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
1. 总则
1.0.1 (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即城市新区,也包括城市大规模成片建设及改造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 (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 (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 (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 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 2.1
公共设施的分级
2.2.1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 区级(组团级)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 2.2.3 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
2.2.4 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2.2.5 同一级别公共设施的布局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金融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组合设置。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派出所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2.2
公共设施的分类
2.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金融服务设施;(8)邮政电信设施。
2.1.2 公共设施按照投资和经营类型分为一类公共设施和二类公共设施等两类。一类公共设施以政府作为投资和经营主体,或者本着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由开发商负责配套建设,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社区服务、邮政电信等设施。二类公共设施包括各类商业服务业设施、金融设施等。
2.1.3 一类公共设施是社会性公共物品,是满足居民福利、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设施内容。本标准中涉及一类公共设施的指
标为刚性的下限指标,在新建地区规划编制和管理中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落实。一类公共设施的设置要求和规模标准可根据新的发展需求进一步适当调整和完善。
2.1.4 二类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配置作用,根据居民需求变化不断完善。二类公共设施的指标为弹性指标,在预留充分的基础上可适当调整。并预留充分的弹性。
2.1.5 一类公共设施和二类公共设施可组合拍卖。在招标拍卖中,其中涉及必须配套的一类公共设施的,应在土地招标拍卖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对涉及的一类公共设施内容、建设规模、归属、建设和使用方式作明确规定。
2.1.6 不论由政府或者开发商配套建设的一类公共设施,建成后都应进行产权转移,交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组织管理、使用。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组织应负责保证按规定的功能和服务能力管理、使用一类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调整、改变。 3. 3.1
市级和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市级和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
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 3.3
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15-25万居民为主要服务
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3.1的规定设置。根据市级公共设施设置情况、地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表3.1: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标准
序
号 1
设施类型 医疗卫生
序号 1 2
项目名称
300-500床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建议标准 3-8公顷/处 2-6公顷/处
3 4
2
文化娱乐
1 2 3 4 5 6 7
3
体育
1 2 3 4 5 6
4
社会福利与保障
1
疾病预防设施 妇幼保健院 行政区级
博物馆 图书馆 剧院(音乐厅) 文化馆青少年宫
组团级
图书馆 剧院 文化站
行政区级体育中心
1-1.5万人体育场 2-4千人体育馆 灯光球场 游泳池
组团级体育中心
2-4千人体育馆 游泳池
区社会福利院
和行业发展确定
人均用地不低于0.06平方米
行政区级体育中心:9-11公顷/处
组团级体育中心:3-4公顷/处
用地规模:1-1.5公顷/处,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
用地规模15公顷/处
5
商业金融服务
1 2 3 4 5 6 7 8
大型购物中心 大型综合超市 宾馆 特色百货店 专卖店 餐饮店 银行支行 银行分理处
3.4 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应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
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为24-35公顷,并可与区级(组团级)公共绿地广场形
成综合的区级(组团级)公共活动中心。 4. 4.1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不大于800-1000米内的3-5万
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其出行应控制在步行8-15分钟、自行车3-5分钟的距离以内。 4.2
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要满足居民日常生活、购物、
教育、文化娱乐、游憩、社交活动等的需要,居住区级公共设施通常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商业金融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八大类。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1的规定设置。根据居住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表4.1:居住区级公共设施内容
序号 1
设施类型 教育
序号 1
项目名称 普通高中(☆)
建议标准
内容
设置规定
2 初中(☆)
3 小学(☆)
21座/千人 16-18周(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岁青少年《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入学 范》的规定; (2)用地中
心学校可结合用地设置
35座/千人 12-16周
岁青少年400m 环形跑道的运动
场;(3)服务半径不宜大
入学
于1000m ;(4)教学楼应
65座/千人 6-12周
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 的
岁儿童
日照标准。
2
医疗卫生 文化娱乐
1 社区医疗中心 (☆)
用地规模3000-5000平方米
3
1 文 化 活
2
动
3
中
4
心
5
小型图总建筑规书馆 模
4000-5000
文艺康㎡ 乐活动室 各类艺术训练班 青少年学习活动场地
(☆) 老年人
学习活
动场地 体育 活动 中心 (☆)
室外运用地面积
动场 300-400㎡健身房 /千人 游泳池
用地面积0.5~1公顷
4 体育 1 2 3
5
社会福利与保障 商业金融服务
1 养老院(☆)
提供老年应可容纳50-100名左
按每名老人人均人全托、右老人,
日托服务 用地指标90~100平方
米设置。
6
1 2 3 4 5 6 7 8 9
菜市场(☆) 综合超市 家庭旅馆 商场 餐馆 美容美发 票务 摄影 宠物服务 邮政支局(☆)
建筑面积 2000㎡/处 建筑面积340-500㎡/千人
10 银行营业网点
7
市政公用
1
建筑面积40-150㎡/千人
8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
1 街道办事处(☆)
建筑面积700-1000㎡/处
包括市可联合设置 场、市容、城管、工商、税务等管理用房
2 环卫管理所(☆)
建筑面积320-480平方米/处
3 派出所(☆)
建筑面积 1000平方米/处,独立设置时用地为600平方米 建筑面积1500-2000㎡/处
派出所应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出入口应方便对外、对内交通。结合其他建筑布置的,全部或1/2以上面积须设在建筑首层
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4
