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补充条款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府新嘉苑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则、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
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书面的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第四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府新嘉苑;
坐落位置:莱西市烟台路;
物业类型:多层、高层、商业网点;
建筑面积:大约15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烟台路;南至:地块南界;
西至:长岛路;北至:济南路。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
外墙面、屋面等;
2、 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备、
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
管理用房、亭、水景、建筑小品、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中转站、锅炉房、加压泵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吉运公司所有:
1、 会所;
2、 幼儿园;
3、 停车场车位;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第八条
第九条 物业的使用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须知等其他装饰装修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市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7:30-20:3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 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 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 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 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8、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动物必须注射疫苗;
2、 动物必须由业主陪同。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代表)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物业管理取费
第二十七条 根据《莱西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确定在本房屋交付后2年内,多层住宅类物业管理费暂定为0.3元/平方米,高层住宅类物业管理费暂定为0.65元/平方米,商业网点类物业管理费暂定为0.4元/平方米,2年后根据物业管理运营情况以及政府的有关规定调整物业管理收费。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 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
3、 以批评、规劝、公示、强制执行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对拖欠物业管理费用者,可以强行停水、停电;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府新嘉苑 栋 单元 层 户(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 确认已详细阅读 青岛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制定的“府新嘉苑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约定”);
二、 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 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 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
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补充条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现就莱西市“府新嘉苑”商品房买卖事宜,友好协商,对《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之未尽事宜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 买受人对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异议,对该合同和补充协议以及所有附件的各项条款的理解和出卖人的理解一
致。双方一致确认:对于合同的订立以及对于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买卖双方均已在《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
补充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因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补充协议的约
定为准,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样板间、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
主管部门的批准结果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出卖人展示的样板间功能仅作为空间布局导向、装饰装修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二、 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提出退房,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同意买受人退房的,买受人按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的
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退房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扣除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将余款退还买受人,该商品房由出卖人另行出售;出卖人若不同意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扣除买受人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继
续履行。
三、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并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买受人应严格遵守临时业主公约
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四、 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的联系方式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卖人,否
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五、 房屋交付。
1、 甲方应按预售合同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
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
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30日内通知买受人的; ○
2因气候原因被迫停工的; ○
3因水、电、热力、燃气等地方公用设施建筑单位等非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 ○
4因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新颁布的可能导致甲方延期交房的各种法律、法规、和通知而导致延期交房的; ○
5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延迟批准有关文件的因素。 ○
2、 交付通知:出卖人应当以电话告知或报纸公告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房屋交付的时间以电话或报纸公告交
房通知中载明的交付时间为准;如买受人不能在出卖人通知的期间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出卖人不能与买受人取得联系,
则出卖人将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书面催告,买受人签收之日起七日内买受人仍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视为该房
屋已交付。因买受人在合同中载明的地址错误或地址变更后买受人怠于告知出卖人,导致出卖人无法送达或买受人拒绝
接受、签收通知的,自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第三十日视为交房通知已送达,并房屋已完成交付。
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此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
费、物业管理费、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有线电视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
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受商品房或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3、 房屋验收交接:
1买受人履行下列义务后,出卖人与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a:已按约定付清全部房价款(包括首○
期款、贷款、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补差款;b:与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府新嘉苑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府新嘉苑业
主临时公约》;c:按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缴纳第一年物业管理服务费;d:买受人已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缴纳公共维修基金;e:买受人已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2买受人在验房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有瑕疵的,应当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中的验收意见栏中注明。除主合同第十三条第○
