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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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朱钰
摘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的最基本规则,它贯穿于物权法的始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的分析,从而进一步了解这几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立
法精神。
关键词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26・02
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种法律制度中的根本规则,是然损害公民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国富民强、社会法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法律规范适用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和谐,会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3.现代法治以平等为其基本精基本原则在司法实务中也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具有评价功能和补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然包括了公民的财产权同样受到法律充功能。评价功能体现在帮助人们正确的认证法律的精神实质,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制文明。正确的评价当事人的行为。补充功能表现在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二、物权法定原则
以补充法律的漏洞。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的最基本没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二是法定主义。现在各国规则。它体现在物权法条文之中,指导着人们从事有关物权的民民法大都采用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事行为。本文着重分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确定的原则。物权法定
一、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原则是指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问不能创立。物权法定的存在有其原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明确规定因,主要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因为物权解决的是物的归了平等保护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属和利用问题,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则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1.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因此,物权法物权种类法定是物权法定主义的最基础的内容。如对于担保物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权,在我国只能依照物权法规定的几种担保物权形式:2.物权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如: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物权质权法律规定是转移占有才能生效的,那么,就不能创设不转移主体的平等。民法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对民事主体平等对占有的质权,这是不允许的。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待。物权主体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所以物权主体也应体现此种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3.物权的效力不得创设,平等性。2.在物权发生冲突时,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即物权所能产生的法律效力直接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不允许当则解决其纠纷。任何一方不应有优于他方的权利。当发生产权事人自己约定或对法律规定的效力予以变更。由于物权是“绝对纠纷时,有争议的当事人都可以平等的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确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是排他性的,对权利人以认。3.在物权受到侵害后,物权主体都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各个外的其他人都有约束力。基于物权的义务人不特定,而物权又需物权主体都可以平等的享有物权请求权等权利,以及在保护范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法律价值理念下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围、保护力度上都应当一致。不论是国家的、集体的物权,还是私其用,因此,对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规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的保护。然而,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在接受了合理的必
我国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限制内,也体现出一定的自由。1.物权上的契约自由,即物权然要求。1.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创设的自由,如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为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物权法设立担保物权,没何种担保物权:物权内容选择上自由,如当事人作为财产法,应以维护经济制度为首要任务,通过平等的保护可可以决定不动产的抵押权是担保全部债权还是部分债权即担保以促进几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2.如果对财产不给予平等的保债权的范围,即对于一一些细节方面的条款,无须均由法律规定:2.护,不同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同样的侵害,有的多赔,有的少赔,必物权行使上的自由,如某物的所有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将该物作者简介:朱钰,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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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与他人;又如某物权人可以将物权抛弃;由此可见,物权法定与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霪叠—圜团圜一意思自治并不矛盾,虽然物权法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限制了当事人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于不动产登记簿是公开的意思自治,但这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物权的,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性最强,人们可以通过登记了解物权变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绝对排斥意思自治。动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制度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保护权利人的要
三、物权公示原则求。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虽然交付与登记不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可以从外部查同,交付没有永久的公示力。但动产会移动,而且动产物权变动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物权公示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内容:容易并频繁,因此无法以登记的方法公示,只能以转移占有这一一方面,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内容变更或物权消灭以什么方式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即谁占有动产,谁就是该动产的权确定。如房屋出售时什么时候丧失所有权,以什么方式确定?另利人,除有相反的证据。
一方面,基于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不特定的义务人负不作四、结语
为义务,必须让不特定的义务人清楚,谁是权利人,不能侵害到谁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的权利。此外,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律,是人民富裕、国家富强、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在我国法律体部查之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也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系中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律规范害,影响交易安全。如在某一房屋上设定抵押权,若不以一定的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物权司法的基本准绳,是物权活动的基本规方式表现出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的购买该房则,它贯穿于物权法律制度之中。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屋的人就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时应当采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法中发挥着它们各自的功能,从用的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不以法律规定的方法进行公示,或者而体现物的静态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不公示,则该物权变动无效或者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物权,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物权公示的主要方法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参考文献:
即某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还是出售一不动产都要进行登记。而lll王洋鉴.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阳!利明.我围I毫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要获得一动产所有权或出售一动产,要通过交付才能使买主取得13l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所有权或卖主失去所有权。物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4l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上接第7页)再加上中国现实社会明显的城乡差异和地域差异,识、权利意识,以促成公民社会的实现,然后推进制度变迁来保证“同命同价”反而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客观规律的。但“同命同价”法律制度的实现。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无法完成此项任务。自是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沈阳取消农业户口正是由其经济发展水然法学说以正义、平等、理性等作为价值观念,这不仅启发了我们平所决定,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可见,我们对事物的价值判断的美好理想,而且对我们形成权利意识、自由观念和法治意识起需要自然法思想作为标准。到了促进作用。任何事情都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制定也不可能是
(二)自然法思想可以促进我国的立法工作尽善尽美,社会在不断发展,制度不可能解决所有的事件。因此自然法本质上是一种客观的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要靠有正义观、道德感的公民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法治的建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自然法思想主张正义、平等、理性等观念。设。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自然法倡导对正义的永恒追求是法一种完善的制度背后,必然需要某种特定的价值理念的支持。我治的原动力。
们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那么就必须引进参考文献:
自然法观念,将正义、平等、理性等观念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flI登特列夫著.李臼章洋.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台湾: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本原则。具体来说要立法者在立法时能尊重人的选择、赋予民众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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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竞争的机会,将自然法观念真真切切地作为实在法的价值归㈦张义娃.::l。世纪西方泫辑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属。实在法和国家权力都要接受自然法,即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14j约翰・罗尔斯蒋。何怀密.‘何包钢。廖中自译.正义论.北京:中溺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要受到道德原则的约束。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5JEncyclolⅪdiaBfil;lnnica(15lhedition),V01.12,1997.
