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分析法在犯罪情报分析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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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分析法在犯罪情报分析中的应用
□李广仓(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情报学系,北京 100038)
众所周知,情报由各种“关系”构成,分析人员只有抓住了已掌握的各种事物(特征、物证、线索等)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将案件真相复原,达到破案目的。在犯罪情报分析中,围绕一些重大案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复杂关系,给人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感觉。特别是那些难以用文字描述清楚的时空、地理方位,更是给分析人员的思考带来一定难度。为了能将各种“关系”在同一平面“共时”展现出来,情报分析人员常常通过绘制“犯罪地图”的方法来实现。
一、“犯罪地图”分析法的由来
作为一种情报分析方法,地图分析法古已有之。比如,在军事情报分析中,作战地图的广泛应用,其实就是一种典
型的地图分析法,指挥员通过一张小小的军用地图,就可以将作战区域内的地形、地貌、敌我双方兵力部署、进攻方位、退却路线、后勤补给等方面的态势“共时”地标识出来,从而为指挥机关准确判断战场形势,制定战略战术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地图分析法的精华在于它能将各种已知要素“共时”地集结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诱导主体通过“完形”思考,补充缺失的部分要素,从而形成一个“结构系统”,提高主体对研究对象的认知能力,帮助情报分析主体对复杂事物进行深层把握。就是说,在地图分析法中,“共时图”形成的各要素的“有方向性的集结”,其本质上就是一个高效的情报
收稿日期:2008-03-20作者简介:李广仓(1963- ),男,河南睢县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情报学系,教授,博士,学术专长:公安情报分析。
地图分析而且还可并在·坎特地点、受直观,便于提议伦为警方1505人大名同,坎特教授根据犯罪地图所做的分析研判,建构了地图分析法的基本理论。但是,如何使地图分析法进一步提升,成为一种犯罪情报分析理论则是当务之急。对约翰·达菲案的分析,犯罪地图起了重要作用,其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达菲一案毕竟是个案,这种分析方法是否具有理论指导意义,仍需要进一步证明。就是说,犯罪地图分析方法是否具有可供操作的普遍性与科学性,能否适用所有的犯罪模式,则不得而知。要想证明犯罪地图分析法的有效性,就必须从众多的案例中推导出一个理论原则。但这并非易事,它需要从众多的不同层面的案件中通过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提炼出来。坎特教授和他的学生所做的基础工作,使犯罪地图分析法从一种粗糙的操作形式,转变为犯罪情报分析的有效方法之一。
二、犯罪地图分析中的“圆周假设”理论
理论总是从实战中来,又反过来指导实战。对不同犯罪主体在地理要素上表现出的逻辑联系进行实证分析,由坎特教授的学生玛丽·巴克来完成,她的做法是先归纳,后演绎。玛丽·巴克从警方那里获取32个夜盗犯罪人的资料(皆为惯犯,有多次盗窃经历),并鼓励夜盗者在自己曾经
作案区域的地图上做一些标注,重点注出盗窃地点、盗窃时间、犯罪时的居住地等要素,以期发现有规律性的东西:犯罪人居住地与犯罪地点之间的关系,犯罪活动基本特征等。
初开始,夜盗者画出的草图似乎凌乱不堪,难以发现有规律性的东西。玛丽并没有气馁,随着分析的进一步深入,她剔除掉表层无规律、非本质活动,逐渐从盗窃犯罪地图上发现了一种“深层结构”,即作案地点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之间的“结构关系”,这种关系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结构、心理特征结构,也包括时空地理结构,根据这一深层结构,总结出了“犯罪圆周假设”基本原理。该原理的基本内容为:假设一个犯罪嫌疑人连续作案,其作案地点分布广泛,若找出两个最远的犯罪位置,将二者连接起来,并以此连线为直径,画出一个包括所有犯罪地点的圆周,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就住在圆周里,而且可能就住在靠近圆周中心的地区,这就是西方犯罪情报分析理论著名的“圆周假设”。
