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惩治与立法完善
[关键]词危害社会诚信犯罪;惩治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准则,是治国安天下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是取信与民,取信与社会,取信与人,促进国泰民安、政通人和的法宝,危害诚信的犯罪必须加以惩治。。 一、危害诚信犯罪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社会诚信是我国刑法保护的重点之一,对危害社会诚信犯罪我国依法进行了查处。 (一)特征 通过比对并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危害社会诚信中的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涉案总额,个案涉案总额很大危害社会诚信的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很大,对经济的危害非常严重。比如金融诈骗案个案总额几百万,几千万常见,上亿元的诈骗案也有之。 2.领域大。危害社会诚信犯罪,已从货币、证券、信用卡等经济领域方面,向政治、国家安全、职务等方向渗透,已从国内跨区跨省、跨行业向国际方面贯通,涉及的领域在不断扩展,几乎无孔不入。 3.危害大。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方面的秩序,而且也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4.疑罪多。有些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特别是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犯罪往往因为主观,主体复杂等因素影响常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发展趋势 从犯罪的现状和特征显露出制假销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危害社会诚信的犯罪具有如下发展趋势。 1.多发化。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危害社会诚信犯罪正处上升势态。且市场的多元化,参与主体的多样化,无疑为这类犯罪提供了多发机会,这类犯罪会在社会各个领域渗透,而呈多发态势。特别要警惕其由危害个人、危害社会经济向危害社会和国家安全方面扩散。 2.多样化。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危害社会诚信犯罪渐趋多样化。已由传统的方式变为秘密、间接的方式,比如用广告等形式诈骗素不相识、不曾蒙面的人或组织;已由传统的手段变现代手段,比如用电话、互联网、自动取款机等手段诈骗他人或组织;危害诚信犯罪的目的,已由财产向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个人信誉方面转化,比如散布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攻击危害他人等。 3.专业化。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危害社会诚信的犯罪已呈专业化,此处被打假或骗完再转他处继续制假售假,继续诈骗,有的人以此为生、为业,且分工明确。 4.组织化。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现在已由过去单打独斗变为有组织有分工的协作。制假售假中往往产供销一条龙,金融诈骗中往往拉帮结伙而进行犯罪。 5.“合法”化。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危害社会诚信犯罪中,犯罪者往往打着合法的晃子来掩盖真实的犯罪目的。比如有的公司企业,具有合法的证照,却暗地制假售假或金融诈骗。 6.国际化。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危害社会诚信的犯罪,除具有专业化、组织化的趋势外还具有国际化趋势,有的行为或结果是在国外完成的,已呈现国际化的趋势。 二、我国对危害成信犯罪的惩治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信用经济,和谐社会是一个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社会,诚信度的高与低直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安全,为此,我国利用刑事法律保护社会诚信,打击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危害社会诚信的犯罪。 刑法的规定: 1.罪名。我国刑法注重社会主义诚信的维护,虽然没有设专章来加以保护,但散见于专节及个别法条之中,涉及九章十二节两个修正案一个决定,计96条97个罪名。占刑法中法条和罪名的比例分别约为1/5、1/3。 2.处罚。从犯罪的处罚上看。 制假售假。处罚最高刑为死刑,罚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处七年以上的或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处罚最高刑为无期。单处或并处罚金无数量,十年以上没收财产。 金融诈骗。并罚,最高刑为无期,并处罚金最高额为二倍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或没收财产。 其他犯罪。最高刑为无期或死刑,并处或单处或不处罚金,罚金额度为五十万元以下或二倍以下,也有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没收财产的。 3.处罚的特点。我国刑法对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处罚有以下特点: 分散。没有设立专门章节保护社会诚信,而散见于刑法各个章节。 范围狭。只限对社会经济财产诚信方面重点保护,而忽视了其他保护,比如个人信用的保护。 重主刑。只注重人身罚,最高可处死刑,而对罚金处罚轻。仅为五十万元或二倍以下。限制没收财产罚,只对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适用选择性的没收财产,其他则不使用此附加刑。 三、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立法完善 危害社会诚信犯罪历来是各国打击的对象,我国的刑法对这类犯罪做了相应处罚,但从破坏社会诚信犯罪的危害性来看,我国的刑法存在一些缺陷,急需完善。 (一)我国刑法的缺陷 通过前面我们对刑法的惩罚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法条及特点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存在以下几种缺陷。 不系统。即我国刑法没有形成保护社会诚信的体系。内容分散且处罚适用轻重不匀不能治衡,难以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致使打击不力。 不全面。我国刑法只注重对危害社会经济方面的诚信犯罪的惩治,而忽视对其他危害社会诚信的惩治;注重了对社会诚信的保护,而对忽视对个人诚信的保护。比如对个人信用的保护还是空白。 刑罚偏。我国的刑法对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处罚重人身刑,而轻财产刑,在人身刑方面最高可处死刑,财产刑一般为二倍以下罚金,只有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才适用没收财产刑,显见刑罚适用有偏差。 (二)完善立法精神 针对刑法的缺陷,根据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状况和特点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国际上对此类犯罪惩治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完善刑法,增加惩治力度。立法精神: (1)贯彻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已被党和国家确定为基本刑事司法政策。维护社会诚信的立法必须贯彻这一政策。宽严相济的重点是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还要宽严有度。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不仅危害个人、集体、国家的诚信体系,而且危害个人、集体、社会的经济安全,重则危及国家安宁和个人生命。由于其危害性之大,我们主张从严处罚,并且要有力度。 (2)坚持原则。危害社会诚信犯罪,不仅危害诚信这种社会关系,目的性重在侵害个人、集体、国家的财产,因此,必须坚持运用有效刑罚手段、从重打击原则。重在追加犯罪人的犯罪成本,即加重附加刑,特别是财产罚的处罚幅度。处罚要重。罚就罚个“倾家荡产”,企业倒闭关门,决不能让其有资历卷土重来。 (三)完善立法的建议 基于我国刑法中维护社会诚信缺陷及惩治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必要,因此我国的刑法应该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从重的原则下加以完善。完善的形式。增加专章或专节或专项法律、法条、司法解释来保护社会诚信,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防护体系。 完善的内容: (1)增加罪类和罪种、罪名。罪类:增加危害社会主义诚信罪。增加罪种:将其他危害社会诚信的行为定罪处罚,比如增加妨害信用罪。增加罪名:增加背信罪,这一犯罪的犯罪客体是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信誉。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违约、失信等方法损害国家、集体、个人信誉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单位、社团。主观为恶意,除具有主观故意外,还出于邪恶动机。 (2)增加增大附加刑力度。一是确立没收财产的主导地位。将罚金变为没收财产后的选择刑。将没收财产由选择刑变为单处,并处刑。对经济方面危害社会诚信的犯罪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没收全部财产。二是提高罚金比例。由二倍提高到五至十倍。三是扩大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使犯罪者的诚信受限。四是增加建议行政处罚权。对于危害社会诚信犯罪的惩罚除主刑和附加刑外,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除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外增加纳入征信系统、社会媒体曝光等司法建议权,使之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诚信是中华传统、优秀、高尚的品德,社会诚信是和谐社会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刑法必须加强保护的,对破坏社会诚信的犯罪必须严惩。□ (编辑/丹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