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石油对外合作模式
尼日利亚石油对外合作模式
2014-05-05 能源情报
能源情报按:李克强总理已经启程前往非洲访问,目的地包括尼日利亚。非洲油气资源丰富,是中国公司可以前往的地区,不过个中利弊,要先熟悉。
文/王 忠 苏 文,中国地质大学
1 尼日利亚油气资源潜力巨大
尼日利亚是地处几内亚湾的非洲第一人口大国,是非洲地区拥有油气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据美国《油气杂志》2005年发布的世界油气储量年终统计,截至2006年1月1日,尼日利亚的石油估算探明储量比2005年增长118%,达到49115亿t,居世界第十位;2007年升至第9位。天然气估算探明储量比上年增长510%,达到5123万亿m3,居世界第七位。按目前的开采水平计算,尼日利亚的石油储量可连续开采40年,而天然气储量则可连续开采100年以上。
尼日利亚石油的特点是轻而含硫量低,油质优良;油层较浅,易于开采。尼日利亚65%以上的油田分布在尼日尔三角洲的沼泽地带,其余大部分布在近海大陆架地区,少量分布在尼日尔三角洲北部的阿南布拉盆地。
尼日利亚是非洲最大的产油国,也是欧佩克第六大原油输出国(图1)。根据尼日利亚石油工业发展规划,2010年石油探明储量将达到5418亿t。为此,尼日利亚政府大力鼓励外资到尼日利亚投资石油工业。近年来,尼日利亚石油勘探开发取得较大进展,目前海上已探明的石油储量近7亿t。随着更多吸引外资政策的出台和油气勘探步伐的加快,尼日利亚的油气储量可望进一步增加。据尼报报道,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NNPC)计划在未来三年在油气领域投资660亿美元,其中,340亿美元用于石油领域,320亿美元用于天然气领域。
2 尼日利亚对外石油合作状况
1970年以来,石油出口逐渐成为该国最主要的经济来源。目前,尼日利亚是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是世界第12大产油国和第5大石油出口国,石油出口收入占出口总收入的98%,占国家总收入的83%。目前美国、法国、英国等国家为其主要石油贸易伙伴。2006年1月,中国公司中海油收购尼日利亚130号海上石油开采许可证(OML130)45%的工作权益,中国将成为另一个该国重要石油贸易伙伴。 尼日利亚国际石油公司(NNPC)负责尼国石油工业的管理,在与外国石油公司的所有联合经营公司中,NNPC持有多数权益份额(55%~60%)。NNPC在同壳牌的联合经营公司中占有55%的权益份额。在同埃克森美孚、雪佛龙德士古、科诺克菲利普斯、埃尼集团和道达尔集团的联合经营公司中分别占有60%的权益份额(见表1)。
尼日利亚政府对该国石油生产有两种主要的融资方式:联合经营和产量分成合同。在联合经营方式下,尼日利亚政府与其联合公司根据股权份额共同经营项目;在产量分成合同下,石油公司负责油气作业资金,在公司补偿资金支出后,根据达成的协议分享利润。但近年来,NNPC长期负债,很难弥补资金缺口,2004年8月曾试图将尼日利亚油气炼制业私有化的举措来提高NNPC的资金实力,许多NNPC的财产也将减股和私有化。
通过对2000~2008年以来尼日利亚举行的多轮次对外特许权招标,我们可以发现尼日利亚的对外石油合作具有如下特点:
①尼日利亚近几年对外合作十分活跃,对外石油勘探开发合作基本是通过每年一度的石油区块特许权招标来实现的;②特许权招标轮次频繁,但招标效果不太理想,除2000年第一轮特许权招标获得成功外,其他几轮效果较差;③大多数位于海上深水的招标区块,以及存在的诸多投资风险阻碍了一些中小石油公司的参与;④项目前期高昂的定金费用使得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难以接受。
3 尼日利亚对外石油勘探开发合作模式研究
3.1 尼日利亚对外签署石油勘探开发合作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
