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氏家族资料
李氏家族李氏家规
族规即宗族制度下的家族规定,是同姓家族制定的道德公约,是用来指导本家族成员有规有矩做人,提高道德修养,做一个脱离低级趣味,品质优良、道德高尚、受人尊重的人的道德范本。(在现代社会,家规,家训只是一种善意告诫和引导性道德规范,绝不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枷锁)。
为了使李氏家族人有章可循,有规可守,特定如下族规:
一、行为规
祖训是族人规范做人的最基本行为准则:所以族训也是本家族的基本行为规范。
祖宗虽远,祭祀必诚;子孙虽愚,经书须读;
外财莫贪,酗酒莫饮;勤俭治家,自强不息;
施惠莫图,受恩莫忘;滴水之恩,涌泉相报;
邻里相睦,妯娌相和,手足相惜,父老相敬;
人有喜庆,不可生妒;人有祸患,不可幸心;
一粥一饭,当思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维艰;
淤泥不染,腐蚀不沾;近墨必黑,近朱必赤;
严律以己,宽以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小过即改,乃为无过,小善常积,乃为大善;
恶有恶报,善有善果,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古今圣贤,世代颂扬,古今恶徒,万世唾骂;
医当人道;教当贤圣;工当业精,耕当业勤。
艺当术高,军当忠诚;商当守信,官当廉清。
遵此家规,一生顺风,人为上品,后世称颂。
二、褒奖规
(一)凡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家)族功德簿中(贴像)树名立传,授匾,独立立碑,代代传扬。
1.为国捐躯者。
2.舍己救人者。
(二)凡对(家)族或社会有如下贡献之一者(家)族功德簿中(贴像)树名立传,授匾,以之(家)族后人效仿:
1、捐资捐物,惠及乡民(或社会)累计达折合(当时市值,因为币值随者时局的变化不够准确)万斤粮以上者;(包括本家族公益事业,扶贫助困,资助孤寡老人,孤儿寡母,拾金不昧等)
2、行医治病一生,受族人称颂者。 为家庭贫困(无偿还医药费能力者)族人无偿医病累计达百人次以上,受族人称颂者。
3、传道授业一生,受族人称颂者。(包括公学教师、私塾教师、师带徒等)者;
4、孝敬父母始终如一,被全体族人称颂者(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三人(为本年度孝子,授予牌匾,经费充足情况下奖励现金);
5、为官清廉一生,受族人敬仰者(含本村历任村官,在外做官者在内);
6、技艺超群,道德高尚,以其技艺或方便常为族人无尝服务,受族人敬重者;
7、为乡村引进项目(不图个人私利),使(60%以上)村民真正实现致
富者(有损相民健康和利益的项目除外); 理事会人员任前任后德高望重,及为忠于(家)族人事业,为(家)族人事业尽心竭力受到全(家)族人称颂者;
9、其它未写入本家规,但经全家族(60%以上)人推举可以受此殊荣者;
(三).凡对(家)族或社会有如下表之一者,(家)族功德簿中提名记载,授旗褒杨。
1.见义勇为,为族人排解安全之忧或挽回财产损失者;
2.捐资捐物,惠及乡民(或社会)累计(当时市值)达千斤粮以上者;(包括社会慈善事业,本家族公益事业,扶贫助困,资助孤寡老人,孤儿寡母,拾金不昧等)
3.亡夫后为抚养遗孤或亡夫父母,而未嫁他乡(村)者(包括招婿在内);
4.行医治病(达百人次以上未收费者)累计达千人次以上者;
5.传教授业达百人次以上者(包括师传徒,教学生);
6.孝敬父母始终如一,被全体族人称颂者;
7.技艺超群,道德高尚受周边乡邻敬重者;
8.为乡村引进项目,使(60%以上)村民真正实现致富者;
9.族委任前任后德高望重,及为热忠于(家)族人事业,为(家)族人事业尽心竭力受到全(家)族人称颂者;
10.其它未写入本家规,但经全家族(60%以上)人推举可以受此殊荣者。
三、惩罚规
(一)有不孝子孙玷辱祖宗,必须公同告庙出族,以全清白家风。
有下列行为之任意之举者 谱削其名,祠墓不得与祭。死后不得进入家
族公墓、祠堂;
1.杀人放火,贪污盗窃者;
2.坑蒙拐骗,奸淫抢掠者;
3.见利忘义,图财害命者;
4.横行霸道,鱼肉乡里者;
5.为官贪赃,万民唾骂者;
6.在外作恶,祸及族人者;
7.引诱族人,走向邪恶者;(如传销组织、黑社会、会道门、江湖巫士等)
8.教唆族人犯罪者
9.吸毒贩毒,祸及族人者;
10其它未写入本家规,但经全家族(60%以上)人(签名)认为其恶贯满盈,当受此处罚者; (二)下列行为之一(引起民愤)者,家族理事会应及时出面制止(批评教育),本人应主动公开向全体族人道歉。长此以往,屡教不改者,家族理事会不接纳(或给予)其任何捐助,谱削其名,死后不得进入家族公墓、祠堂。)
1.不孝父母,忤逆不道者(打骂虐待,不予赡养);
2.殴辱兄嫂,凌虐弟侄者;
3.辱骂伯叔,中伤邻里;
4.侍强凌弱,欺负孤寡;
5.对伤残亲眷(兄、嫂、弟、妹、侄等三代内直系亲属)不闻不问、视而不见者;
6. 吸毒贩毒,狂赌成性者
7.为富不仁,见死不救者;
8.欺男霸女,强占人妻者;
9.不守妇道,破坏他人家庭者;
10.其它未写入本规,但经全家族(60%以上)人(签名)认为其行为不轨,当受此处罚者;
四、救济规
家族人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政府和社会救助不到位的情况下)全体族人给予捐助(由家族委募捐)。
1.身患(可治癒)重病,因无钱治疗、可能导致未老死亡者。
2.丈夫(或妻子)死亡后(自身无劳动能力),托儿带女,无依无靠,无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生计者
3.父母双亡,本人年幼,祖父母年老无力,难以成长者。
4.无子女老人(有指定财产继承人的除外)体力不支,无以维持生计者。(其身后遗产由家族委处理)
5.因家庭贫困,无力支付上学费用而辍学者。
6.身患伤残,无亲无故,无有依靠,无以维持生计者。
7.先祖对家族有功,本代家境困难,难以维持生计者。
凤冈县新田村李氏家族联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田村李氏家族联谊协会为“中华李氏全族统谱理事会和李氏源流历史研究会”所属新田联谊协会。
