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夏朝法制主要内容
1. 夏朝法制主要内容 A ”夏有乱政, 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总称, 不是禹制定的, 而是启为悼念祖先命名的法律B ”威侮五行, 怠弃三正”。《甘誓》是夏启在甘发布战争的动员令, 甘誓实际是军令, 也说明了夏朝的法律部分来源于军令C ”昏、墨、贼, 杀”。”已恶而掠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墨”, ”杀人不忌为贼”D ”吕命穆王, 训夏赎刑”。赎刑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拆抵刑罚的制度。
2. 夏朝监狱的名称 ”圜土”是形象称呼、均台\夏台是代称
3. 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神权法思想:是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发展而来的, 夏朝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夏朝开始, 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法权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 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 并且较夏朝更进一步, 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4. 《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商有乱政, 而作汤刑”。 5. 商朝的刑名 ”刑名从商”即后世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1. 死刑 戮(活着刑辱示众, 然后斩杀)、炮烙(铜柱烧死)、醢(掏成肉酱)、脯(晒肉干)、劓殄(灭族)2. 肉刑 墨刑(刺面涂墨)、劓刑(割鼻)、剕刑(断足)、宫刑。3. 徒刑(将罪犯拘系劳作)。 6. 商朝的罪名 A 舍弃啬事(只顾自己享乐, 把收割庄稼的事都舍弃了)。B 不从誓言(指不从命令)。C 不吉不迪(行为不善, 不按正道办事)。D 颠越不恭(狂妄放肆, 不遵纪守法, 不恭君王)E 暂遇奸宄(作乱、谋反)F 不有功于民(禁止无故劳役人民)
7. 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 兄终弟及, 父死子继 实行嫡长继承制, 即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的长子, 不论贤与不贤。”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
长”
8. 商朝的监狱名称 圜土、羑里、囹圄 9.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和”亲亲”与”尊尊”, 具体到刑事立法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
10. 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老人与小孩犯罪不追究责任)2. 区分眚(指过失)、非眚(指故意)、非终(指偶犯)、惟终(指惯犯)3.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3. 罪疑从赦4. ”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中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1. 西周的刑名 1. 死刑 斩(腰斩)、弃市(杀之于市, 与众弃之)、轘(车裂)磔(剖断肢体)、膊(去衣磔之)、焚。2. 肉刑(墨、劓、剕、宫)3. 流刑(流放)4. 徒刑5. 拘役6. 赎刑7. 没为官奴婢
12. 西周的罪名 1. 违抗王命罪2. 不孝不友罪3.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4. 群饮罪。
13. 西周的土地所有权 周王对土地有最高所有权, 诸候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 而无处分权, 即”田里不鬻”。
14. 西周的契约关系 1. 买卖契约, 即”质剂”, 书之于简札, 双方各执一份, 为”同而别之”。2. 债务契约, 傅别即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3. 租赁关系4. 损害赔偿。
15. 六礼 即婚姻关系的缔结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程序。
16. 七去 即丈夫可以以”无子、淫、不顺父母、多言、窃盗、忌、恶疾”七种理由休弃妻子。
17. 三不去 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前贫贱后富贵”。 18. 西周的家庭立法 1. 父权家长制2. 男尊女卑, 男女不平等
19. 西周的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1. 大司寇, 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 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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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 中央直辖地方的司法机关3. 土师, 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司法机关 1. 乡土(国都之外百里之内设六乡)2. 遂土(国都百里之外, 三百里之内为郊, 四郊之内设六遂)
20. 西周的诉讼制度 1. 起诉 刑事案件的诉状称”剂”, 民事案件的诉状称”傅别”。2. 审判”以五声听狱讼”即通过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进行审判3. 上诉 21. 西周的法律主要《九刑》和《吕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即刑书九篇。《吕刑》是当时的大司寇吕侯制定的, 他根据夏朝赎刑的立法经验, 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的赎刑之法。在《吕刑》中, 规定了九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赎、鞭、扑、流)即为西周”九刑”。 22. 郑国一是子产铸刑书于鼎,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二是邓析造竹刑, 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23. 晋国先后制定了:(1)晋文公4年, 作”被庐之法”;(2)赵盾制定《常法》;(3)范宣子制定刑书;(4)赵鞅等将范宣子的刑书铸于鼎上并予以公布, 这是晋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遭到孔子的反对。
24. 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所引发的论争 郑国(刑书:晋国叔向反对) 晋国(鼎刑:孔丘反对)
25. 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不别亲疏, 不殊贵贱, 一断于法”、”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行刑, ”重其轻者”。 26. 李悝的《法经》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 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阶级本质:第一, 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 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 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意义:首先, 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 商鞅就是携带《法经》
入秦为相的, 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 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其次, 《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7. 商鞅变法的措施、内容 商鞅两次变法, 第一次重点打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1. 设立连坐立法, 防止隐匿坏人”令屉为什伍, 而相牧司连坐”2. 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 告奸者与斩敌首者同赏, 匿奸者与降敌同罚”3. 奖励农业生产”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 倍其赋。”4. 奖励军功”有军功者, 各以率受上爵”第二次重点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1. 宣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2. 取消分封制, 普遍建立郡县制3. 废除井田制, 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 统一度、量、衡。意义:促进了秦国生产力的发展, 提高了政治经济实力, 这秦国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8.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 第一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 法网严密;第二, 严刑重罚;第三, 滥施刑罚。
29. 《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 它是后人对出土的秦朝秦简整理而成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共 1155 枚, 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 30. 秦朝的法律形式 1. 律, 商鞅改法为律, 律自秦始。律是秦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为后世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2. 令, 秦朝的命、令、制、诏, 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3. 式,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 最早出现于秦, 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管理审理案件的要求。4. 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作解释, 类似后世的律疏, 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
的滥觞。5. 廷行事, 秦时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
31. 秦朝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秦朝的中央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九
卿”为奉常(九卿之首)、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地方:郡县制度, 郡设三个主要官吏:郡守\郡尉\郡监(郡下实行县\道并行制度, 县下设乡)
32. 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A 责任年龄, 秦律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身高不到六尺, 不负刑事责任B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C 区分故意与过分D 数罪并罚E 共犯加重F 自首减刑G 诬告反坐