尼日利亚石油勘探开发和输运活动受1969年颁布的第51号5石油法6和1969年石油钻井和生产法规及相应的增补法规的规范(见表2),联邦政府按照法律授予石油公司从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权利。这种基本法律安排适用于尼日利亚三十多年来形成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合同模式。
3.2 尼日利亚适用的对外石油勘探开发合作合同模式
尼日利亚2000年投资指南定义了在尼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可适用的合同模式为以下5种(表3):①产量分成合同模式;②服务合同模式;③矿税制模式(即租让制模式);④联合经营合同模式;⑤股权份额式联合经营公司模式。
3.3 尼日利亚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尼日利亚产量分成合同条款内容规定与演变趋势的分析,可以总结出该模式具有下列特点:
1)尼日利亚产量分成合同具有体系完备、条款健全和内容完备的特点。尼日利亚产量分成合同是随着尼日利亚扩大石油课题投资需求而引入的,由于尼日利亚油气资源大多是通过国有石油公司与国际超级一体化石油公司及其他知名石油公司共同开发的,因此尼日利亚产量分成合同模式随着尼油气资源状况的变化,呈现出与国际接轨程度高,合同条款和内容完备,拥有健全的合同内容体系等特点。
2)尼日利亚产量分成合同随着尼国油气勘探风险的提高呈现出较强的灵活、优惠和动态特征。尼日利亚产量分成合同的灵活性体现在对矿区使用费、石油所得税和利润分成比例等重要财税条款引入根据各种参数变动的滑动比例机制,具有较强的可变性和动态可调节性;与此同时,
对不同区位、不同开发阶段和不同油气品
种适用的包括矿区使用费、石油所得税和利润分成比例,以及投资税收补贴等在内的财税条款都出台了特殊优惠性规定。
3)尼日利亚产量分成合同具有鲜明的本土化特征。尼日利亚在许可证的制定和转换、本土化规定以及商品物资采购以及人员雇佣等方面都体现出鲜明的本土化特征。
4)尼日利亚产量分成合同具有较高的矿区使用费和石油所得税纳税规定。尼产量分成合同模式下矿区使用费和石油所得税的税(费)率较高,矿区使用费费率居于10%~20%水平,而石油所得税税率通常保持在50%~85%的高水平。
3.4 尼日利亚矿税制合同模式的主要特点
1)尼日利亚石油特许权由石油资源部部长授予,许可证由石油资源部负责管理。尼日利亚上游油气矿税制合同模式的具体表现方式主要体现 在1960~1970年的联合经营生产、1990年的本土石油公司特许权授予、2000年特许权招标和边际油田开发转让计划等阶段的油气协议中。其中前两种又具有联合经营特征。
2)租让区面积缩小、时间缩短,增加了定期面积撤销规定。将准备开发的部分划分为区块,根据合同授予承租者的区域仅限于若干区块,最初租让区域的绝大部分要逐步撤销,期限通常为授予之日到当年12月31日,但可延长一年。有勘探期和生产期,如果期满有商业性油气生产,可协商延期。
3)除矿区使用费外尼日利亚还增加收取公司所得税和各种定金。矿区使用费可随产量增长或价格上涨采用递增或滑动费率。伴生气和非伴生气按通用公司所得税税则纳税,税率为30%。
4)对石油公司的控制加强,有权对外国石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查监督。要求必须完成的最低限度的勘探工作量,批准油气田开发计划,检查外国公司的作业和财务记录等。
5)尼日利亚政府可能规定直接参与任何授予的使用特许权,但没有制定与授予权有关的特别参与政策。2000年政府在巨型Agbami油气田发现时选择参与40%的股权份额。
3.5 尼日利亚服务合同模式特点
尼日利亚所签的服务合同实际上是一种风险勘探服务合同,主要合同要素包括合同者承担所有合同区域或面积内全部勘探、开发和市场活动所需资金。若无商业发现,投资沉没。一旦获得商业发现,合同者投资及其收益会得到相应支付。合同者无权拥有原油,但有某一固定比例数量合同区所产原油的第一购买权。尽管尼日利亚所适用的合同类型中包含服务合同,但其适用范围和认可程度都非常有限,目前唯一有效的服务合同是同阿吉普公司签订的海上OPL472区块。
