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小区电梯安全监管落实小区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政协提案
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 落实安全责任主体
张钊柱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快步推进,电梯得到广泛使用,电梯数量以年均20%的速度递增。与此同时,一些早期建成的住宅小区电梯正在进入或即将进入更新或大修期。由于住宅电梯使用主体不明确,电梯安全责任无法真正落实,使得小区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多与形势不相适应的环节和安全隐患,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据统计,截止2009年2月,下城区共有客梯2503台、自动扶梯383台、货梯578、其他电梯327台,共计3791台电梯。其中使用10年以上的电梯有1783台,占总数的47%。住宅小区电梯主要集中在客梯,其中近半数小区电梯的使用年限超过或即将达到10年,且多集中在一些老旧小区。在这些服役10年以上的客梯中,由于使用和维保的原因,大部分客梯需要大修或更换。面对即将到来的电梯大修(更新)周期,保障经费不足和筹建渠道不畅的矛盾日益凸现。
根据现行国家、省、市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电梯出现大笔维修支出(包括更新),一般有三个途径可以解决:一是动用物业维修基金、二是小区经营性收入、三是小区业主挨家挨户自筹。但是,由于电梯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造成该项工作一旦遇到业主与物管之间的利益纠纷就会久拖不决,无法及时整改。如我区泰和苑小区,2台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需改造修理经费25万元。质
监部门前后两次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实际小区住宅电梯很难强制停用),并向当地政府报告、多次召开协调会等,但由于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相互推委、扯皮,导致资金无法落实,电梯隐患问题迟迟得不到彻底解决。由于小区电梯安全责任主体概念模糊,相关监管部门也束手无策,无法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近几年来,尽管相关部门不断努力,采取了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管的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电梯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发现和解决电梯安全问题,仅仅依靠单一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为此,特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责任主体
相关部门应明确住宅电梯的使用责任主体。业主是小区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是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双方签订合同,是一种权力和义务的关系,物业公司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二责任人。因此,有必要明确全体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在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中各自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以及明确如何追究全体业主的民事赔偿责任。相信只要明确全体业主的电梯安全责任,小区电梯安全各项制度一定会得到自觉落实。
(二)建立住宅电梯维修、大修及更新专项资金
拓宽专项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基金续储保障机制,在物业维修基金中专门设立一笔住宅电梯专项资金,确保电梯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启用。其中:对于物业维修基金较少的老旧小区,采取“业主自筹一点、维修基金拨付一点、地方财政补贴一点”的方法筹
得电梯维修专款。对于物业维修基金较多的商品房小区,可直接从物业维修基金中拨出一笔电梯专项维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在建或者尚未交付使用的新住宅小区,能否除物业维修基金外,专门按一定比例提取电梯维修(更新)专项资金。
(三)充分发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功能
加强对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领导。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如果全靠物业服务人员去操心,业主不操心,最终还是会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相关部门应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进行常态化管理,要求业主委员会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
二○○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