33. 秦朝刑名 A 死刑1. 具五刑(这是一种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2. 族诛(即一人犯罪而诸灭其亲族)3. 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4. 阬(即坑或生埋, 就是活着埋在进土里)5. 磔(即肢解身体)B 肉刑 黥、劓、刖(斩左趾)、宫C 笞刑(就是用竹板或木板责打犯罪者背部或臀部的刑罚)D 徒刑1. 城旦、舂。城旦, 适用于男犯, 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 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 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2. 鬼薪、白粲。鬼薪, 适用于男犯;白粲, 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 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3. 司寇、作如司寇。司寇, 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 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 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 适用于女犯, 相当于司寇, 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 刑期也为二年。4. 罚作、复作。罚作, 适用于男犯, 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 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 适用于女犯。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 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E 迁, 是把犯人及其属或受株连者迁离乡土, 到边远地区的刑罚。F
2
赀, 是一种财产刑, 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7)谇, 指的是申斥、训斥、训诫。是针对有罪的官吏适用的一种轻微的处罚。 34. 秦朝的罪名1. 不敬皇帝罪2. 诽谤
与谣言罪3. 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4. 妄言罪5. 非所宜言罪6. 盗窃罪7. 贼杀伤罪8. 盗徙封罪。(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构成盗徙封罪, 处以赎耐)9. 逋事或乏徭罪10. 投书罪, 就是投递匿名信。11. 不得兼方罪
35.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 主要为《田律》。其内容主要:1. 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 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 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 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 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2. 不到夏天(春夏之交), 不准取草烧灰, 免得影响幼草生长, 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3. 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4. 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 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5. 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 如果未追捕兽, 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 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 要完整的上缴官府, 在其他禁苑打死的, 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36.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的立法主要为《田律》, 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1. 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 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 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 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 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 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2. 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 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3. 庄稼生长后下了雨, 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4. 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 也要报告受灾顷数。5. 距离近的县, 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 在8月
底以前送达。6. 粮仓要专职管理, 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37.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主要为《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其内容主要有1. 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 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2. 关于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能与符合质量标准的混在一起。3. 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 规定冬天劳动三日的工作量相当于夏天劳动两天。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38.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主要为《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1. 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 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 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朝的《金布律》是目前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立法。秦朝严禁民间铸钱。3. 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 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
39. 秦朝司法机关 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 主要任务是:(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0. 秦朝的诉讼制度 秦朝的起诉形式有两种A 官吏提起诉讼。这类起诉相似于近代的公诉;B 当事人提起诉讼。受诉案件类型有a 公室告:属于受诉案件, 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 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b 非公室告:不予受理, 是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杀死、伤害或”髡”子女、臣妾一类的案件, 这类案件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行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 按照审讯手段将审讯结果分成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上”, 能够根据口供查证案件事实的;第二等级为”下”, 审讯时动用刑具才弄清案情的;最后一个等级为”败”, 审讯时, 不仅动刑, 而且采用恐吓手段查证案情的。审讯后, 作出判决, 向当事人宣读判
决书, 即”读鞫”。如果当事人服罪, 则执行判决。如果喊冤, 不服罪, 则可以请求再审, 叫做”乞鞫”。 41. 秦朝的”三重选官法” 即一重客士(重用其他诸候国的贤人能人)二重
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为官)。
42. 秦朝的”五善五失” 五善, 就是忠、廉、慎、善、谦, 做到五善, 会得到朝廷恩赏。五失, 就是奢侈过度、骄傲自大、擅自决断、犯上、生财货轻人才, 犯五失要受惩罚。
43. 秦朝的”爱书” 司法机关在案件调查和勘验完毕后, 写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 称为”爱书”。
44. 汉朝法律指导思想 汉朝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 汉初到文景帝时期采用黄老思想为主, 并辅以法家思想, 汉武帝之后以儒家思想为主, 并辅以活动家思想, 其核心为”德主刑辅”。
45. 两汉立法概况 1. 汉刘邦进入咸阳时与秦民”约法三章”, 规定”杀人者死, 伤人与盗窃抵罪”, 其余秦法一律废除。2. 汉律六十篇, 大致奠定汉律的规模。包括《九章律》9篇, 《傍章律》18篇, 《越宫律》27篇, 《朝律》6篇。通常所说的汉律, 主要指《九章律》《。九章律》是萧何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 合为九章。3. 为了打击和控制诸侯王的势力, 还制定了《酬金律》和《左官律》。 46. 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 律, 基本法律形式, 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 令, 皇帝的命令, 也叫诏或诏令。令是根据需要, 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 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3. 科, 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4. 比, 也叫决事比, 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47. 两汉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1.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2. 三公和尚书 3. 九卿
48. 两汉定罪量刑的原则 1.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2. 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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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 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 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皇帝。3.
