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深圳福田看守所会见律师
近日,全国人大高票表决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增加了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自由会见嫌疑人,移送起诉阶段阅览全部案件材料等多项条款。有律师就认为,这些条款将解决多年来困扰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问题。对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记者表示,其实在2008年《律师法》通过后,深圳检察机关就已经在某些程序上和《律师法》进行了接轨,采取了一些便利律师的服务措施。
◎律师回忆
过去为会见常跑断腿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以前,为了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和阅览卷宗而“跑断腿”,或许是每位律师都曾饱尝过的痛苦经历。作为一名具有7年从业经历的律师,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张兴彬回忆道,过去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为了会见嫌疑人,必须先向办案机关查询具体是哪个办案人员经手,然后再跟办案人员沟通,递交会见申请,待申请被办案机关盖章同意后,辩护人才能去会见嫌疑人。而且在侦查阶段,辩护人会见嫌疑人,要由侦查机关委派侦查人员全程陪同。张兴彬告诉记者,虽然在自己以往的经历中,会见申请的获批率不低,但由于经常会出现律师到办案机关时,办案人员却不在单位的情况,所以常常会跑冤枉路。现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终于确认了辩护人在《律师法》颁布实施以后所获得的权利,辩护人从此会见嫌疑人不必再向侦查机关申请。
关于“阅卷难”,张兴彬告诉记者,过去阅卷的基本流程和会见一样,也要和承办检察官沟通申请。如果查卷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不在,就会白跑一趟。按照自己在深圳多年的从业经历来看,很多案子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以从检察院获取全部的案件材料,但由于不同的检察官办案方法不尽相同,所以有的案件就只能获得一些程序性的材料,而有关案件实质内容的材料则看不到。幸运的是,近年来,深圳在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上已经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张兴彬告诉记者,2008年深圳市检察院开设阳光检务大厅后,律师可以在大厅享受到阅卷一站式服务。即使承办检察官不在,也会有专门的办事人员将材料抱到大厅,供律师查阅、复制和摘抄。
◎检察机关
探索刑诉法接轨律师法
对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黄勇博士表示,《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首次修改以来,十几年间,大众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都有了长足进步,所以2008年新律师法实施后,关于如何解决《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某些条文相冲突的问题,就一直是舆论的焦点,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即有解决这一问题的目的。
公诉一处检察官张孟东告诉记者,《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律师法》,所以按理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冲突时,检察机关应该按照刑诉法,而不是按照律师法的要求来办案。但是,出于对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尊重,深圳检察机关在《律师法》通过后,已经在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深圳做法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自由会见嫌疑人
在会见权方面,张孟东表示,自《律师法》通过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已经不必向深圳检察机关申请批准,便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今年1月20日,在深圳市政法委的协调下,深圳市公检法司及海关缉私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文明确规定了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均可自由会见嫌疑人。
查询系统可查询案件和预约会见阅卷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律师法》通过之前便建起了阳光检务大厅,开辟了案件查询、业务咨询、控申接待、律师会见和检察长接访等工作区。张孟东介绍,市检察院还开发了互联网案件查询系统,登录该系统便可实现在线查询和会见阅卷预约。案件查询范围涵盖了各项主要检察业务,查询对象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保障了各类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既落实了程序的及时公开,也保证了实体的适度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组织、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侦查机关开具的关于会见的公函。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还应向看守部门提交办案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应予办理相应的会见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次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律师再次提出会见要求时,应向检察机关出示律师执业证及所需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律师会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由办理犯罪嫌疑人羁押手续的机关负责办理律师会见的手续。
第三十条 检察机关办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时, 经律师请求,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
4、检察机关开具的关于会见的公函。
第三十二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
第五章 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
第三十三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办理。
第三十四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人民法院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部门出具的专用介绍信;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第三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律师执业证。
第三十六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借押在国家安全机关羁押场所的刑事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服刑人员的刑事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的,按照一九九九年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参与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律师在狱内案件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法律援助部门的公职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照此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本市各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