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视角 |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单方解除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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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磊 律师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单方解除条件吗?
【案例】
赛科斯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WATANABERYOHEI劳动争议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55号)
渡边良平与赛科斯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订立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1年5月1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渡边良平的工作职责为Amex部门的CSR(客户服务代表)。该份合同期满后,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11年5月11日至2014年5月10日的《劳动合同(续)》,合同约定渡边良平在运营担任CSR(客户服务代表)工作。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月31日向渡边良平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职业为技术支持工程师,有效期至2014年1月2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中关于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事宜在第3条中约定:“在合同期限内,渡边良平所在项目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也随之终止或解除,但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2013年8月中旬,渡边良平与赛科斯公司就项目结束,调整工作岗位的事宜进行协商,因双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9月6日,赛科斯公司向渡边良平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写明:“渡边良平,您好!由于您仍然不接受公司为您安排的转组工作,2013年9月6日是您在我公司的最后工作日。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以合同约定的解除理由为由解除是否合法。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6,684元。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及提前通知期的天数,并未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过相关约定。因此,渡边良平要求赛科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6,684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渡边良平、赛科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仅作了“在合同期限内,渡边良平所在项目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也随之终止或解除,但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规定,并未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作过相关约定,故渡边良平要求赛科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台视角】
我国实行严格的雇佣保护,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不得突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条件。通常来讲,用人单位若想与劳动者约定单方解除条件,应当将相关内容内化到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制定和公示程序,才能使该制度具备法律效力,对员工产生有效的约束。
然而,司法实践中,劳动法领域的又一大特色为“各地规定不一”。 就本案而言,实际上涉及的就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特殊规定。对与外国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单方解除条件各地有着不同的特殊规定。
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为上海,按照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可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但我们也发现广东、浙江、北京等地则不认可涉外劳资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
此外,如果涉及教育机构与外籍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亦可根据《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与外籍教师约定解除条件。
针对这个劳动地域性的特征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雇佣外籍员工时,应结合所处地域及不同行业特点,在劳动合同中自主约定一些特别条款。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务必根据各地对此问题的观点、态度和特殊规范性文件,灵活处理,以避免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