该假设基于盗窃犯罪分析,故提升出来的理论,也只能是“盗窃犯罪的圆周假设”。那么,其他形式的“犯罪地图”是否也符合“圆周假设”原理呢?要想回答这一问题,只有将它运用到实战分析中去进一步检验。通过统计得知,有80%的强奸犯居住在圆周内;6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就居住在大圆半径的中心地区。这里的居住地包括其父母的居住地,也包括其女友和亲密朋友的居住地,是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实施犯罪的出发点和基地。
犯罪圆周假设有如此高的准确度,足以说明其重要的实战价值。但是,该假设赖以存在的根基到底是什么呢?这要从犯罪人的行为、生理、心理以及其活动期间地理背景进行多重阐释,也就是说,它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结构、心理结构与地理时空相结合形成的深层结构关系。
缺乏经验的分析者往往从表层出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凌乱不堪,几乎没有什么规律可循。对于初次作案的犯罪分子来说,的确如此。而对于屡次作案,又非常狡猾的惯犯来说,情况就不同了。不可否认,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总是设法掩盖真相,迷惑侦破者,而且随着其作案的手段、熟练程度的进一步加强,胆子越来越大,会不断增加一些新的花样,破坏程度也随之增加,如由初开始的单纯强奸,演从另一方面讲,其背后又是有规律可变为强奸杀人。但是,
循的。因为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常常存在着两个对立的方面:表层的变与深层的不变。这两方面都可以从心理学上得到解释。从表层讲,犯罪分子是不愿留下任何作案标记,以方便警察追踪的,他们总是想方设法地变换作案地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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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手法、甚至作案方式,主观上希望自己的每次作案都有所不同,借以迷惑警方;从深层上讲,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又总是不变的,在其“意识”层面上,他不断设计自己的作案手法,以求有所变化,但他能够变换的只是表层现象,在深层“无意识”里,他总是一次又一次地模仿自己,难逃自己早已形成的认知模式,从而使自己不断重复同一种犯罪模式,不知不觉中留下独特的作案标记。在许多犯罪分子看来,自己的掩饰已经“天衣无缝”,但在经验丰富的分析人员来说,经过认真分析,就能透过现象见本质,发现表层背后隐含的深层意蕴——犯罪分子的作案特征,这也是有经验的侦破人员能够正确进行串并案侦查的重要理论依据。
基于上述理论,地图分析法之“犯罪圆周假设”也就有了合理的解释:犯罪分子首次作案,由于缺乏经验,加上
公共汽车沿公路到较远的地方作案,然后原路返回到自己熟悉的地区或居住地。有的犯罪分子习惯沿铁路线流窜作案,然后再返回居住地。这两种情形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作案地点往往选择公路、铁路旁边的村镇,因此作案地图显示出较为典型的线形特征。
而在扇形区域内,作案地点的选择则似乎具有“不规则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逻辑上讲,犯罪分子“任意”选择作案地点是可能的,在实战中偶有个案发生,但常常是孤立个案,若是连续发案,其表面上的任意选择,其实暗含着规律性。仔细研究扇形作案区域就会发现,“不规则”中蕴含常常选择团伙成员之一较为熟着“规则”:比如团伙作案,悉的地区,一般为其亲戚、朋友居住地,因为与其他完全陌生的地点相比,亲戚、朋友居住地的地理位置相对熟悉,作案的风险要小一些。
在交通较为封闭地区,“圆周假设”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而在当代,由于交通工具非常发达,犯罪嫌疑人常常坐火车,或驾驶私家车、农用三轮车等交通工具,沿铁路、公路随机选择作案地点,形成超长距离犯罪圆周“直径”,这似乎给地图分析法带来了严峻挑战。“圆周假设”在当代还有适用性么?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从犯罪分子作案的总体功能上讲,由于其作案的本质没有什么大的变化,故“圆周假设”原理依然有效,只不过犯罪圆周覆盖的区域变得更加广阔而已。只要分析人员把眼界放宽,将扩大了的犯罪区域作为一个整体系统看待,依然能够发现犯罪分子作案的规律。
当前,在侦破一些跨地区的团伙流窜作案案件时,警方有时候已将“犯罪圆周”的直径扩大到城际之间数百公里
恐惧心理的作用,极有可能选择地理信息较为熟悉的住所附近作案。但是随着其作案次数的增加、作案经验的丰富,犯罪嫌疑人会有意识地躲开自己的住地,到远离自己住所的地区作案,第二次比第一次远,第三次又比第二次远。但是,其有意识逃避终归要有一个限度,到了其不愿去或过于偏远的地方,出于自身安全考虑,犯罪分子就有可能改变方向,以其住所为中心,向周边扩展,这样,作案轨迹就会由“直线”型变为“扇形”,由“扇形”最后演变为“圆周”型。这样我们就能得到犯罪地图基本模式:一种是线形,即沿着一条直线作案;一种是扇形,即作案的轨迹扇形展开。两者结合,可以组成圆形,两者的移动轨迹就形成了所谓的“犯罪圆周”。
