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知识产权宣传资料
2011知识产权宣传资料
1、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2、专利权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是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的专有权。
3、知识产权有以下特征:
(一)客体的无形性。也称非物质性,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是人们智力劳动的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
(二)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以营利目的实施其受法律保护的智慧创作物。
(三)地域性。也称知识产权空间效力的有限性,是指根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相应的地域内受保护,不具有域外效力,但特殊情况除外。
(四)时间性。一般而言,依据某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超过法律规定保护期限的,即进入公有领域。
(五)双重性。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和双重内容。
4、专利工作主管部门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相关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监督各项专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受理专利的复审请求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包括:(1)对不服专利局驳
回申请和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
(2)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等。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四)国家和地方国防专利机构。国家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5、我国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
(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三)《国防专利条例》。
6、申请专利的主体资格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所在单位。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合作或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四)专利申请权的合法受让人。包括通过合同转让方式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人及通过继承方式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人。
(五)外国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办理。
7、申请专利的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在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各地的专利代办处申请专利,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8、专利申请审查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
(二)受理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专利申请号,并
通知申请人。
(三)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文件的格式、法律要求、费用缴纳等情况作形式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如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予以驳回。
(四)公布申请。对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初审合格后立即公布。
(五)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也可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六)授权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在《发明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1)专利申请号的组成结构
专利申请号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年号、申请种类号和申请流水号三个部分。 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专利申请号中的第1—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第6—12位数字(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
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
专利申请号中使用的每一位阿拉伯数字均为十进制。
(2) 申请年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年号采用公元纪年,例如2004表示专利申请的受理年份为公元2004年。
(3) 申请种类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种类号用1位数字表示,所使用数字的含义规定如下:1表示发明专利申请;2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9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上述申请种类号中未包含的其他阿拉伯数字在作为种类号使用时的含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4) 申请流水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用7位连续数字表示,一般按照升序使用,例如从0000001开始,顺序递增,直至9999999。 每一自然年度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重新编排,即从每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不延续上一年度所使用的申请流水号,而是从0000001重新开始编排。
9、两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或同时申请专利,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在我国,审批专利遵循先申请原则,即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专利,专利权就授予谁。两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
日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10、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11、申请专利及专利授权后通常需要缴纳的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申请维持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
(四)年费。
1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13、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 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的任务
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14、合作或委托发明创造?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谁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合作或委托发明创造。
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15、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16、冒充专利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7、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8、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什么不同?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都是凭借国家公权力给予知识产权强制性的保护,但两者在性质、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等方面截然不同:
(一)性质不同。行政保护虽然也可以通过权利人申请而启动,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而主动采取的措施;而司法保护则是由权利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时启动的保护,它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不同。行政保护讲究效率,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但可能会牺牲公平;而司法保护追求的目标是公正、合理,程序完善、复杂,因此往往导致诉讼冗长,缺乏效率;
(三)后续救济机会不同。如果权利人经过行政救济后仍得不到满足,还可寻求司法保护,即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解决不排除司法解决的后续救济机会。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司法保护是终局的救济途径,不能因为对司法保护不满意,反过来再寻求行政保护。
除此之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保护措施力度、法律依据等方面也有所区别
19、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从国家层面来看,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海关总署等;从地方层面来看,则主要由上述部委所属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来履行保护职责。
知识产权种类
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商标权、特殊标志、地理标志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商业秘密
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
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产品
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国家版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 海关总署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