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非公企业职工以享受探亲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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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非公企业职工以享受探亲假的权利
作者:曾志杨 来源:《职业》2010 年第 09 期
来自东北的梁先生特别想回家去探亲,虽然公司有这样的福利,但是他从来不敢享受,他担心 休假之后工作也休了。智通人才网的调查显示,职场中七成人不敢享受探亲福利,有 53%的受访 者称每年都可享受到年终奖福利,员工最希望享有的福利却是“生活福利”。(据 8 月 2 日《广州 日报》消息) 享受探亲假是广大职工梦寐以求的一件事,但居然有七成的职工想休而不敢休,这是什么原 因呢? 1981 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 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 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也就是说享受探亲假福利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则排除在外。 如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想休探亲假而不敢休,原因就在于没有明确的文件依据对他们享 受探亲假提供法律支持。 这位梁先生所在的单位还不错,实行了探亲假制度,但毕竟只能算是“地方粮票”。梁先生担 心名不正而言不顺,没有法律的保护,会出现“因小而失大”的风险。笔者不禁感慨,如果法律对非 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问题作出明文规定,那么依法行使权利,职工也就没有了后顾之忧。 要让非公企业职工休探亲假能休得理直气壮,休得无忧无虑,就应该出台有关文件予以规 范。笔者以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在 1981 年制定的,那时的国内经济还是以 国有和集体企业为主,如今近三十年过去了,非公有制企业已经异军突起,也到了必须对非公企业 职工享受探亲假问题予以立法的时候了。 2010 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 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非公有制企业的广大职工是国家经济建设的一支主力军, 员工最希望享有的福利是“生活福利”,如果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享有探亲假,那么也应该给非 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以享受探亲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