3.6 尼日利亚联合经营合同模式特点
尼日利亚适用的联合经营合同主要有2类:一是NNPC于1960~1970年同国外石油公司签订的早期联合经营生产协议;二是为加速国内石油工业发展授予国内石油公司特许权授予中的联合经营。授予本土公司的特许权拥有者大多会向国外石油公司售出部分权益份额,以便为勘探开发作业提高技术和资金支持,条件是可转让部分权益份额,但最大限度为40%。购入权益协议由本土公司与外国合作者协商确定,购入权益的共同基础是本土公司权益份额通过产量获得融资,即通过产量分配来提供成本回收和利润分成(图2)。
中石化尼日利亚STUBBCREEK边际油田联合作业项目就是尼日利亚为培育和提升本土石油公司(UERL)油气开发竞争力而实施的边际油田转让开发计划中的油田开发项目之一 。所签订的联合作业协议就是UERL和尼日利亚政府之间就OML-14区块STUBBCreek边际油田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所签订的矿税合同模式下的一个针对该油田开发作业的技术服务联合作业合同,中石化只是联合作业者身份,不具有国际上通行的石油勘探开发合同中的合同者身份。根据该区块许可证转让协议,UERL具有该区块的勘探开发和石油生产权。
4 在尼日利亚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合作的对策和建议
4.1 认真分析和掌握尼日利亚三类许可证的特定内涵和适用范围规定
尼日利亚的所有上游油气活动都是通过三类许可证(OPL、OEL和OML)来规范管理和实现的。对于中石化STUBB CREEK边际油田项目来说,涉及到OML许可证的转让和续期问题,必须要加以高度重视。
4.2 注意研究和防范项目合同所涉及的尼日利亚法律变动风险
围绕STUBBCREEK边际油田联合作业项目,有关各方已签订了一些相关协议或合同,对这些协议或合同内容所涉及尼法律法规以及变化,外国投资者在执行项目之前和过程中都要适时加以防范或运用,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4.3 重视由于协议适用顺序和法律效力不同引发的协议损失
从协议适用顺序看,5转让协议6大于5合作备忘录6,5合作备忘录6大于5技术服务协议6,5技术服务协议6大于5联合作业协议(JOA)6,因此国外石油公司在关注和重视5联合作业协议6中相关权利义务规定的同时,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前三个协议内容和规定中相关条款的界定和约束,既要强化5联合作业协议6中对自身权利的保障和保证,又要对前三者之中真正制约项目各方获益性条款内容吃透,避免项目执行后产生协议漏洞损失。同时对各个协议所适用或遵从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变动都要有充分的研究和准备。
4.4 充分利用项目适用的相关优惠措施
充分归纳和整理该项目适用的针对边际油田开发所制定或出台的有关优惠措施,如本土石油作业者可以享受特殊的石油所得税优惠措施,包括5年的税收减免,还可以寻求50%的单一PPT税率等规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加以运用,以提高作业项目的获利能力。
4.5 超额矿区使用费的缴纳与法律效力问题必须澄清
对超额矿区使用费以量还是价缴纳规定必须在项目联合作业协议中给予界定,并对缴纳超额矿区使用费油对项目与合同者投资收益率的影响做出准确评价。
4.6 建议
今后对尼日利亚上游投资重点放在陆上及浅水区域,适当关注浅海和深海地区尼日利亚新区块招标项目多在安全稳定性较差的深水地区。资源、政治和投资风险都比较高,对投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是一个严峻考验。如2005年4月埃克森美孚就放弃了其在尼日利亚和圣多美联合招标中25%股权的优先选择权的行使。对中国公司而言,最好还是选择基于尼日利亚内陆区块的油气资源开发和勘探作业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