先自告除其罪4.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 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须奏请皇帝, 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 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49. 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汉文帝时期改变了”五刑”制度, ”凡当完者, 完为城旦舂;当黥者, 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 笞三百;当斩左趾者, 笞五百;当斩右趾者, 弃市。”景帝时期”两次减少笞娄, 而且还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及施行时中途不得的换人。弃市改为斩右趾, 肉刑为宫刑和斩右趾。” 50. 汉朝的罪名1. 阿当(诸候有罪, 傅相不举奏)与附益(中央朝臣外附诸候)2. 僭越(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要按照规制, 不得逾制)3. 出界(诸侯不得擅自出其封国国界)4. 泄漏省中语5. 欺谩、诋欺、诬罔6. 非议诏书、毁先帝(不执行诏书, 还妄加议论诋毁当朝的祖先)7. 怨望诽谤政治8. 左道, 即邪道。9. 废格诏书(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10. 不敬、大不敬11. 阑入宫殿门、失阑12. 大逆无道13. 首匿罪14. 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同情报、当向导、共给饮食)15. 见知故纵(要求吏民见知有人犯法, 必须举告, 否则与犯法者同罪;要求上级长官对其所主管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究举, 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51. 两汉的监察制度 中央设御史府(御史大夫寺), 为最高监察机关, 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 下设御史中丞和待御史, 西汉成帝绥和元年, 御史大夫改名大司空, 监察职权由御史中丞担任;地方为1. 司隶校尉 隶属于御史大夫, 可纠举包手丞相在内的百官, 直接弹劾三公2. 州(部)刺史 直属御史大夫。刺史省察治狱, ”以六条问事”。
52. 魏律首先在体例方面作了改革, 增加了篇条, 避免了”篇少则文荒, 文荒则罪漏”的缺陷;并改具律为刑名, 冠于律首, 改变了汉律不符合篇章体例的状况。其次在内容方面作了改革, 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 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 ”文约而例通”;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在刑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魏律限制从坐的范围。
53. 晋律在泰始年间完成又称为《泰始律》, 因张斐和杜预对它分别作了注, 又称为《张杜律》。晋律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 提高正律的地位;晋律篇章设置更加合理, 法律条文简要得体;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晋律”纳礼入律”, 首次规定了”准五服以制罪”;晋律规定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杂抵罪”。 54. 北齐律 北齐律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 确立了”重罪十条”, 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为封建社会新的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它以”科条简要”而著称。隋唐律典均以其为蓝本。《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 下开隋唐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55. 八议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上述八种人犯罪, 享有减免特权。
56. 官当官员若犯徒罪, 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
57. 重罪十条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为主要打击对象, 十种罪名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十者, 不在八议论赎之内。” 58. 三国两晋时期在诉讼方面, 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A 皇帝亲临听讼和录囚B 建立冤狱可向皇帝直诉的制度, 即”登闻豉”(在朝堂外悬挂大豉, 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击鼓以闻)。 59. 《开皇律》的体例与内容 《开皇律》是开皇年间隋文帝杨坚主持制定, 一共十二篇, 是制定唐律的蓝本。内容为:确立了新的五刑制度(笞、杖、徒、
流、死), 确立”十恶”罪名, 规定了维护贵族官员特权的议、当、赎、减制度。十恶分别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60. 唐朝的法律形式和主要立法 法律形式主要有:1. 律, 是基本法律形式, 相当于近代的法典。具有相对稳定性, 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 内容相当广泛, 各个部门的法律内容都合编在一起。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都以律所规定的刑罚处理。2. 令, 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主要是关于行政性的指令。3. 格,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官吏应遵守的法规。4. 式, 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主要立法有:《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贞观律》、《贞观格》、《贞观令》、《贞观式》、《永徽律》、《永徽律疏》、《开原律》、《大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等。 61. 唐律12篇 《唐律疏义》(永徽律疏)共十二篇, 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1. 名例律,57条。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 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如五刑、十恶、八议、官当以及其他刑法适用原则。2. 卫禁律,33条。主要是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3. 职制律,59条。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赃枉法等。4. 户婚律,46条。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 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5. 厩库律,28条。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 保护官有资产不受侵损。6. 擅兴律,24条, 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 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 并控制劳役征发, 缓和社会矛盾。7. 贼盗律,54条。主要是关于延性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 打击其他严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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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8. 斗讼律,60条, 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欧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9. 诈伪律,27条, 主要是关于打击上述犯罪行为, 维护封建社会秩序。10. 杂律,62条, 凡不属于其他篇的
斗归于此篇, 内容广泛。11. 捕亡律,18条, 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 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12. 断狱律,34条, 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唐律疏议》是由十二篇律文、疏议(疏义)、注、问答和长孙无忌给唐高宗的《进律疏表》几部分构成。 62. 《大唐六典》 是唐代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共三十卷, 开元27年完成(公元739年)。它是以唐朝各部门机关按卷分篇, 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体制, 机构组织、职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大唐六典》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研究唐代行政立法的重要资料。对唐以后历代会典的编纂产生了深远影响。
63. 三省六部制 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中书省为最高法令机关, 皇帝的诏书, 皆由中书省根据皇帝的旨意草拟, 参加具体草拟的是中书舍人。门下省有权审定中书省草拟的诏令, 且中央各机关和地方各部门呈送的奏章, 内容重要的皆通过尚书省交到门下省审定后, 才送到中书省呈送皇帝裁决。尚书省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尚书省下设六部, 每部分领四司。
64. 唐朝刑事立法 1. 八议。八种人除了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罪, 都可以享受”请”的特权。这八种人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2. 请。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3. 减。指七品以上的官员及有爵位的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
弟、姐妹、妻子、子孙犯流刑以下的罪, 可以享有减刑一等的优待。4. 赎。指应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孙犯流刑以下的罪, 享受用铜赎罪的优待。5. 官当。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6. 免官。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 通过免官职折抵刑罚。7. 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8. 自首减免刑罚。9. 同居有罪相为隐。10. 共犯区分首从。11. 二罪以上俱发。对于数罪并发唐律采用并合论罪。12. 本条别有制与力不同, 即当《名例律》与其他十一篇的具体条文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具体条文。13. 断罪无正条, 即在判罪时在律中没有正面明确规定某一罪行如何处刑的条文。14. 化外人相犯, 即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65. 唐朝的刑名 1. 笞刑。用荆条鞭打犯人的腿部和臀部。2. 杖刑。用略粗于笞的荆条鞭打犯人的背部、腿部和臀部。3. 徒刑。剥夺犯罪者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4. 流刑。将罪犯押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为官府服一定期限的苦役的刑罚。5. 死刑。分绞、斩二等。
