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维修保养管理规程
目的:
范围:
职责: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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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厂房以及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保证厂房、设施符合生产要求,防止差错和事故。 适用于厂房和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管理。 工程设备部对此规程的实施负责。 厂房、设施的维修、保养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计划检修。 对厂房、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状况检查,与生产设备的全面状况检查和验证计划结合起来,由工程设备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检查计划,并根据厂房、设施的实际状态和普查情况,组织编制厂房、设施的年度大、中修维修保养计划,经上级批准后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厂房、设施全面状况检查组由工程设备部负责人、质保部负责人、设备管理员、被检查车间(室)的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由工程设备部负责人负责,检查组成员应当了解厂房、设施的实际状况以及这些厂房、设施今后数年能否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检查组还应对那些影响生产的重要条件的改进提出建议。 工程设备部负责人事先与质保部负责人、设备管理员、被检查车间(室)负责人等一起制定厂房和每一公用设施的分类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的资格、参加人员、检查开始的日期、如何实施检查的指南或手册、检查需要的专用仪器和工具等。将分类检查计划汇总成总检查计划。检查计划须分类存档和组织实施。 检查组按确定的计划进行检查。 检查必须作记录和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由被检查车间(室)负责人负责起草,工程设备部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组成员讨论、确定,并将报告报上级审核批准。批准后的报告存档一份,检查组成员各执一份复印件。检查报告须包括检查结果、建议、所需或已采取的措施、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等。全面检查从检查之日起到检查报告批准应在10天内完成。
7 工程设备部负责人根据厂房、设施的实际技术状态和普查情况,组织编制厂
房、设备的年度大、中修维修保养计划,经上级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不得任意更改。设备的年度大、中修维修保养计划必须与验证结合。
8 对厂房、设施维修保养时必须及时作好记录,经设备管理员复核和工程设备
部负责人审核后存档。
9 厂房、设施维修目标、范围、间隔时间:
9.1 维修目标:确保厂房、设施达到设定的标准,符合生产要求,防止差错和
避免污染、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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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维修范围和间隔时间: 大修:
(1) 范围:对厂房或设施的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更换或修复设施的全部磨
损件,调整电气部分,更换失效的部件或材料,清除结构缺陷,恢复设施的原有性能、精度及效率,翻修外表;更换或修复厂房损坏的装修材料,更换或修复厂房的门、窗、灯具、水池、地漏、管道等,修复地面、墙壁、天棚等损伤的部位,结合技术改造调整原布局或结构,恢复或变更厂房外观。
(2) 间隔时间:厂房、设施的大修一般五年一次。
9.2.2 中修:
(1) 范围:对厂房或设施的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更换或修复设施的部分磨
损件,对精度、性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部位进行针对性修理,更换失效的部件或材料,恢复设施的精度、性能;更换或修复厂房损坏的装修材料,更换或修复厂房的门、窗、灯具、水池、地漏、管道等,修复地面、墙壁、天棚等损伤的部位,结合技术改造调整原布局。
(2) 间隔时间:厂房、设施的中修一般三年一次。
9.2.3 小修:针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拆卸设施的部分零部件进行检查、修
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同时检查、调整、紧固机件,恢复设施使用性能;更换或修复厂房损坏的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灯具、水池、地漏、管道等,更换失效的部件或材料。
10 维修、保养的其他要求:
10.1 厂房、设施的大、中修计划要与生产计划和验证协调安排。
10.2 厂房、设施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检查、维修保养人员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一般生产区时,按“SOP-HM-007-00人员进入一般生产区清洁规
程”的规定换鞋、洗手、更衣。
(2) 在进入洁净区时,按“SOP-HM-008-01人员进入洁净区清洁规程”的规
定换鞋、洗手、更衣。
(3) 携带的检查、维修工具进入洁净区时,按“SOP-HM-002-01物料、工具
进入洁净区(室)前清洁规程”的规定办理。
(4) 在检查、维修、保养时要有设备操作人员陪同,在发现异常时,可以指示
操作人员停止生产,但不得擅自更改运行参数,不得超越职责范围进行生产操作,如确需更改运行参数,则按“SMP-VM-012-00变更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
10.3 厂房、设施维修时必须按“SMP-EM-018-00厂房状态标志管理规程”的规
定悬挂状态标志,电气设施维修时,同时按“SMP-EM-012-01电工作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
10.4 检修要逐步采用状态监测和现代故障诊断等技术,努力采用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新设备。
10.5 检修前要做好技术准备和材料、备件的准备,检修后及时清理现场,要做
到工完、料净、现场清。
10.6 工程设备部负责人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厂房、设施维修完成情况。
10.7 检修后的厂房、设施要由工程设备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质保部负责人、
设备管理员、使用部门负责人等)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常生产使用。对于空调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以及洁净厂房等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厂房、设施,在检修后要经过验证合格,才可以重新投入使用。所有记录要认真填写后归档。
10.8 厂房、设施变更时须符合“SMP-VM-012-00变更管理规程”的规定,并须
作记录存档。涉及验证时,须符合“SMP-VM-001-02验证管理制度”的规定。
10.9 厂房、设施要结合检修实现技术革新的,必须报上级和总经理,经论证、
批准后实施。
10.10 有关记录,见“SMP-EM-003-00设备维修保养管理规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