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引导我们制定良法,巩固和推动我国法律161燕宏.在省内率先实行户辅管理制度改革沈阳取消农业户f=j.辽‘争日报.20l卜l—l
(A02).
制度的完善。ITIE・博谩}f!}默藩。.邓正来蹲.法理学t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巾豳政法大学出版
(三)自然法思想可以促进公民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形成社.1999.
【E1柏托娜并.张竹明泽.理艋l阔.郛斌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我国传统社会缺乏自然法思想的启蒙,所以要JJU快我国社会191约翰・罗尔斯替.阿怀密.何包翎,廖申自等译.正义论.北京;中fj{疑会科学H}版社.主义法治社会的发展,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要提高公民的法治意1988.27
浅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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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次数:朱钰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法制与社会LEGN SYSTEM AND SOCIETY2010,
参考文献(4条)
1.王泽鉴 民法物权 2001
2.王利明 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 2006
3.魏振瀛 民法 2000
4.胡康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 程保栋 对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思考 -法制与社会2008,
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目前,学者们对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有不同的观点,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和五原则说.本文指出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应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平等保护原则.
2.学位论文 严纯 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研究 2009
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法律范畴,从总体上说,物权的法律保护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公法保护可分为物权的行政法保护、刑法保护以及诉讼法保护。私法保护主要表现为民法保护。
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决定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侵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以及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结合的二元的立法模式。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两种类型。
笔者将自己对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与民法保护方式的认识融合,并在详细解读《物权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物权法》的相关制度的意见。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物权的民法保护原则。
该部分首先概括了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法理基础以及其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提出平等保护原则对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其次,文章简要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着重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分别与物权的民法保护的关系,提出二者是保护物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
该部分首先归纳了关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名称的几种学说,在理解的基础上提出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是指物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侵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以及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结合的二元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
其次,文章将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分为物权请求权立法模式和侵权请求权立法模式,在分析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含义和特点的基础上,就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进行比较分析:
最后文章提出我国物权的保护立法可借鉴《德国民法典》中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即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制度共同保护物权的二元模式。 第三部分为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该部分首先论述了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之含义,然后分析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与物权的保护方式之关系,提出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是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采取的保护措施,而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则是物权保护民事立法模式:
最后,文章介绍了五种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着重探讨以上五种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的构成要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费用和孳息的承担等问题。
第四部分为《物权法》构建的物权保护机制之评析。
该部分首先针对《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进行深刻评析,找出不足之处,提出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于所有权编中,将“物权的保护”章名更名为“物权请求权”,在“物权请求权”的统领下,应排除确认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增加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请求权的费用及孳息的承担的规定;
其次,文章分析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章中涉及“国家所有权”的规定的合理和不足之处,提出应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保护国有资产。
第五部分为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之完善。
该部分首先在前文评析《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将“物权请求权”更名为“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更为严谨,在所有权编中设置“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一章,其中具体规定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他物权的保护方式就分别置于他物权编中作出援引性规定;
其次,文章对《物权法》第三章条文进行修改与完善: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原物返还请求权应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并且还应规定以上因行使物权请求权保护方式而产生的费用和孳息承担问题。
他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地上权人可以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请求权,地役权人不可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但可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防止妨害请求权,抵押权人不能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防止妨害请求权,动产质权人可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保护方式,留置权人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留置物,但可以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防止妨害请求权;
最后,文章针对“所有权”编有关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应修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
3.期刊论文 吴访非.孙爱军.赵双娟.WU Fangfei.SUN AiJun.ZHAO Shuangjuan 物权法基本原则探析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3)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平等受法律保护原则揭示了平等的市场经济理念和市场经济的本质;物权法定原则明确了物权的排他性和交易行为的统一性;物权公示原则诠释了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和物权的公信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阐述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期刊论文 张美红 论《物权法》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 -法制与社会2008,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灵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并没有体现平等原则,物权法的颁布则充分体现了
5.期刊论文 王利明.Wang Liming 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法学家2007,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属性的充分体现.它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平等保护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宪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国有财产,它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一体保护.