66. 唐朝的罪名 1. 十恶, 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罪名。即使贵族官员犯”十恶”罪, 也不能享受”八议”等减免刑罚的特权。包括:1. 谋反(就是企图推翻唐王朝的统治, 夺取皇位的活动, 为最大的犯罪, 列于”十恶”之首。犯此罪者不分首从皆斩)2. 谋大逆(就是毁坏皇权的象征, 如先祖的家庙、皇宫等)3. 谋叛(就是图谋叛国投敌, 首从皆斩)4. 恶逆(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之间殴打或谋杀长辈的行为。不分首从皆斩)5. 不道(犯罪手段非常残忍)6. 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犯此罪者处以死刑或流刑)7. 不孝(犯此罪者处绞刑或徒刑)8.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 不合睦, 犯此罪者, 分情况处以死刑或徒刑)9.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10. 内乱(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2. 杀人罪3. 伤害及保辜期限4. 强
盗、窃盗罪5. 略卖人口罪6. 官吏犯赃罪。包括受财枉法赃、受财不枉法赃和受所监临赃。
67. 唐朝的物权取得方式 唐武德十年颁布”均田令”规定: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受田一百亩, 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 二十亩为”永业田”。”永业田”归私人所有, 可以继承, 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口分田”归国家所有, 不许买卖, 身死后, 国家将”口分田”收回。除了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其他物权外, 还规定了山野之物的取得、地下埋藏物的取得、遗失物的取得、漂流物的取得、孳息物的取得等。 68. 唐朝的借贷契约 唐朝”永业田”允许买卖但受到一定限制, 即买卖时须有官府批准的”文牒”。唐朝强调买卖土地、房产和牲畜要订立契约。唐朝的借贷中的”借”一般指”使用借贷”, 而”贷”则指”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的区别在于前者所借用之物为特定物, 而后者所借用之物为同类物。唐代的借贷关系有负债(不计息)和出举(计息)两种。
69. 唐朝的离婚制度 唐代的离婚分两种, 强制离婚和协议离婚。强制离婚又分为官府强制离婚和义绝。如果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 则官府强制离婚;所谓义绝就是夫妻之间的情意断绝, 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规定, 在封建社会的婚姻关系上无疑是开明的, 妇女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
70. 《唐律疏议》的特点1. 体制完善, 结构严谨 唐律把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且排列的逻辑次序严谨, 反映了立法技术的成熟。2. 用刑持平 从主刑看, 采用一罪一刑;从处决死刑方法看, 沿用《开皇律》, 死刑只有绞和斩;从刑罚加减看, 以从轻为原则;加设”加役流”刑。历史地位: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产物, 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它不仅对唐朝封建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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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了重要作用, 而且为以后的封建王朝的立法提供了蓝本, 并对亚洲许多国家封建法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71. 唐朝的司法机关 即大理寺(是唐
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发现可疑, 徒流以下驳令原审机关冲审, 或径行复判;死刑案, 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 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叫作”三司推事”)
72. 唐的中央监察组织与职责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 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 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 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上来遵守法律, 待御史和殿中御史主要职责是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监察御史则巡察州县, 纠察地方官吏中的违法行为。
73.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 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 一般以刑律为主, 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赦、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 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74. 编敕 是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 加以分类整理, 删去重复矛盾之处, 然后再颁布, 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75. 重法地法 北宋宋仁宗嘉祐中期, 开始实行”重法地”法, 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 加重处刑。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 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
76. 盗贼重法 在重法地内, 凡属劫盗罪当死者, 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 妻子编置千里外, 逢赦亦不移不释;如有杀官吏、焚房屋百间、群行州县之内, 劫掠江海之上, 尽管在非重法地作案, 也按”重法地”论处。
77. 宋朝的租佃关系和典卖制度 租佃关系地主的土地私有制已经成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而租佃关系则是与之相适应的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基本形式。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红契”。遇有土地争讼以红契为据。因此, 红契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同时严格保护地主剥削农民的租佃契约。契约到期, 租佃关系结束, 地主可以另佃, 农民可以另租。典卖制度中国古代土地的买卖始于西周末年。但有关土地的典卖, 直到唐中叶时才零星出现, 个别皇帝的诏令中偶然有”贴典货卖”的字样;到了宋朝, 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 并且被制度化。根据法律规定, 一般的卖是”绝卖”, 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 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因而典价比卖价低得多。由于典卖土地者, 绝大多数是贫苦无贷的农民, 因此地主们通过典卖的方式, 不仅可以廉价地取得土地的收益, 而且当农民到期无力收赎时, 便依法取得其所有权。 78. “折杖法” 宋太祖统一全国后, 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 缓和阶级矛盾, 取得民心, 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 使”流罪得免远徙, 徒罪得免役年, 笞杖得减决数”。
79. “刺配之法” 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 推行”刺配之法”, 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 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 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80. “凌迟” 从宋仁宗统治中期, 于绞、斩之外, 还采取五代时出现的”凌迟”刑, 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 81. 宋朝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宋初除按唐制, 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 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 经刑部复核后, 须送审刑院详议, 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 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神宗
年间, 因机构重叠而裁减了审刑院, 恢复了刑部和大理寺的职权;但是对于诏狱, 则由皇帝下诏指定朝官组成非常设性的特别审判机构进行审判。 82. 元朝的主要立法 元朝的立法概况
包括《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和《大元通制》。其中《元典章》并不是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 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编纂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得圣旨、条画的汇编。
83. 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1. 推行民族歧视政策, 各民族在法制上不平等, 汉人在政治上处于最底层, 蒙古族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权。2. 残暴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3. 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4. 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5. 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84. 《大明律》 明朝的法律主要是《大明律》, 该律脱胎于唐律, 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30卷,460条。洪武30年将《钦定律诰》147条附于其后, 总其名曰《大明律》。它总结了唐宋以来, 特别是明初三十年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的经验, 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 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85. 《大诰》 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四篇, 共236条。它汇聚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