多种案例表明,犯罪分子若是沿既定方向作案,不管是向左或是向右,都具有较为规则的线形特征,这是因为犯罪分子在作案时使用了交通工具,一般选择驾驶汽车,或乘坐
的范围之内,形成具有当代特点的“大圆周”地图分析方法,这说明“圆周假设”在信息化时代仍然具有其较强的适用性。当然,犯罪人员也决不会故意留下“犯罪的圆周”让警察追踪,但通过研究发现,该圆周是他们“无意识”中遗留下来的。犯罪行为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圆周假说”也只是假说,它不可能适用所有的案件,但是,在实战分析中,我们可以将它作为一个分析工具,与其他方法配合使用,以增强其有效性。
三、地图分析法在犯罪情报分析中的应用
应用犯罪地图进行情报分析,最关键的问题是把握一个度,即“定法”与“不定法”之间的辩证关系。犯罪地图分析法既有固定的套路、分析框架,同时又不完全依赖、拘泥于框架。实战中,分析人员往往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绘制不同形式、不同特点的犯罪地图,以便准确选择分析的切入点,
这看起来似乎是变动不羁的。
将已经掌罪嫌疑人由于缺乏经验,往往选择自己熟悉的地点作案,故而圆周中心有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1984年没有案件发生。1985年发生强奸案十多起,其作案地点也由圆周中心(居住地)向四周扩散,犯罪区域不断扩大。这说明随着作案次数的增多,经验越来越丰富,犯罪嫌疑人的胆子也越来越大。到了1986年,其作案手段与方式都有了进一步发展,在强奸犯罪的同时,还发生了三起杀人案。为了隐蔽自己,犯罪嫌疑人将杀人地点选择在犯罪圆周的边缘地区。
将犯罪嫌疑人两次最远处作案地点之间连线,并以连线为直径,画一个圆周,就可以把所有的作案地点包括在内。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大致处于圆周的中心地带,这与“圆周假设”理论基本吻合。若以犯罪分子的居住地为起点,根据大致的方位,将发案地点连接起来,就会发现,在早期,犯罪分子主要围绕自己的居住地作案。到了后来,有了较大的改变,基本上是从居住地出发,放射状向四周散开,由此可以推测出犯罪分子是沿着公路或铁路远行,选择到离家较远的地方作案,然后再按原路返回居住地。破案后的调查表明,警方的推测基本符合犯罪嫌疑人的行动,他开始时在其住所附近作案,而在以后的时间里,逐步向外扩展,到离家较远的地方作案。
“不定法”,是指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与“个性”鲜明的标记,充满着各种“变”的因素,需要分析者在“不变”中发现“变化”,即掌握“变化中的恒定”。
分析者若能根据地图提供的丰富信息,在“变”与“不变”之间寻找突破口,再根据其他后续动态情报线索,通过仔细推敲、补缀、关联,找寻各个要素之间的“横向动态关系”与“纵向静态关系”,就有可能获得增殖情报。
我们借助坎特教授的一个成功案例,具体阐释地图分析法的实际操作过程。在英国伦敦,从1982到1986年的4年多时间里,连续发生了多起强奸、杀人案件,虽然进行了并案侦查,但由于犯罪分子十分狡猾,不断变换作案地点,故警方一直没有破案。侦查人员接受犯罪情报分析专家坎特教授的建议,尝试采用地图分析法,将几年间的犯罪地点、时间、案件特性等要素予以分类关联,制作较为详细的犯罪地图,借以查找作案规律,推测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点所在的大致区域。[1]
根据“犯罪圆周”假设理论,可对该犯罪地图作如下解读:1982到1983年间,共发生强奸犯罪3起,皆靠近圆周的中心地区。根据犯罪心理学知识推知,在早期犯罪期间,犯
在约翰·达菲强奸杀人案件中,向度A、B、C、D、E属于线形作案轨迹;FG、GC、DE组成的区域属于扇形作案轨迹。由于圆心区域又是犯罪嫌疑人的首次作案区域,因此推测出犯罪嫌疑人就住在圆心地区。由于犯罪地图的辅助作用,伦敦警方推测出了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区域,缩小了侦查范围。在警方拟定的2000人重点排查对象中,约翰·达菲是唯一一位居住在发案区中心的嫌疑人,分析人员根据犯罪地图透露出的“增殖”情报,结合后续情报线索,进行综合比对分析,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约翰·达菲抓获。
