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洗染行业事故赔偿办法
吉林省洗染行业事故赔偿办法
第一条 前言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洗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从事洗染行业并获得合法内从事洗染行业并获得合法经营手续的经营者。
第三条 责任划分:
经营者在接洗衣物时,应对消费者讲清在正常操作的情况下衣物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加工协议上做详细记录,由双方签字认同。否则,消费者提出异议,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A 、服装洗涤类
1、经营者应按衣物洗涤说明要求进行洗涤加工,如洗涤说明有误,洗涤后出现意外事故,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洗涤费用经营者全额收取。
2、当服装洗涤说明不祥时,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推荐洗涤方式,并对加工后的效果进行判断,获得消费者认同,如判断效果有误而出现洗涤事故时,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3、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加工方式与服装自身洗涤标识相违背时,经营者在不违背消费者意愿的基础上,向消费者声
明后,出现洗涤事故时,责任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4、经营者为达到洗涤最佳效果,而向消费者提供洗涤方式时,必须提前讲加工效果判断向消费者声明,如判断效果有误而出现洗涤事故,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5、经营者不承担由于服装自身原因(如:虫蛀、穿着时久、假冒伪劣等)加工后出现的责任。
B 、服装染色类(包括漂白、去色)
1、经营者应按衣物的纤维类别选择染色工艺,并根据衣物自身颜色及状况向消费者对加工后的效果进行判断,获得消费者认同,如判断效果有误而出现染色事故时,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2、经营者不承担由于服装自身原因(如:虫蛀、穿着时久、假冒伪劣等)加工后出现的责任。
C 、皮衣清洗、翻新类:
经营者应在皮衣无损伤的基础上进行清洗,按皮衣的原有工艺进行上色。并根据皮衣自身状况及个人技术水平对加工后的效果进行判断,获得消费者仍然认同,如判断效果有误而出现与效果判断不符时,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D 、服装织补:
1、经营者应根据服装相同的纺织纹理进行自身取线织补,并将取线部位及取线方法告知消费者,获得认同后方可进行。如因取线不当而造成服装破损,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2、如由于服装自身原因,织补需配线时,应选择颜色相近及纤维成分相同的纱线进行织补。
第四条 赔偿标准:
A 、服装洗涤类
1、在未参加保值洗涤的情况下,经营者造成服装丢失时,按洗涤收费的20倍给予赔偿。
2、在未参加保值洗涤的情况下,经营者接洗后因非洗涤原因造成服装损坏而无法修复时,按洗涤收费的20倍给予赔偿。衣物应归经营者所有。
3、在未参加保值洗涤的情况下,经营者接洗后因非洗涤原因造成服装损坏经修复后可以穿着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洗涤收费的10倍。衣物应归消费者所有。
4、在未参加保值洗涤的情况下,经营者接洗后因洗涤原因造成服装损坏而无法修复须承担赔偿责任,按洗涤收费的20倍给予赔偿。衣物应归经营者所有。
5、在未参加保值洗涤的情况下,经营者接洗后因洗涤原因造成服装损坏经修复后可以穿着时须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洗涤收费的10倍。衣物应归消费者所有。
6、贵重服装可参加保值洗涤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做出书面保值约定。收取的保值费不得超过保值金额的2%-5%。如出现丢失或损坏时,经营者应按保值金额给予
赔偿。
7、经营者接洗衣物时应认真检查,如检查疏忽洗涤后发现破损责任不清时,经营者应给予免费修复。
8、成套服装赔偿原则以件计算,上衣裤子赔偿比例6:4,不给予全额赔偿。
9、经营者赔偿后洗涤费用正常收取。
B 、服装染色(包括漂白、去色)
1、经营者造成服装丢失时,按加工收费的10倍给予赔偿。
2、经营者因非加工原因造成服装损坏而无法修复时,按加工收费的10倍给予赔偿。衣物应归经营者所有。
3、经营者因非加工原因造成服装损坏经修复后可以穿着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加工收费的5倍。衣物应归消费者所有。
4、经营者因加工原因造成服装损坏而无法修复须承担赔偿责任,按加工收费的10倍给予赔偿。衣物应归经营者所有。
5、经营者因加工原因造成服装损坏经修复后可以穿着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加工收费的5倍。衣物应归消费者所有。
6、染色服装不可以参加保值加工服务。
7、经营者接洗衣物时应认真检查,如检查疏忽加工后
发现破损责任不清市民,经营者应给予免费修复。
8、成套服装赔偿原则以件计算,上衣裤子赔偿比例为6:4,不给予全额赔偿。
9、经营者赔偿后加工费用正常收取。
C 、皮衣清洗翻新
1、在未参加保值加工的情况下,经营者造成服装丢失时,按加工收费的5倍给予赔偿。
2、未参加保值加工的情况下,经营者接洗后因非加工原因造成服装损坏而无法修复时,按加工收费的5倍给予赔偿。衣物应归经营者所有。
3、未参加保值加工的情况下,经营者接洗后因非加工原因造成损坏经修复后可以穿着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洗涤收费的2·5倍。衣物应归消费者所有。
4、在未参加保值加工的情况下,经营者接洗后因加工原因造成服装损坏而无法修复须承担赔偿责任时,按加工收费的5倍给予赔偿。衣物应归经营者所有。
5、在未参加保值加工的情况下,经营者接洗后因加工原因造成服装损坏经修复后可以穿着须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加工收费的2·5倍。衣物应归消费者所有。
6、贵重服装可参加保值加工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做出书面保值约定。收取的保值费不得超过保值金额的
2%-5%。如出现丢失或损坏时,经营者应按保值金额给予赔偿。
7、经营者接洗衣物时应认真检查,如检查疏忽洗涤后发现破损责任不清时,经营者应给予免费修复。
8、成套服装赔偿原则以件计算,上衣裤子赔偿比例为6:4,不给予全额赔偿。
9、经营者赔偿后洗涤费用正常收取。
D 、服装织补
1、经营者未能达到预定效果时,可以与消费者协商拆除或免收、少收费用。
2、经营者由于取线而造成服装破损时可参照服装染色赔偿标准。
3、因经营者造成丢失,赔偿标准可参照服装染色赔偿标准。
第五条 纠纷投诉
1、当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服装洗染质量纠纷未能达成协议时,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
2、当发生技术问题争议时,可向纺织品检测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鉴定。
3、当双方仍然达不成协议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书诉讼。
第六条 审批备案部门
本办法由吉林省中方洗染连锁经营公司、吉林省新中方环保洗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洗染行业技术交流会会务组参定,上报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吉林省纺织品检测中心、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