86. 《大明会典》的性质 《大明会典》以六部官制为纲, 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它仍然属于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87. 明朝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 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 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 《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 规定:”若在朝官员, 交结朋党, 紊乱朝政者, 皆斩, 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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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奴, 财产入官”;”若犯罪, 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 暗邀人心者, 亦斩”,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 听从上司主使, 出入人罪者, 罪亦如之。”同时, 还严禁内外官交结, 规定, ”凡诸衙门官吏, 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 漏泄事情, 夤缘作弊, 而附同奏启者, 皆斩, 妻子流二千里安置。”为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 还规定:”凡除授官职, 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得除授官职, 违者, 罪亦如之”;甚至”官吏及士庶人等, 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 即是奸党, 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 犯人处斩, 妻子为奴, 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明律的这些规定, 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 削弱君主集权的专制制度。 88. 明朝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 从严惩处, 一贯以下杖七十, 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 不分首从, 并赃论罪, 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 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89. 明律的主要特点 1. 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2. 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3. 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4. 严厉惩治贪官污吏5. 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90. 清律的特点 一、以严刑峻法推行思想文化专制1. 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2. 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 推行文化专制改革。二、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三、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四、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五、实施严酷的刑罚制度, 在沿袭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基础上, 增加了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等。
91.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 并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 内容分正文和附录, 正文是”军
上大权”, 共十四条;附录是”臣民权利义务”, 共九条。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钦定宪法大纲》中有关君上大权的内容, 抄自日本宪法。在赋予君上无限权力的同时对议院作出了限制, 与日本天皇的权力相比, 君上大权更加漫无限制;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 主要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的义务。至于权利, 规定在法律范围内, 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 但在必要时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首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 但它是借宪法之表行君主专政之实, 因而引发社会各阶层的不满。但是它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宪政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 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 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了不小的冲击作用。它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 但毕竟同旧有的传统封建法典不同, 它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 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 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此外, 《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 92. 《十九信条》 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 它是清政府在革命高潮时制定的, 因此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 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十九信条》采用了责任内阁制, 在形式上限制了皇权, 扩大了国会权力。规定皇权以宪法明定者为限。《十九信条》虽然在形式上用分权之制限制了君权, 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第一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第二条)。企图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另外, 《十九信条》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 更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93. 清未立法指导思想 ”参考古今, 博稽中外”
94. 《大清现行刑律》 是修订法律馆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1910年5月15日颁布施行, 共30门389条。它
在体例上没有超出旧律的模式, 实际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主要内容是:1. 《大清现行刑律》以”刑律”为名, 受西方法学理论的影响。2. 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各律总目, 从名例到河防分为30门36卷, 这是新旧法典体例折衷的结果。3. 改革刑罚, 取消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4. 删除了过时的条款, 如同姓不婚、良贱不婚等。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如毁坏铁路、电讯和私铸银圆罪等。 95. 《大清新刑律》 是在修订法律馆主持下制定, 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共53章,411条, 另附有暂行章程五条。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其主要内容是:1. 仿照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 分总则和分则, 总则17章, 分则36章。2. 采取资产阶级的刑罚体系。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3. 吸收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无正文者, 不问何种行为, 不为罪。”4. 对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删减, 尤其是删除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度为根据的”八议”、”请”、”减”、”赎”、”十恶”、”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内容。 96. 《大清民律草案》 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其体系主要仿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 再结合中国封建法律的内容。它分为五篇, 分别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 共37章,1569条。其中总则、债权和物权由日本法学家起草;亲属和继承由清廷礼学馆主持起草。其主要内容是:第一篇总则。共八章, 分别是法例、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及期日、时效、权利之行使和担保。第二篇债权。共八章, 分别是通则、契约、广告、发行指示券、发行无记名证券、管理事务、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债的形式等内容。第三篇物权。共七章, 分别是通则、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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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和占有。规定了各种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第四篇亲属。共七章, 分别是通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会和扶养之义务。规定了亲属关系的分类、家庭
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亲属间的扶养等内容, 主要是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第五篇继承。共七章, 第一章包括定名、范围和次序, 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别是通则、继承、遗嘱、特留财产、无人承认之继承、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主要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和顺序、遗嘱继承的办法和效力、没有确定继承人的遗产的处理办法、对债权人或受继人利益的保护等内容。《大清民律草案》将资本主义色彩的内容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内容合二为一, 这是由立法指导思想所致, 也是立法过程中”礼法之争”的结果。 97. 清未商法和诉讼法的制定 光绪29年清廷设立商部, 起草并颁布了一些应急商事法规《钦定大清商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由于时间仓促, 大都比较简单, 不能满足朝廷和社会的需要。光绪32年, 由于官制改革, 商事立法由修订法律馆负责主持起草, 因有了几年的立法经验, 所订法律趋向成熟, 但由于清室覆亡, 大都未能颁行, 主要有《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在清廷颁布修订法律谕旨后, 修订法律馆认为刑法和诉讼法关系, 不可偏废, 于是在订刑律的同时开始了诉讼立法工作, 在光绪31年提出制定简明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至宣统2年相继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
98. 清未司法机关的变化及司法制度的改革 从1906年开始, 在中央, 清政府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法部, 专门负责司法行政;把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 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审判, 同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设立总检察厅, 作为最高
检察机关, 独立行使检察权, 取消都察院。
