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划的分类和要求
关于规划的分类和要求
常见的规划包括: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者的关系: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分别在实施和具体领域的细化上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特别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第五条明确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目 录
发展规划 ......................................................................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3
专项发展规划 ................................................................ 4
主体功能区规划 .............................................................. 4
区域发展规划 ................................................................ 5
已出台的发展规划地方条例 .................................................... 5
《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5
《昆明市发展规划条例》,2011年出台 ................................................. 7
2012年6月13日《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9
其他.............................................................................. 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11
城市总体规划 ................................................................. 12
城乡规划 ................................................................... 12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3
乡规划、村庄规划.................................................................. 14
控制性详细规划.................................................................... 14
修建性详细规划.................................................................... 15
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总体发展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统领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是对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部署和总体安排,是编制各级各类规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可以进行远期展望。
总体发展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个规划期的实施情况;
(二)本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原则、目标、指标体系;
(四)空间布局、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发展时序;
(五)保障措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中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计划。计划期为一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目标;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与本年度计划相配套的专项计划;
(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项。
专项发展规划
专项发展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或者核准重大建设项目、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专项发展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下列领域可以编制专项发展规划:
(一)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
(二)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应用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土地、水、矿产、湖泊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循环经济、低碳发展、园林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应急能力建设;
(五)教育、科技、文体广电、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管理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六)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七)区域合作、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
(八)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领域。
主体功能区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以全省国土空间为对象编制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体现,是规划纲要、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人口、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流域综合开发、水资源综合利用、粮食生产、交通、防灾减灾等专项发展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主要内容为:
(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分析;
(二)主体功能区的分类及其划定原则;
(三)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四)各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和管制要求等;
(五)能源和资源开发;
(六)保障措施和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
对气候变化等相关配套政策。
区域发展规划
区域发展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以促进相关行政区之间合作与协调发展为目的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与落实,是编制该区域内专项发展规划和区域内各行政区规划纲要的依据。
区域发展规划分为省级、州(市)级,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可以进行远期展望。其主要内容为:
(一)发展基础和条件;
(二)区域定位、发展战略和目标;
(三)区域发展的空间结构框架;
(四)区域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市场体系、公共服务、城乡建设、生态环保等一体化发展的重点内容;
(五)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已出台的发展规划地方条例
《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其他发展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规划期的发展情况,下一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布局和指标体系;
(三)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指标体系应当包括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名称应当一致,指标值应当衔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中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计划。计划期为一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目标;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与本年度计划相配套的专项计划;
(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项。
专项发展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安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或者核准重大建设项目、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发展规划一般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一致。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下列领域编制专项发展规划: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土地、水、海洋、矿产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防灾减灾;
(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五)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六)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确定编制专项发展规划的领域。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指以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编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以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以省有关发展规
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支撑。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口分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的分析评价;
(二)划定主体功能区的原则;
(三)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四)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和管制要求;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以及市、县(市、区)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
(六)配套政策。
省区域发展规划,是指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该区域内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各类专项发展规划的依据。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省区域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和预测;
(二)区域发展战略定位、总体部署和生产力布局;
(三)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划定;
(四)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昆明市发展规划条例》,2011年出台
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各类规划,是对一定时期、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
本市的发展规划分为二级五类:市、县发展规划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
总体发展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编制对象,是对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部署和总体安排,是编制各级各类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一般为五年。
总体发展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规划期的实施情况,本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布局和指标体系;
(三)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
(四)保障措施。
年度计划是总体发展规划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计划。
年度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目标;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与本年度计划相配套的专项工作和重点项目;
(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项。
专项发展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编制对象,是总体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安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发展规划分为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和一般专项发展规划。重点专项发展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下列专项发展规划:
(一)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
(二)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应用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土地、水、矿产、湖泊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循环经济、低碳发展、园林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应急能力建设;
(五)教育、科技、文体广电、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管理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六)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七)区域合作、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
(八)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领域。
区域发展规划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编制对象,是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部署和总体安排,是编制该区域年度计划、各类专项发展规划的依据。
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是对上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细化和落实,规划期一般为十年。
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的分析评价;
(二)功能区的位置、范围、分类和数量;
(三)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和控制原则等;
(四)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生态环境、绩效评价等相关配套政策;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2012年6月13日《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
规划纲要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为对象编制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统领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是编制本级或者下级区域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依据规划纲要编制和修改。
规划纲要分为省级、州(市)级、县(区、市)级,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可以进行远期展望。其主要内容为:
(一)上一个规划期的实施情况;
(二)本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原则、目标、指标体系;
(四)空间布局、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发展时序;
(五)保障措施。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以全省国土空间为对象编制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体现,是规划纲要、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人口、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流域综合开发、水资源综合利用、粮食生产、交通、防灾减灾等专项发展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主要内容为:
(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分析;
(二)主体功能区的分类及其划定原则;
(三)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四)各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和管制要求等;
(五)能源和资源开发;
(六)保障措施和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配套政策。
区域发展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以促进相关行政区之间合作与协调发展为目的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与落实,是编制该区域内专项发展规划和区域内各行政区规划纲要的依据。
区域发展规划分为省级、州(市)级,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可以进行远期展望。其主要内容为:
(一)发展基础和条件;
(二)区域定位、发展战略和目标;
(三)区域发展的空间结构框架;
(四)区域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市场体系、公共服务、城乡建设、生态环保等一体化发展的重点内容;
(五)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专项发展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或者核准重大建设项目、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专项发展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条 下列领域可以编制专项发展规划:
(一)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二)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
(四)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五)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六)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专项发展规划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全国地级市中首部推出的发展规划条例)
《苏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已列入苏州市政府2013年度立法计划,目前已形成了《苏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
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1年):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废止。
城乡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各省市出台了相应的城乡规划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黑建规[2010]45号):总规是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
总规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总规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市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以及垦区、森工林区城镇总体规划(以下均称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要求的规划。
控规编制内容一般包括:
(一)规划依据、规划范围、主导功能、居住人口规模;
(二)用地划分及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四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规划控制要求;
(三)各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地下空间开发的控制要求;
(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城市安全设施及防灾避难场所的等级、规模等配套要求;
(五)各级道路功能、走向、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建筑后退红线、地块主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公交站场用地范围和位置,非机动车和步行交通以及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设置要求;
(六)建筑的体量、形式、色彩和风格,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开敞空间等城市设计指引;
(七)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八)规划范围内的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要求;
(九)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等其他规定。
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道路等级和红线宽度、四线控制范围、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等应当作为控规的强制性内容。
控规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含图纸和分图则)和附件组成。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文本和图表内容是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