在公安情报分析中,地图分析法被不断更新,成为一种十分有效的综合型分析方法。在前信息化时期,由于受到科技水平的局限,地图分析法仅仅作为一种辅助分析手段,帮助分析人员分析预测犯罪人员的动向,难以发挥其巨大威力。实战中,侦查人员运用绘图方式,将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地点、特征等详细绘制出来,然后根据地图反映出的各种从而推测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预信息关系,进行综合研究,测可能的作案地点及被侵害对象。我们以宝丰“3·18”系列杀人案为例,说明地图分析法在公安情报分析中的应用。在河南宝丰县,从1991年3月18日到1995年的8月4日,5年间连续发生11起杀害痴呆人系列案件,侦查人员绘出如下犯罪地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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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息变化的细节、特征、形态等,推测该类案件发展趋势,描绘出演变轨迹,及时做出预警。例如,依据系列抢劫案在同一个城市的发案时间、地点、使用作案工具,侵害对象等要素,就可以进行综合串并分析,并预测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实施犯罪的下一个场所。
四、地图分析法应注意的问题
地图分析法只是情报分析中众多分析方法之一种,它既有明显的优势,也有其不足之处。因此,分析人员在使用时要有清醒正确的认识。
从地图可知,犯罪嫌疑人从1991年3月18日第一次行凶杀人后,又在不同区域内连续作案九起,抛开其作案动机不谈,这里仅就犯罪地图表现出的情报信息作一简单阐释。
首先,第一次作案在大白庄村、肖旗镇附近,这是值得关注的重点。其次,以第一次发案点为圆点,向其他发案地区连线就会发现,案件大多发生在A、B、D三条线构成的扇区内,其中1992年发生的三起案件都沿公路展开。再次,闹店镇、贾寨镇等最远处作案点,显然是以宝丰县城为依托,然后窜至县城的边缘地带,寻找痴呆流浪人员,伺机作案。最后,将两个最远的作案地点C、E连线,并以CE 中点为圆心画圆,则可将所有的作案地点全部包括在内,符合犯罪的“圆周假说”理论,犯罪分子有可能居住在圆周内。结论:A、B、D三条直线的交叉点,又是第一次发案地点,据此可以预测,以大白庄村、肖旗镇为中心的地区,应是犯罪嫌疑人的原始居住地,这符合犯罪人员首次作案的心理,即犯罪人员早期作案大多选择其居住地附近。侦查人员根据分析得到的情报,结合后续动态情报,最终将犯罪分子抓获,大白庄村果然就是犯罪分子的原始居住地。
当前,计算机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给“地图分析法”增添了新活力,传统纸质地图为大屏幕电子地图所取代,同时,地图的功能也发生了飞跃,即由单一辅助分析工具向“立体情报监测与分析终端”转型。各地公安机关大屏幕电子地图除具备传统地图的作用外,还担负着以下主要功能:其一是对犯罪场所的精确定位。由于有计算机网络与摄像头支持,分析与指挥人员可根据电子地图提供的实时图像信息,进行精确定位,指挥警察快速反应,准确到达指定地点,执行紧急任务;其二是犯罪情报分析综合运用。分析人员根据“犯罪地图”上逐步增多的“共时”与“历时”信息,对某一类型或系列案件进行“比对”与“串并”分析。即当电子地图上信息积累达到一定规模时,分析人员就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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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坚定不移地遵守“系统性”原则,即把地图中的所有信息当作一个“系统”来看待,杜绝孤立地看问题。在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第一设置犯罪地图时,各种要素要齐全,次作案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异常重要。由于犯罪分子早期作案经验不足,因此初始信息更能反映犯罪者的真实身份。
其次是“后续动态情报”的广泛使用。犯罪地图虽然是一个系统,但并非一个“封闭”的系统,要随时吸纳“后续”情报线索,形成“立体网络”地图,这样画出的“犯罪圆周”才更接近于犯罪事实,其有效性更强。
再次是与其他方法配合使用。地图分析法只是犯罪情报分析方法之一种,单独使用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还需要与其他方法配合使用,比如,走访调查、物证鉴定、信息监控、人际网络等,将地图分析得到的信息,与侦查行动得到的信息互相印证,互相补充。
最后是分析人员的“解码”能力。面对犯罪地图,分析人员要有较强的“解码”能力,不但能读懂犯罪人行为的表层意义,更主要的是企及其“深层无意识”心理。这就需要分析人员具备一定的符号学、精神分析学、文化人类学、犯罪心理学知识。在对地图中的要素进行多层次关联分析时,既要考虑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理分布,也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犯罪动机,以便正确把握嫌疑人因作案手段的改变而形成的各案件之间的细微差别——非本质“变量”。参考文献:
[1] 坎特.犯罪的影子——系列杀人犯的心理特征剖析[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2:41.
[2] 姚内育.杀人案件的侦破与实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