99. 领事裁判权 是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 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 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 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国家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一项特权, 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重要标志。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100. 会审公廨制度 是清政府在举借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其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当领事裁判权扩大到外国领事可以参与对中国人的审判后,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的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法院”, 会审公廨在上海正式成立, 以后又扩大到厦门等地。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 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会审公廨管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窃盗等案件, 凡是牵涉到有约国洋人必须到岸的洋华诉讼, 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诉案件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 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 101. 《天朝田亩制度》 是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它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 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 并提出了太平天国的其它一些重要制度。在政权组织方面, 中央采用君主政体, 地方分为省、郡、县三级。规定了各级官吏选拔、提升和降免的保举制度和保升奏贬制度;在土地方面, 规定了平均分配土地的政策;在经济方面, 规定了国库制度;在婚姻家庭方面, 规定男女平等, 男女结合发给结婚证书即”龙凤合挥”。
102. 《资政新篇》 是洪仁玕制定的, 它要求”革故鼎新”, 依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 建立起使中国富强的政治法律制度。《资政新篇》在政治方面主张”权归于一”, 加强中央集权;在经济方面主张兴办近代化的工矿交通事业;在改良社会方面主张发展近代文化卫生
和福利事业, 革除封建陋习;在法律方面主张”宜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罪人不孥”、”善待轻犯”、改革刑罚制度, 等等。它是一个统筹全局的治国方案, 是太平天
国后期的施政纲领。
103. 太平天国的刑罚 太平天国由于处于战争环境无法实行徒刑和流刑, 采用了杖刑、枷刑和死刑三种。 104. 《太平刑律》 太平刑律是在《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是太平天国的重要刑事立法。有177条, 现存62条。
105. 保举制度:遴选补充各级乡官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具有朴素民主主义精神的任官制度。
106. 保升奏贬制度:提升和降免各级官员的一种制度。
107. 圣库制度 每25家设一国库, 由两司马负责管理, 每当收成时,25家除留下口粮以外, 其余粮食都要交到国库。布、鸡犬、银钱等物也须上交。由两司马登记造册, 将库存情况上报。25家中如有婚娶和小孩过满月等事, 可以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 从国库支领一定数量的钱谷。
108. 龙凤合挥:男女结合发给的结婚证书, 上面印有龙凤图案。
109.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共4章21条。第一章规定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权限;第二章规定了参议院的组成, 议员的产生以及参议院的职权;第三章规定了临时大总统下设行政各部、部长的任免及其权限;第四章规定了施行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止。特点是: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施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治体制, 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当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它使得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110.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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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文件, 共7章56条。7章分别是《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它以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 吸收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 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精神。《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即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隶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 使之相互监督制衡, 防止个人独裁, 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 体现了民主精神;《临时约法》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有史以来首次以宪法形式赋予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民主思想以法律效力, 公开否定了自古以来尊卑有等、贵贱有别的等级特权制度, 冲破了君臣父子、”三纲五常”、封建礼教的精神藩篱, 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和一定的人民性。《临时约法》没有也不可能提出一个彻底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 未设反帝条款。反映出民族资产阶级对帝国主义心存畏惧, 抱有幻想;《临时约法》没有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内容, 说明与封建主义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 没有也不可能根本解决土地问题, 削弱了激励农民参加革命的号召力量, 使其民主光泽大为减色;《临时约法》是允诺人民享有许多民主自由权利, 但未提供实现它的物质基础, 这些权利是可望不可及的, 而所谓主权在民原则不过是现实中的地主资产阶级专政的代称。《临时约法》与近代中国其它宪法相比, 具有自己的历史特点, 明确显示出资产阶级革命派限制袁世凯专权, 保卫共和的意图。《临时约法》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力关系为防袁专权独裁;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程序。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 确立
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首次将人民久已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愿望赋于法律效力, 是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的伟大创举。它的诞生, 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 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开始深入人心, 唤起了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 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 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 在维护民主权利, 一切依法办事, 彻底否定积弊已久的君主乾纲独断、以言代法的封建法统等方面, 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11.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 南京临时政府为贯彻三权分立, 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 中央设”临时中央审判所”(亦称”裁判所”), 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依《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 裁判所由临时大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之后设立, 《临时约法》改称法院, 由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 112. 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北京政府司法机关体系, 法院有普通法院、监理司法法院、特别法庭、平政院之分。(1)普通法院分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庭和初等审判庭。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2)监理司法法院是指未设普通法院的各县所设立的审判机关。(3)特别法庭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两类。军事审判机关分设高等军法会审、军法会审和临时军法会审三种组织, 身立军人犯罪案件;地方特别审判机关是临时在少数民族地区或特别区域设立的司法组织, 及特区法院。(4)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察理行政官员之违法行为, 就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二、诉讼审判特点:(1)运用判例和解释例国。(2)四级三审制。(3)县知事兼理司法。(4)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5)扩大帝国主义列强的在华领事裁判权。三、狱政制度:北京政府成立后, 改清法部典狱司为司法部监狱司, 管理全国监狱, 并修订《大清监狱律草案》, 定名为《监狱规则》, 成为民国首部监狱法
典。
113. 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 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包括 一、1913年10月31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即”天坛宪
草”。”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这部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 肯定了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 规定国会有较大的权力, 采取责任内阁制限制了袁世凯的权力, 束缚了袁世凯的手脚。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使国会达不到法定人数, 无法继续开会后, 下令解散国会, ”天坛宪草”未及公布便成了废纸。二、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 又称《袁记约法》。与《临时约法》相比, 其显著特点是:废除责任内阁制, 行总统制;无限扩张总统权力, 使总统任期改为10年, 而且可以连选连任。还规定换届之时, 参政院可以议决现任总统连任, 且毋须改选;总统继位人可由现任总统指定, 甚至还可以推荐自己的儿子;废除国会制, 设立立法院。三、1922年10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 这是中华民国法制史上有名的”贿选宪法”, 也叫做”曹锟宪法”。以”天坛宪草”为基础编著完成, 是近代史上中华民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该宪法分13章141条。
114. 《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1.1《训政纲领》:确立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职权, 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其核心是政治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训政纲领》还规定了”政权”和”治权”的划分。
