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诚信档案的法律问题
大学生诚信档案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被另一地区的企事业单位所承认也是一个自2004年上海大学率先为在校大学生建立信用档案以来,上海、重庆、浙江、河南、陕西、山东、湖北等地高校竞相效仿,掀起了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的热潮。大学生诚信档案制度是由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和档案部门密(某些高校是与人才管理部门或信贷切配合
机构合作),把每位学生大学期间学习、生活和信贷情况等记录起来形成档案,再由档案部门、人才管理部门或信贷机构提供学生本人诚信记录的查询,或出具相应的诚信档案证明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
可以说,大学生诚信档案在制约大学生的失信行为,培养大学生的诚信意识,树立大学生在社会上的诚信形象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国目前有关信用
问题。因此,为了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学生信用体系是当务之急。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应让教育部成为大学生诚信档案法定的管理主体,由教育部设立专门的大学生诚信档案管理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学生诚信档案管理系统。首先,教育部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更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由于目前我国与诚信档案配套的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在一些地方,虽然也有各种规章制度,但一旦出现了违反规则的事,首先还是按各地存在的潜规则办事。近年来,屡屡出现的金融丑闻就凸显了地方信用机构的某些弊端。第二,教育部已建立了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电子诚信档案系统,如在此系统基础
学生诚信档案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大学生诚信档案中,大学生应享有如下的权利:
1.公开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诚信档
案是否全部公开、部分公开、向谁公开、什么时间公开、公开多长时间等,由建档人决定。
2.知情权。建档人可以依法查阅档案
管理者保存的个人资料,以及获悉其个人资料的查询信息。
客观的权利。在档3.保持个人信息完整、
案管理者保存的个人信息与本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建档人有权要求档案管理者更改、删除错误内容,或补充不完整的内容,以确保诚信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4.要求赔偿的权利。在档案管理者滥
用权力以致侵犯建档者隐私权的情况下,建档者可以要求档案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要时可请求司法救济。
三、大学生诚信档案管理主体的法律规范虽然我国少数地方性立法对信用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规范进行了规定,但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来对信用档案部门进行法律监控。在没有法律依据的环境下,信用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也存在着较大的主观因素,甚至可能因权力的失控而衍生制度交易,信用档案成为某些利益团体的寻租工具。因此,大学生诚信档案管理部门在征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亟须法律规范。
论大学生诚信档案的
法律问题
工
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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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因此,大学生诚信档案作为我国现行信用档案的一种,在法律上和标准化上也存在着空白。笔者对大学生诚信档案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大学生诚信档案管理主体的法律问题目前,由于我国关于信用档案管理主体的规定仅仅体现在地方性的法规中,现行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因此,大学生诚信档案管理主体不可避免地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如上海的高校试图通过诚信档案将学生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诚信档案由高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和信用机构合作建立;某些省份高校的大学生诚信档案工作交由人事代理机构办理;而更多高校是自己一手包办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建设和管理本应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管理主体不同将导致诚信档案内容的设计不同,征信渠道不同和信用评估标准不同等问题。目前大学生诚信档案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跨行业、跨地区的人才流动日趋活跃,而各大高校的大学生诚信档案无论在信息采集模式和诚信证明上都各有差异,某一地区大学生诚信档案能否
中山大学档案馆李敏玲
gongzuoyanjiu
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学生诚信档案系统,一方面既减少了资金的投入,另一方面也统一了信息采集模式、数学模型下的信用分值计算方法、访问平台和数据库,保证了所有建档人的信用分值具有可比性、通用性、公平性。
二、大学生诚信档案中个人权利的法律问题
当前,在大学生诚信档案制度实施过程中,大学生最主要的疑问聚集在诚信档案的利用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权。隐私权也称为《法学大辞典》的解释,是私生活秘密权,据
指“公民对与其有关的一切无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情事及其物化资料所享有的、阻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当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权利的行使就应当受到限制。大学生诚信档案信息的收集与披露都是为了制约大学生的失信行为,培养大学生的诚信思想,树立大学生在社会上的诚信形象。这显然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在大学生诚信档案管理中,大学生的隐私权必然会受到限制。但同时我们也要防止公共权利的滥用而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如何在诚信信息披露和个人隐私权保护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是大
1.大学生诚信档案管理部门只能收集
与其本身职能有关,或是法律所授予的任盗窃等非务有关的资料,不得以任何欺骗、法手段收集个人信用资料。
2.档案管理者必须确保所保存的个人
信用记录精确、完整和公正。管理主体不仅有义务保障大学生对其诚信档案的知情维护电子档案库安全的义务。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来保证档案的安全与保密,防止因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攻击而造成的诚信档案的非法扩散、更改、透露或销毁。
止他人知晓及不受他人非法骚扰的权力”。权,及其对失实内容进行更正的权利,还有
3.大学生诚信档案管理部门应将诚信
档案用于向社会提供大学生信用记录的用途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用途,不得将大学生诚信档案资料用于营利等其他用途,否则将负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获利的,要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责编:孙海燕)
兰台世界722007.510工作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