新田村李氏家族联谊协会是加强新田李氏宗亲联谊,服务于宗亲和社会的民间组织,将来在凤冈县民政局登记注册。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秉承美好祖德,加强团结,传承文明,联络省内外及海外新田籍宗亲,为家乡和宗亲的建设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公开、团结、自愿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章程条款在“新田村李氏家族联谊协会”二会章程范畴内,根据新田实际条件,因地制宜制定。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在本县工作生活的新田籍李姓人士,祖籍本村的李氏宗亲及海外宗亲,不分性别、民族、信仰、职业,承认本会章程,尊崇始祖,热心家乡经济发展和联谊活动,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为自愿参加的松散型联谊组织,会员必须遵纪守法,行为自律,任何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训语是:“爱会敬祖,崇德行善,团结互助,无私奉献”。
第八条 会员权利:
①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参加宗亲联谊活动,向联谊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③在讨论联谊会决策与决定时有保留不同意见;
④有声明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安定;
②遵守本会章程的各项条款,维护联谊会团结;
③积极联络宗亲,参与联谊活动,为联谊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条件和资金支持;
④收集家族家庭资料,或提供信息和复印件;
⑤服从本会决议,按时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为理事会制。本会理事由热心家乡建设和宗亲联谊活动的积极分子和凤冈新田李氏村落代表(1-2人)担任。本会理事会全会即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三年举行一次。不能到会理事,可以通过通信方式表达意见、投票。
本会理事需要登记注册,普通会员无需注册。 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届满时必须对上届理事进行重新登记,为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做准备。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常务理事会为管理和决策机构。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理事长1名。为保证机构日常运转,副会长中可为设常务副会长1人。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顾问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会长由社会上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以及对本会活动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李氏宗亲担任。
顾问从关心支持本会活动的各级政府和民间机构知名人士(李姓)中聘请。名誉会长、副会
长、顾问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得本会印发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联谊活动部和事务联调部。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联谊活动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5人;事务联调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5人。
第四章 联谊活动
第十四条 联谊活动部负责各地理事的日常联系工作,为新田籍李氏宗亲、家乡建设、彼此关心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本会联谊活动通常以通信方式为主,各地可自主组织敬祖与联谊活动,邀请外地宗亲参加。联谊会给以支持协助,不干预具体事务。
第六章 经费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不收会员会费。本会经费由企业团体、会员个人自愿捐助。为本会提供捐助者,将作为对本会的重要贡献纳入本会记录,其中捐资最多者将聘任为本会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及各级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会议费,出差的差旅费和个人通信费用一律自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收入,只能用于:
①本会秘书处负责的村里的公共设施建设、帮扶、赞助等一些纳入理事会研究的事项费用。
②向本会理事、顾问、会长及相关的费用。
③购买联谊会资料;
④会长提出、监事会同意的其他特殊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会报销由秘书长提出,会长(常务副会长)批准。财务帐目每年年底内部公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监事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任务是:
①监督联谊会活动中对《章程》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②监督常务理事会财务开支的合法、合理性;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代表大会(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章程》实施中出现需要对某些条款修改、增删时,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