1.2《训政时期约法》该法共8章89条, 主要内容是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体”永为统一共和国”。但人民的政权, 即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的行政, 由国民党政府训导之。实则人民只有纳税、服兵役、服从法律的义务。该法的核心精神, 是以根本法形式确认训政时期国民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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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高”训政”者, 代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约法的解释权属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训政时期约法》本质是本着”以党治国”精神肯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制度。
2.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该草案共8章148条。结构与《训政时期约法》基本相同。只是将原约法中《训政纲领》(第3章)改为《国民大会》;第6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分为《中央政府》、《地方制度》两章, 第8章《附则》易名《宪法的施行及修正》。
2.2《中华民国宪法》共14章175条。第1章《总纲》标榜:”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2章《人民之权利义务》, 规定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 避免紧急危难, 维持社会秩序, 增进公益所必要”, ”以法律限制之”。第3章《国民大会》, 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即根据国民党提议行使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权。国民大会6年召开一次, 闭会期间无常设机构。第4章《总统》, 确立总统制, 赋予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第5章《行政》、第6章《立法》、第7章《司法》、第8章《考试》、第9章《监察》, 即政府行使的五种”治权”。行政院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立法院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第10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规定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第11章《地方制度》, 规定省、县自治。第12章《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即国民行使的四种”政权”。规定年满20岁国民有依法选举之权, 年满23岁有依法被选举权, 原选举区有依法罢免被选举人之权。至于创制, 复决权则由法律规定。第13章《基本国策》, 宣称内政外交以三民主义为基本原则, ”保卫国家安全, 维护世界和平”, ”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第14章《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赋予司法院以解释权, 确立严格修改程序。蒋介石利用《中华民国宪法》, 于1948年3月29日召开国民大会,4月19日被选举为大总统。
3. 民法于1928年开始起草, 此外, 还颁布了《著作权法》《、出版法》《、建筑法》、《房屋租赁条例》等单行民事法规。《中华民国民法》维护土地权益。保护债权人利益。承认事实上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确认传统婚姻制度。确认男尊女卑的父家长统治权。确认传统的继承制度。确认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和在华权益。 4. 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典有两部, 即1928年《刑法》和1935年新《刑法》。1935年新《刑法》该法分两编, 共47章357条。南京国民政府称该法以三民主义为立法宗旨, 立法原则采罪刑法定主义、主观人格主义、社会防卫主义, 并注重传统伦理观念等等。其实, 该法典除将一部分特别法内容分别纳入有关条文外, 就是增加了德、意等国带有法西斯性质的刑法内容, 特别是增加《保安处分》专章。此外, 新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为18岁, 对于普通犯罪采取从轻处罪原则, 而对触犯统治权的”内乱罪”、”外患罪、”杀人罪”、”强盗罪”、”渎职罪”等”危险极大者”, 从严、从重惩处。主要内容:镇压人民革命运动。保护半殖半封建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抄袭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掩饰法西斯统治。援用”保安处分”, 残害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维护封建宗法家庭制度。维护帝国主义在华权益。
5. 商事单行法规 南京国民政府援用北京政府颁布的《商人通例》、《商事公断处章程》, 调整各种商事活动。1929年,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民商合一的原则。从1929年到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修正公布《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银行法》等, 作为民法特制法。
6. 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该法分《总则》、《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
法院》、《检察暑及检察官之配置》等, 共15章91条。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11条, 及《最高法院组织法》等法规。 115.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及审
判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司法院之下设立各级法院。法院有普通法院、特别法庭之分。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 行三级三审制。特别法庭是据特别法规而设置的, 行法西斯审判制度。特别法庭分中央、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二级。前者设于首都, 隶属司法院。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重庆、兰州两地。军法会审, 也属特种法庭。军法会审分简单, 普通、高等军法会审三种。国民党各级党部和特务机构也操纵司法审判权。南京国民党政府审判制度包括:A”一告九不理”, 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1. 管辖不合不受理。2. 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即案件须由某种特定人才能起诉, 否则拒不受理。3. 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4. 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5. 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6. 一事不再理, 即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之案件,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 不再起诉和受理。7. 不告不理, 即对未经起诉的事情, 法院不得进行审理。在审理中, 法院受原告起诉范围的约束, 告谁审理谁, 告什么审理什么, 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8. 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9. 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 第三审不受理, 即上诉第三审的理由, 不是因为判决不适用法律的规则, 或者适用不当, 第三审法院拒不受理B ”自由心证”。即对证据的取舍和对证明力的判断, 法律不预先规定, 由法官据其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 自行判断。这是仿效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原则而确定的一项审判原则。法官的法律意识和法官的世界观分不开, 加之法律本质的决定, 使法官内心确证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为政府统治服务。C ”不干涉主义”。这是民诉中采用的一项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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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诉讼活动依当事人意思决定, 不得就当事人未申明的事项判决, 一切全凭当事人意思行事。
11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遵循党中央提出的”制宪七大原则”,
规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 共17条。主要内容是:1.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2.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3.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4.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 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 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 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 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 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117. 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及后期的土地立法 初期(1927~1931)以1927年”八·七”会议确定的土地方针政策为立法指导思想, 这一时期的立法基本思想正确, 但缺乏经验, 存在一些错误。中期(1931~1934)以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为代表, 受左倾思想干扰, 错误严重。后期(1934~1937)以共和国《土地政策新的改变》为代表, 使立法走入正轨。 118.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1934年4月颁布, 是这一时期立法司法经验的结晶, 也是代表性法规。反革命罪(构成要件:其一, 危害的客体须是苏维埃政府及革命利益;其二, 犯
罪主要目的须是意图保持或恢复地主资产阶级反动统治。凡具备二要件者, 不论以何种方式依反革命罪论处) 。 11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4年4月公布, 主要内容:1. 基本原则, 男女婚姻自由, 严禁强迫、包办、买卖婚姻, 废除童养媳和强迫守寡, 实行一夫一妻制并严禁蓄婢纳妾2. 结婚与离婚, 结婚须双方自愿, 达法定婚龄, 无禁婚的血族关系与疾病, 须去乡、市、区苏维埃登记领取结婚证。离婚自由3. 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 离婚后原土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 婚后增加财产男女平分。离婚前所生子女及怀孕小孩由女方抚养, 年长子女抚养尊重其意见。4. 保护军婚, 红军战士其妻要求离婚须经其夫同意。意义:砸碎了几千年束缚妇女的枷锁, 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得到解放, 实现男女婚姻自由, 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20. 工农政权时期的新型司法体系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地方为省、县、区各级裁判部。各级裁判部设刑庭和民庭。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司法制度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 在特殊地区及紧急情况下, 对反革命、豪绅、地主犯罪, 剥夺上诉权, 一审终审。实行公开审理, 涉及秘密的可用秘密方式, 但宣判仍应公开。有助于群众监督和法制教育。实行人民陪审, 无选举权者不得充当陪审员。主审与陪审员意见分歧, 以主审为准。陪审员不脱产, 选举产生。实行巡回审判, 这是一种崭新的审判方式。由各级裁判部在案发地点就地调查, 在群众参与旁听下就地解决案件。多为具有重大意义的典型案件或群众性的刑事案件。实行死刑复核, 不论被告是否上诉, 一律报请上级审判机关复核批准。须上诉期满, 被告、原告未上诉与抗诉, 上级审判机关批准, 原死刑判决方生效。实行合议制度和辩护制度。 121. 《施政纲领》和《人权条例》的制定、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抗日各边区相继制定了《施政纲领》, 这些《施政
