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法]精简学习内容
《新安法》必背内容
2014年8月31日公布,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厂级领导以上(5人):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班长、副经理、经理级以上: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参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的编辑;
2、组织参与教育和培训,做记录;
3、组织参与定期的安全现状检查,跟踪整改,并提出好的安全管理建议。
4、组织参与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人力资源部: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2、应当载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3、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其他普通员工: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5、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6、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7、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
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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