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不合格食品消费者获10倍赔偿
超市卖不合格食品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来源:大律师网
一名在超市采购了不合格的食物后,将超市告上法庭,恳求法院判令超市交还货款并建议10倍的补偿。在中国食物安全法颁布施行一周年前夕,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根据此法的有关规则,支撑了消费者的诉讼恳求。
据尚某在诉状中称,2009年8月25日,尚某在天津一家大型超市采购了某品牌的莲子,但在食用过程中感觉有异味。尔后,其在某闻名网站上无意中看到有消费者反映该超市出售的该品牌莲子有质量疑问。为了保障本身及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某到公证处恳求对其购物做法及送检做法进行公证。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尚某再次前往该超市采购了同品牌莲子20袋,并于当日开具了发票,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莲子送到中国商业联合会食物质量监督查验测试中心进行检查。终究的鉴定结论为不合格。据此,尚某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工商部门立即对该超市的该品牌莲子进行了查办,并责令该商品下架中止出售。在经与超市未果的情况下,尚某根据公证书、购物发票及鉴定结论将超市推上了席,并依照食物安全法的有关规则,提出了10倍索赔的诉讼恳求以及因公证付出的公证费和因鉴定付出检查费合计5370元。
被推上被告席的某超市当庭承认了原告采购的商品确实是在被告处购得,但他们表明,商品在送检的过程中是不是经过二次加工不得而知,一起以为原告并没有因为食用莲子而形成身体的实践危害。他们还以为,原告采购很多莲子后建议10倍补偿,并非真实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适用食物安全法的有关规则,因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出售的食物违反了食物安全法的规则,原告恳求交还货款并建议10倍的补偿,契合食物安全法的规则,遂支撑了原告的诉讼恳求。 连线法官
在这起案子审结以后,记者采访了此案的承办法官常静。常法官说,中国的食物安全法是于2009年6月1日颁布施行的,在这部法令出台一周年之际,河东法院对这么一同案子作出退一赔十的判定是有现实意义的。在食物安全法出台之前,由于最高仅为双倍补偿,所以消费者一旦采购了有缺点或不合格的商品,通常不愿意消耗过多的精力去寻求救济,特别是对那些报价不高的商品,消费者通常“自认倒霉”,然后很难导致商家的注重。
常法官表明,食物安全法施行以来,消费者根据此法维权的案子逐渐增多。特别是该法有10倍补偿金的规则,即是期望经过重罚出产和出售环节来保证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假如消费者遇到这么的疑问,通常只需持有购物小票或发票以及所购物品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像本案中,消费者将购物、送检做法予以公证的仍是较为罕见的。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现已熟知了法令,掌握了维权的方式方法。
常法官期望经过对这起案子的剖析,可以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认识,一起导致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注重,以加强社会监管,从源头上杜绝食物安全隐患,非常好地维护广阔消费者及商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