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余亚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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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执字第2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富强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杨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亚男,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
北京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余亚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北京市志诚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京志诚证字第349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亚男给付案款2553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亚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余亚男名下有房产一套,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北里22号楼5层2-502,已查封。现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余亚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余亚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上述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5310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志诚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志诚证字第349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余亚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潇代理审判员马元凯代理审判员刘恩水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学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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