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肖像、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
其他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作出违背本意的意思表示。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使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因此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既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请求予以变更。但当事人仅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予以撤销,而只能予以变更;而如果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既可以予以撤销,也可以予以变更。
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视为对可撤销民事行为有效性的承认,撤销权随之消灭。
注:民事行为撤销或无效的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根据该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原物返还,包括返还原物的孳息;原物不存在的,应折价返还。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原始状态。
2. 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发生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视过错的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其他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而言,如果是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行为违反了其他行政、刑事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其法律上的效力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类型:
(1)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若不予以追认或拒绝追认的
,则该民事行为无效;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该民事行为有效。
(2)行为人没有处分权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物或权利的行为,只要权利人追认,则产生处分的效力,否则无效。
(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就会发生法律效力。
(4)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债权人表示同意,就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该行为成立后有权将效力待定的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请求其在一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的权利。
经催告后,追认权人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予确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该行为成立后,追认权人追认前,所享有的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相对人只有在善意的时候,且以明示方法,才能享有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