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购买国债涉及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企业购买国债涉及的税务处理
通常,大家都以为企业只要购买国债就是免税的。但严格从税法来看,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转让收益,需不需要缴税,如何缴税?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简单的理解,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市场。下面我们简单举2个例子说明下:
一、如果企业是从一级市场上购买国债并持有至到期,那么取得的利息收入,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进一步规定:企业从发
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将从一级市上购买的国债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那么取得的买卖收入,又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
(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相关规定:
1、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公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 ×持有天数) 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
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
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 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因此,36号公告规定的核心含义在于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允许作为免税收入。公告中的国债利息收入是针对持有期间而言的,企业购买国债后如果不打算继续持有,则应该在确认国债转让收入(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但是此时的国债利息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则按上述公式予以确定。
例如:2011年1月1日,A 公司以1000万元在沪市购买了10万手XX 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0万元),期限两年,按年付息,票面利率为5%。2011年7月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给B ,取得转让价款1100万元。
1、A 公司购买国债成本的确定。
不考虑相关税费情况下,国债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
2、A 公司持有期间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
国债利息收入=1000万×5%×1/2=25万元,该项利息收入免税。
3、A 公司国债转让所得的确定。
国债投资转让所得=1100-25-1000=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