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协议书(2份)
宜春市气象局
行政调解协议书
编号 2013年气调字第01号
申请人: 陈佳 性别: 女 年龄: 35岁
[1**********] 联系地址:宜阳大道永生现代宾馆 被申请人: 陈志明 性别:男 年龄: 47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1**********] 联系地址: 宜春市气象局 主持人: 吴加银 单位及职务: 宜春市气象局法规科科长 调解地点: 宜春市气象局行政调解室 调解见证人姓名: 邓锡荣 联系方式: [1**********] 联系地址: 宜春市气象局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
情节、结果等):
2013年8月10日,宜春市气象局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
时,发现永生现代宾馆所登气象信息不是由专业气象台站提
供,于是先后通知其停止转载、按期改正,但该酒店一直没
有整改。宜春市气象局执法支队对其作出了警告,认定该宾
馆的行为违反了《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六款第
三款 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
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但永生现代宾馆总经理陈佳
对宾馆的行为是否违法提出异议。于是,陈佳与执法支队一
起来到了宜春市气象局行政调解室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
方式和期限等):
1. 2013年8月10日,永生现代宾馆停止刊播气象预报。
2. 2010年8月25日前,永生现代宾馆与宜春市气象局补
签了刊播协议 .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
查。
申请人意见:签名(捺手印)
被申请人意见:签名(捺手印)
主持人意见:签名(捺手印)
见证人意见: 签名(捺手印)
(宜春市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宜春市气象局
行政调解协议书
编号 2013年气调字第02号
申请人: 刘龙 性别: 男 年龄: 35岁
无
联系地址:宜春市二中附近 被申请人: 陈志明 性别:男 年龄: 47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1**********] 联系地址: 宜春市气象局 主持人: 吴加银 单位及职务: 宜春市气象局法规科科长 调解地点: 宜春市气象局行政调解室 调解见证人姓名: 邓锡荣 联系方式: [1**********] 联系地址: 宜春市气象局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
情节、结果等):
2013年9月7日,宜春市气象局执法支队例行检查发现,
二中附近村民刘龙在气象探测保护范围内建设1栋3层住宅
楼,已违反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经调查,
该村民从7月1日就开始建设,执法人员已多次责令其停止
违法行为,刘龙都置之不理。刘龙认为在自家建房,不属于
违法行为。于是,刘龙与执法支队一起来到了宜春市气象局
行政调解室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
方式和期限等):
1. 2013年9月7日,刘龙停止施工。
2. 2010年9月8日,刘龙需剪拆2楼住筋,并封顶。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
查。
申请人意见:签名(捺手印)
被申请人意见:签名(捺手印)
主持人意见:签名(捺手印)
见证人意见: 签名(捺手印)
(宜春市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