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法治阶段性特点
2015-09-12 10:05:18来源:法制日报作者:责任编辑:章丽鋆
作者:郝铁川
我们现阶段的依法治国,不是社会主义中级阶段,更不是高级阶段的依法治国,而是初级阶段的依法治国。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市场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须经历的特定阶段。它是一个长期动态的发展过程,从20世纪中叶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至少需要上百年时间,都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着种种矛盾,但社会的主要矛盾仍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从我国现实状况看,社会经济总体上还处于不发达状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人口众多,不发达,不是经济强国,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不发达状态,这是中国最大国情。二是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城镇化水平总体不高。三是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目前,我国城乡低保人口有7400多万人,靠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过日子。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现状的重要特点就是黄金发展期(又称战略机遇期)与矛盾高发期并存。黄金发展期体现在我们改革开放仅用了30多年的时间,就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过去300年的路程;矛盾高发期体现在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治安、民生、环保、腐败、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制度落后等一系列严重问题。表现在法治领域,就是一方面经过30多年的努力,2010年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已经从有法可依转向有法必依;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执法和司法工作有了巨大发展,不仅建立起完善的执法和司法体制,而且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但是,与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与经济基础的急剧变化,往往会引起上层建筑、价值观领域的不适应现象,这在社会转型时期难以避免。欧洲18、19世纪工业革命时期也有类似情况。19世纪英国以反映现实生活见长的作家狄更斯在其小说《双城记》中写道: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这是一个智慧的年代,这是一个愚蠢的年代;这是一个光明的季节,这是一个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人们面前应有尽有,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正踏上天堂之路,人们正走向地狱之门。
美国“镀金年代”(1865年至1898年)被称为美国发展史上的黄金时代、科技史上的发明时代、政治上的腐败和黑暗时代、工农运动最频繁的时代以及美国对外扩张的时代。这个时代美国完成了两个过渡:一是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过渡;二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镀金年代”来源于1874年马克·吐温与另一位作家合写的长篇小说《镀金时代》,小说描写这个时代是:表面的繁华无比,掩盖的却是腐败的气息、道德的沦丧以及其他潜在的危机。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一个“黄金时代”,实际上是内里虚空、矛盾重重的“镀金时代”。
当时美国的各级政府,几乎被小圈子的利益集团把持,然后把政府官员的职位和政府合同,作为奖励自己支持者的分肥手段。这时美国还没有建立后来公开考试,以技术职能录取官员的公务员制度,实行的是分肥制度,即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免,是根据其对新当选的总统、州长和市长的支持程度而决定。这个时期的司法腐败也令人咋舌。一个完全清白的市民走在街上,突然被警察给逮起来了。于是就被检察官控告犯下了各种罪。这个时候,你上了法庭,有专业的“目击者”出来作证,证明你犯了罪。法官就很明确地判定你有罪,但是很和蔼地告诉你,你是可以用钱摆平的。要么付钱走人,要么到监狱里面呆着,任君选择。
因此,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现代化时期,各国都容易出现一方面经济繁荣,另一方面社会危机四伏的情况。对比西方,我们现在的情况要比它们好过不知多少倍!
从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理论出发,我们既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不能以社会转型中的社会关系不够稳定、法治的条件不完全具备为由,就对依法治国采取叶公好龙的态度;又要反对法治浪漫主义,即不顾法治的阶段性、复杂性和渐进性,去盲目照搬西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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