二款约定的情形外,买受人不得拒绝签署《房屋交接单》和接受钥匙;买受人拒绝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经出卖人核实后,对于房屋确实有瑕疵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及时予以修复。
3交房标准: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装饰、设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中的标准,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
备标准与附件三中约定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或补偿相应差价,但出卖人修改后达到的标准或使用的材料标准等
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小区配套设施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在房屋交付时无法达到使用条件,不视为出卖方违约,但出卖方有义务继续协调第三方,○
以使配套设施进尽快投入使用。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经出卖人核实后,对于商品房确实有质量瑕疵的,由出卖人依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提供
保修服务,因不可抗力或买受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六、 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付清首付款后7日内按银行要求向出卖人提供按揭资料、缴纳银行按揭所需的相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手续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利证工本费等),并向出卖人办理相关的委托代办手续和
预留相关证件、印章等。逾期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房款总金额的5%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该商品房由出卖人另行出售。如买受人不退房也可按照出卖人电话通知买受人第三日起收取总房款日万一分之一的违约金,直到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办理完
毕以上手续为止。
七、 由于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银行未能通过或买受人未按银行要求办理按揭手续,导致不能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不能办理按
揭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出卖人处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的更改手续,双方同意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余款在更改
手续完成后15日内付清;若买受人未按期更改付款方式,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房款总金额的5%追
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该商品房由出卖人另行出售。
八、 买受人若未按期向银行还款,导致银行与买受人终止借贷合同且银行要求出卖人回购时,由出卖人向银行支付剩余本金。该商品房
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该商品房的备案手续并另行出售,并按房款总金额的5%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买受人
不得有任何异议。买受人还应承担出卖人为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
费、公证费、销售费等)。
九、 误差额的支付
买受人应当在接到出卖人发出的面积误差款缴纳或退款通知后15日内,到出卖人处补足或受领面积误差款。出卖人或买受人
逾期支付,按主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买受人需补足款项,则在买受人未补足前,出卖人有权延期交房或延期提
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并不就此承担责任。
十、 规划设计变更
1、 出卖人认为确需变更建筑设计或建筑平面布局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征求买受人的意见,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通知15日内作出是否同
意变更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合同及本协议继续履行。
2、 主合同中所称的“建筑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
指商品房的户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发生影响使用功能的变更。
3、 主合同第八条中以及其他条款中约定买受人享有单方面解除权的,买受人应当自知道出卖人违约之日起15日内行使解除权,逾期视
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4、 鉴于本项目规模大,周期较长,出卖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概括当时的具体情况,在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对规划进行局
部调整。
十一、关于装修得补充约定
1、 府新嘉苑的交房标准除厨房、卫生间墙面、地面镶贴瓷砖、顶棚吊顶外,其余为毛坯房,为保证交房后营造一个和谐的居住氛围,
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现就装修作如下约定:
乙方保证装修过程中不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及时合理地处理装修中产生的垃圾,甲方或接管的前期物业可以对乙方收取装修保证金陆佰元。
十二、 其他约定
1、 相邻关系:由于维护公共利益或给予相邻关系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污水井的检查、
维修等)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房屋及附属车库或储藏室,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维修等有效措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买受人的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及引起的损失扩大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建筑区域内的地上停车位由全体业主共有,由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收费,车位管理费标准按青岛市相关规定执行。
所得收益用于地上停车位的日常经营管理,结余部分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3、 权证办理:买受人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书面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证的手续,并向出卖人缴纳办理房屋所有
权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登记费、房屋测量费、交易手续费等。若买受人逾期不办理委托手续或未缴纳相关费用,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房款总金额的5%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该商品房由出卖人另行出售。
4、 买受人在接房时应向出卖人或政府相关部门一次性交清公共维修基金,并向出卖人出示缴费单据,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买受
人应于出卖人办妥产权备案手续之日起30日内配合银行及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产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须银行要求将他项权证及抵押登记资料交贷款银行。逾期出卖人有权按房款总金额的5%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5、 出卖人依据房屋实测面积计价后开具房屋专用发票,该发票仅限于登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证使用,不做其他用途,买受人交款
实际情况以买受人所执购房收据原件为准。出卖人依据买受人的委托书及预留证件、印章办理产权证并按银行的抵押合同的要求将产权证交付银行。
6、 本项目中的会所、幼儿园的面积未进入公共分摊面积,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拥有不可争议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买受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十三、 关于共有权及其他权益的补充约定
1、 本合同买卖的房屋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对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一旦签订本合同即同意本小区定名为“府新嘉苑”。
2、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根据需要在府新嘉苑内安置府新嘉苑的标志和“青岛奥润投资集团”或“奥润地产”的字样,并不因此收取费用。
3、该项目内的全部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
4、买受人需按本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本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外观形状、颜色和用途。除合同及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用土地和公共部位与公共用房分摊面积承担相应义务。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用途。
5、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服从出卖人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断、拦截道路,毁损道路设施,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及妨碍道路正常使用。
6、出卖人未达到既定效果,每栋住宅楼外部装饰材料的材质、装饰面积和色彩会有所区别,出卖人在样板间或宣传材料中预想效果将会依据小区整体效果有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无异议。
7、《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本协议一经签订,不得办理业主更名手续。
十四、 本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等由双方正式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外,其他任何承诺及要求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十五、 本补充协议于《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买受人上方各执一份,合同备案、办理房权证、贷款银行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