6.学位论文 邱瑜 政府信息公开视野下的公民信息权保护机制 2007
本文对政府信息公开视野下的公民信息权保护机制进行了研究。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论述公民信息权的基本理论,包括基本概念、信息权的价值和信息权的内容体系三个部分。
第二章:阐述公民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信息平等保护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
第三章: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作为基点,研究信息权法律保护依据的系统化问题。
第四章:对信息权冲突协调的探讨分为两层,其一是探讨公务员信息的公开问题,即涉及公务员信息控制权和公民信息获取权冲突的协调;其二是探讨普通公民信息的公开问题,即涉及普通公民的信息控制权和第三人的信息获取权冲突的协调。
第五章:以公权侵害的救济为视角,研究了公民信息权保护的救济机制。
7.期刊论文 汪进元 论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7(6)
平等和禁止歧视是现代人权法制的支柱.在国际社会,平等作为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分为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保护,既约束法律适用机关,也限制法律制定机关.而且在美、印等国的宪法判例法中,平等保护原则已有了针对不同的歧视理由分别适用的严格审查标准、中级审查标准和宽松审查标准.在中国,自古以来仅主张法律面前的平等,忽视了法律的平等保护.通过修改宪法和制定专门的人权法,确认平等保护原则,确立适用平等保护原则的底线标准,并通过可操作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保障其实施.
8.期刊论文 王启珊.Wang Qi-shan 论物权法的性质及其地位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8(3)
自公开征求意见时起,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有人认为,这部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是一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随着的颁布,争议声虽渐小但余音无穷.笔者认为,物权法是一部充分体现平等保护原则,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律.在物权法即将施行之际,深入宣传和深刻理解的精神实质和地位作用意义重大.
9.期刊论文 朱本欣.ZHU Ben-xin 论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3)
对于作为公民最基本权利的生命权的刑法保护,除了应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则外,尤其应当强调生命至上原则与平等保护原则.前者包括两个层次,其一是在观念层次上,立法应当体现出对生命权在权益阶梯中的至上性;其二则是在具体的罪刑设置中,切实实现对生命权尽可能完备的保护.对于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平等原则,问题更多存在于司法之中.
10.学位论文 杨合理 论宗教自由的法律保障 2008
宗教自由是指个人或一定团体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并由宪法确认为基本权利加以保障。本文主要说明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国际标准、主要制度和界限、保护宗教自由的国家义务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建议。为此,本文对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含义、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历史进程和意义、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以及我国宗教自由的法律保护的成就和建议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探讨。 宗教自由不仅包括内在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包括外在的宗教行为自由。从其内在逻辑结构上看,宗教自由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三个要素。宗教自由的权利人,不仅包括个人,而且包括宗教团体;宗教自由的客体是宗教,当宗教活动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时,就是合法的,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当宗教活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宗教自由的内容包括内在的宗教自由和外在的宗教行为自由。宗教自由的特点有:不受侵犯性和易受侵犯性、无对价性、个人性和群体性、普遍性。宗教自由的法律保障经过了曲折的历史进程。就世界范围看,各国宪法关于宗教自由的规定有三种类型:宗教自由、信仰自由或信教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
宗教存在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依据,宗教是人类一种精神需求。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意义重大,表现在:宗教自由是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保障宗教自由,有利于提升公民道德和社会的整体道德;保障宗教自由,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宗教自由,有利于国际之间友好交往;宗教容易被否定。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宗教自由的宪法保障,并形成了一系列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宗教自由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国家中立原则、宗教宽容原则等。 联合国非常重视宗教自由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等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宗教自由平等保护、界限以及国家保障宗教自由的义务等国际标准。此外,其它专门公约也对宗教自由作了规定。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宗教自由的法律保障,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法律保障的主要制度:一是政教分离制度;二是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限制制度。具体有形式规范上的限制和实质手段上的限制(公共利益理由、比例原则);三是宗教团体的自治。表现在:宗教团体新成员的补充和教育、维护宗教团体的秩序、宗教团体的经济自主等方面;四是尊重和保障宗教自由是国家的义务。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关于尊重和保护宗教自由的国家义务、政教分离制度下尊重和保护宗教自由的国家义务。
我国宗教自由的保障走过了曲折的道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非常重视宗教工作。宗教自由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表现在:宗教立法获得重大进展、宗教事务管理机构相继设立、公民的宗教宽容与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此外,港澳台地区宗教法治建设的成就突出。同时,目前我国宗教自由法律保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针对这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宗教自由法律保障。为此,需要做到:树立正确的宗教法治观;修改宪法第36条并完善宗教自由保护的法律;激活有关宗教自由纠纷的司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依法打击打着宗教旗号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宗教自由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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