社区服务中心(☆)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为最低下限值,在规划建设中必须予以保证。其余项目为非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4.3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 居住区级设施的规模不大,能够不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应尽量避
免独立占地,可以将使用性质相容的公共设施采用综合楼或组合设置的方式,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形成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用地规模为2.5-5公顷,并可与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形成居住区中心。 4.4
居住区级教育设施
居住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高中按21
座/千人,5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24、30、36班;初中按35座/千人,5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18、24、30、36班。小学按65座/千人,45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18、24、30、36班。(具体设置标准见表4.2)
中小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分类
表4.2:教育设施具体设置标准
22
生均用地(M/生) 最小用地规模(M) 2
建筑面积(M )
18班 24班 30班 18班 24班 30班
18班:6714
2
(8.3 M/生) 24班:8465
2
13.2 12.68 11.8 11000 14000 16000 (7.9 M/生)
30班:9689
2
20.47 18.33 17.45 17000 20000 24000 (7.2 M/生) 10.05
9.55
9.3
8200
11000 13000
主城旧区 (密一、二区) 小
主城新区 学
(密三区) 开发区及居住新城 主城旧区 (密一、二区) 初主城新区 中 (密三区)
开发区及居住新城
12.2 11.7 11.4 11000 14000 17000
15.5 15.2 14.3
20.4 24班
20.2 30班
19.4 36班
18班:9084
2
(10.1M /生) 24班:11734
14000 18000 22000 (9.8 M 2/生)
30班:13508
2
(9.0 M /生) 18000 24000 29000 24班
30班
36班
主城旧区
(密一、二12.0 11.6 11.4 14000 17000 21000
24班:11970
区) 2
(10.0M /生) 高主城新区
15.4 14.5 14.2 19000 22000 26000 30班:13789 中 (密三区)
2
(9.2 M /生)
开发区及居
20.4 19.66 19.45 25000 30000 35000 36班:15915
住新城 2
(8.9 M /生)
省级示范高
52.41 49.0 78000 88000
中
注:九年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用地标准,均按照初级中学的用地标准设置。
4.5
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
除表4.1中确定的设施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
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参照相关市政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5.
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5.1 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为200-300米内的0.5-1.2
万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其出行应控制在步行4-5分钟可达的距离内。 5.2
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应选择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求,延续居住区级的分类特点,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通常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商业金融、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八大类。 5.3
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1的规定设置。
根据居住小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表5.1: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内容
序号设施类型 序
号 1
教育
1
项目名称 幼儿园、托儿所
建议标准 按36名/ 千人,30人/班配建;
内容
设置规定 托、幼建筑层数不高于3层;活动场地包括大型活动器械、戏水池、沙坑以及10米直跑道
2 医疗卫生 1
3 文化娱乐 1
2 3
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筑面积含老年人设在交通便利、环
38-98平保健,常见境安静地段,应有方米/千病诊疗,残对外方便的出入人 疾人康复口
中心
文 文化康乐建筑总面
活动室 积化
500-1000活
图书阅览平方米/
动 处 室
站
青少年学
习活动场地 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 篮球场
用地面积 120-200平方米/排球场
健身场地 千人
结合绿地设置,用地中应保证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全民建身点
5
(☆)
4
体育
1 2 3
体 育 活 动
4
5
社会福利与保障
1
站(☆)
其他简单运动场地
建筑面积 40-100平方米/千人
建筑面积 100-200㎡/千人 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处
托老所(☆)
6
商业金融服务
早餐店、便利店、美
容美发、照相、修理等小型商业设施
公共厕所(☆)
可利用建筑底层设置 公厕临街设置
7 市政公用 1
2
环卫工人休息站(☆) 20-30平
方米/处
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独立设置
8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
1 2 3
社区居委会(☆) 社区警务室(☆) 物业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 34-40㎡/
千人
建筑面积建筑设备300-500维修、保平方米/安、绿化管处 理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作为配置的下
限标准,在规划建设中必须予以保证。其余项目为非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5.4
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
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公共设施(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
施外),形成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用地规模为0.5-0.8公顷,并可与居住小区级公共绿地形成小区中心。 5.5
居住小区级教育设施
居住小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幼托按36名/千人,3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6班、9班、12班,用地规模指标为6班≥2700平方米、9班≥3800平方米、12班≥4700平方米。
托儿所、幼儿园应按服务范围均匀分布,独立设置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应有独立院落、独立的出入口。
托、幼建筑层数不高于3层;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
面,但其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 的日照标准;应有不少于1/2面积的活动场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活动场地包括大型活动器械、戏水池、沙坑以及10米直跑道。除宜独立设置的托儿所、幼儿园及可分散设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他设施外,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应相对集中设置,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小区服务中心。
5.6 居住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
居住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站等。除表5.1中确定的设施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参照相关市政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