纲领》以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 均有保障抗战, 加强团结, 健全民主, 发展经济, 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主要内容:1. 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团结边区内各阶级、党派, 发挥一
切人力、物力、财力抗战。严厉镇压汉奸及反共分子。2. 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 团结边区内各抗日阶级、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主要措施是:调节各阶级的关系, 地主减租息, 农民交租息;改善工作生活, 资本家有利可图;一致对外共同抗日。3. 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将其提到保证全国人民团结的高度。规定几项重大措施:一是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二是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与被选举权;三是”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四是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五是人民享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的权利;六是男女平等, 提高妇女地位, 保护其特殊利益;七是反对民族歧视, 实行民族平等、自治、尊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4. 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出发, 发展农、林、牧业、手工业和工业, 奖励扶助私人企业, 保障经营自由。实施外贸统治。贯彻统筹统支的财政制度。征收统一累进税, 维护法币, 巩固边币。5. 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举办各类学校, 普及免费义务教育。尊重知识分子, 提高边区人民政治文化水平。《施政纲领》以反对日本国主义, 保护抗日人民, 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 改善工农生活, 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陕甘宁边区《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1. 规定人权的法律概念。即:”边区一切抗日人民, 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 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之自由, 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说明当时人权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抗日人民各项自由权, 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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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人民民主平等权。2. 规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司法、公安机关逮捕人犯证据充分, 依法执行;其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逮捕、审问、处罚, 但现行犯例外;过去反对边区逃
亡在外的地、富, 返回家园遵守法令, 一律不究既往, 依法保护, 禁止侵犯其人权。意义:1. 深刻地体现了当时边区施政纲领确立的保障人权的立法原则, 促进了抗日根据地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2. 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性因素, 去完成民族解放的艰巨斗争任务。3. 有利于克服根据地内存在的一些侵犯人权的现象, 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制观念, 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122. 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 A 土地所有权:不论公、私土地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 强调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B 减租交租。C 保护佃权D 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123. 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刑事立法的原则:A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原则;B 贯彻保障人权原则;C 反对威吓报复, 实行感化教育原则。主要罪名:A 汉奸罪。凡以破坏抗战为目的的行为均构成汉奸罪。B 盗匪罪。凡以抢劫为目的各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均构成盗匪罪。C 破坏边区罪。凡以破坏边区为目的的各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均构成该罪。D 破坏坚壁财物罪。是敌后根据地特有罪名。坚壁财物也叫空室清野财物。因防止日寇汉奸破坏与掠夺而将一切公私财物藏于地窖、山沟等隐蔽所的。凡勾结敌伪挖索上述财物, 或毁损、窃盗上述财物等行为, 均构成该罪。 124. 抗日边区的司法机关 抗日边区分级设有下列司法机关:(1)边区高等法院, 是边区最高司法机关, 负责全区审判及司法行政工作。下设刑庭、民庭, 必要时组织巡回法庭。(2)高等法院分庭, 是高等法院派出机关。(3)县司法处, 初期只有一个裁判员主持审判业务。(4)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 职权是
解释法令, 审理高等法院一审及二审刑事上诉案和一审民事上诉案及行政诉讼案、婚姻案、死刑复核案。1944年9月因精兵简政而撤销。(5)检察机关, 高等法院设检察员, 在院长领导下独立行使检察权。
125.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 在抗日战争时期, 马锡五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 创造了一种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即马锡五审判方式。特点:一是深入农村, 调查研究, 实是求是地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 教育群众, 尊重群众意见;三是方便群众诉讼, 手续简便, 不拘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整风运动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群众智慧是其产生的力量源泉。这一方式是在巡回审判基础上成长起来的, 是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它的出现、推广, 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 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 减少争讼促进团结, 利于生产保证抗日, 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126. 抗日边区的调解制度:抗日战争时期发展了调解制度。调解遵循原则:调解须双方自愿, 不得强迫命令或威胁;调解须以法律为准绳, 照顾善良风俗, 不是无原则无条件的息事宁人;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任何个人机关不得阻止当事人的起诉权, 司法机关不得以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调解制度种类:依主持调解的个人或单位不同, 分为:①民间调解。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好形式②群众团体调解。有的专设调解委员会。③政府调解。在基层政权组织下调解纠纷。④司法调解。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形式之一。达成的调解协议, 对双方有强制效力, 须无条件执行。调解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歉, 认错, 赔偿损失或抚慰金, 及其他善良习惯。调解可以解决矛盾, 增强民间和睦团结, 利于抗日民族解放事业;增强民众法制观念, 减少纷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民案件, 提高办案质量;为解放战争和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历史经验;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
补充。
理各种案件。
127.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宪法性文件的制定主要是自解放区人民政权的施政纲领,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布告。包括1946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
宪法原则》,1948年8月的《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7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49年4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等。
128. 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该指示。决定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开始了解放区土地立法序幕。
129.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 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制定公布了该《大纲》, 共16条。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其主要内容是:1. 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2. 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 团结中农, 保护工商者, 正确对待地主富农。3. 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 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 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 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 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130. 解放区的司法制度 A 人民法院的建立:a 摧毁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 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和保证土改的人民法庭;b 为保证土改顺利进行, 建立人民法庭。B 实施新的法制原则:a 实行人民民主法制原则:严禁乱打乱杀使用肉刑, 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 简化诉讼手续, 执行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 放宽上诉制度, 严格复核制度, 规定了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范围。b 废除国民党政府法统和《六法全书》, 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即有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者, 服从其规定;无前述规定者, 服从新民主主义政策, 以此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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