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公廨本钱制度的特点与弊端分析
唐代公廨本钱制度的特点与弊端分析
易蜜霞 指导老师:罗康隆
(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历史学专业2001级,湖南吉首,416000)
摘要:公廨本钱制始于隋而兴盛于唐,在唐代呈现出本钱来源多样,息利用途广泛,规模不断扩大,但又置废频繁的特点,成为政府的一种官营高利贷商业。尽管公廨本钱制在唐代得到发展,但是也呈现出如下弊端:管理职能逐渐削弱,造成各部门各自为政,纷纷经营以自肥;商人入仕;特权扰民;官商勾结,加重人民负担。公廨本钱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政治经济秩序,成为唐代社会问题之一。
关键词:公廨本钱; 唐代; 特点; 弊端
The characteristic of Tang Dynasty 's Gong Xie's capital
system and drawback analysis
Yimixia
Supervisor:Luokanglong
Hstory Speciallity,grade 2001,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jishou
University, Hunan Jishou,416000
Abstract : The Gong Xie's capital system dated back to Sui Dynasty and flourished in Tang Dynasty . Demonstrating the source of the capital variously in the Tang Dynasty, the interest utilized the way to be extensive, the scale was expanded constantly, but it is abolish frequently and become one of dear money manage by government usury. Though the Gong Xie's capital system was developed in the Tang Dynasty, demonstrate the following drawback: The management function is weakened gradually, and cause every department to do things in his own way ,which manage in order to fatten oneself one after another ; And caused the businessman enters bodyguards; Privilege disturbs citizens; colluded between Officers and traders, which aggravated people's burden. Gong Xie's capital system destroyed the normal political economic order seriously, become the one of social problem in Tang Dynasty .
Key words: Gong Xie's capital system Tang Dynasty Characteristic Draback
随着敦煌博物馆五八号“唐天宝地志”文书史料价值的发现和文书全文的公布,作为唐代封建政府官营高利贷的主要形式的公廨本钱制度,已引起学术界的广泛重视。我国学者马世长、李春润、李锦绣、刘玉峰等学者都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1]。对地志文书的内容和性质做了考释和研究,论证了唐代实行公廨本钱制的真实性和普遍性。而对于公廨本钱的特点与流弊目前则极少有人研究,本文试对唐代公廨本钱制度的特点及其实施破坏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唐代公廨本钱的特点
公廨本钱又称“诸色本钱”、“诸色食利本钱”、“食利本钱”、“息利本钱”,或简称“公廨本”、“公廨钱”、“借食本”、“本钱”、“官本”、“本”,[2]是各官衙用以“出举回易”取利的货币。公廨本钱始于隋而盛于唐,“先是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本钱,回易生利以给公用。至开皇十四年(594年)六月,工部尚书安平郡公苏孝慈等,以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以公廨钱物出举兴生,为利是求,烦扰百姓,败损风俗,莫斯之甚。于是奏皆给地以营农,回易取利,一皆禁止。”[3]“先是百寮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孝慈以为,与民争利,非兴化之道,上表请罢之。”[4]由此可见,公廨本钱在隋开皇十四年(594年)以前就已有设置。既然是“因循往昔”则始置的年代或许可追溯得更早。唐代的此项制度进一步得到发展,呈现出以下显著特点:
一是本钱来源多样。唐代诸司与州县的本钱有来自国家的税收、库藏、别赐等。如永徽后复置本钱系“薄敛一岁税”,[5]开元十八年(730年)是“籍百姓一年税”,[6]均来自税收。贞元二十一年(805年)“以左库除陌钱充”,[7]则是取自国库。一些为别赐,长庆三年(823年)“十二月,赐五坊使钱五千贯,赐威远
[8]镇军一千贯,以为食利。” 会昌元年(841年)六月“是月,户部奏:准正月
九日勒文,放免诸司食利钱,每年别赐钱两万贯文,充诸司公用。”[9]
二是息利用途广泛。开元十八年(730年)之前的有关公廨本钱的材料指明公廨本钱充官俸,开元十八年(730年)之后,公廨本钱还做杂用、祠祭、蕃夷赐宴、公厨、食料、馆驿、军中杂用等。用于祠祭、蕃夷赐宴,“于时,祠祭、蕃夷赐宴、别设,皆长安、万年人吏主办,二县置本钱,配纳质积户收息以供之。”
[10]用于公厨、食料、杂用,代宗永泰元年(746年)“三月壬辰朔,诏左伏射裴冕„„等十三人并集贤院待诏,上以动官罢节制者,京师尤职事,乃合于禁门书院间,以文儒公卿宠之也。仍特给本钱三千贯。”[11] “贞观元年五月(《唐会要》作四月)礼部尚书李齐运奏:当司本钱至少,厨食不免阙绝。请准秘书省,大理寺例。取户部阙职官钱二千贯文,充本收利以助公厨。可之。”[12]永泰二年(747年)“宰相,将已下子弟三百余人皆衣紫衣充学生房设食于廊下货钱一万贯,五分收利,以供监官学生之费。”[13]“大历六年三月勒,军器公廨本钱三千贯文,放在人上,取利充使以下食料、纸笔宜于数内收一千贯文,别纳店铺课钱,添公廨收利杂用。”[14]用于馆驿、军中杂用,“懿宗咸通五年五月丁酉诏:„„恩、宥、潭、桂两道,各赐钱三万贯文,以助军钱,以充馆驿息利本钱。江陵、江西、鄂州三道比于潭桂徭配稍简。宜令术道观察使诸闲剧,以此例与置本钱。”[15]长庆“三年十一月,赐内园本钱一万贯,军器使三千贯。”[16]用于宰相香油、蜡烛,开成“四年六月,上御紫殿,宰臣李钰奏,堂厨食利钱一千五百贯文,供宰相香油、蜡烛。”[17]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公廨本钱这项官府高利贷,息利用途非常的广泛,除充官俸外,祠祭、蕃夷赐宴、军器、纸笔、厨食、馆驿等,也往往以公廨本钱息利充用。
三是规模不断扩大。唐代公廨本钱经历了一个由京师蔓延到地方府州县的范围扩大过程。“武德元年,诸司置公廨本钱,以蕃官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二十二年,置京诸司公廨本钱,捉以令史、府史、胥士。永徽元年,废之。„„天下置公廨本钱,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18]“二十一年二月,令在京诸司依旧置公廨本钱,捉以令史府史胥士等,令回易纳利,以充官人俸。至永徽元年废之。以天下租脚直为京官俸。其后又薄敛一岁税。以高户主之,月收
息给俸。寻常以税钱给之,总十五万二千七百三十。”[19]从以上史料可以看出关于公廨本钱制度置废的确切时间已难以弄清,但在武德元年(618年)至永徽元年(650年)或者稍后的这段时期,公廨本钱仅实行于京师诸司,由专人负责经营,以解决京师诸司官员俸料为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在永徽元年(650年)至麟德二年(665年)“天下置公廨本钱,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上赋粟者常食,余为百官俸料,京兆、河南府钱三百八十万,太原及四大都督府二百七十五万,„„”[20]这段文字不仅载明“天下”已行公廨本钱之制,而且还详列了各级地方行政机构本钱的规定数额,明确了相应的负责人和设置目的。可见,公廨本钱制已由京师扩展到了各地方府、州、县。
四是置废频繁。“武德元年„„京司及州县皆有公廨田,供公私之费,其后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赐而已,诸司置公廨本钱,以番官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十二年,罢诸司公廨本钱„„十五年,复置公廨本钱,以诸司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太宗乃罢捉钱令史,复诏给百官俸。„„二十二年,置京诸司公廨本钱,捉以令史、府史、胥士。永徽元年,废之,以天下租脚直为京官俸料。其后又薄敛一岁税,以高户主之,月收息给俸。„„天下置公廨本钱,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开元十年,中书舍人张嘉贞又陈其不便,逐罢天下
[21]公廨本钱,„„十八年,复置天下公廨本钱,收赢十之六。”开元十八年之前
的有关公廨本钱的材料记载置废比较频繁,开元十八年后很难找到罢公廨本钱的史料,而公廨本钱制也一直在实行。唐代以后,公廨本钱也并未绝迹,仍有设置。“龙德元年五月丙戌朔制曰:„„公私债负,纳利及一倍以上者,不得利上加利。”
[22]公债有可能就是官府经营的公廨本钱之类的高利贷。
唐代公廨本钱时罢时复,原因在于这种方法有利有弊。就其利而言,它确是生财之道。“大率人捉五十贯已下,四十贯已上,任居市肆,恣其贩易,每月纳利四千,一年凡输五万。”[23]国库支出五万本钱,经捉千令史之手,即可在一年内翻一番,成为十万。所以,公廨本钱收取的息利成为唐代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就其弊而言,它加重了劳动人民的负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二、公廨本钱的弊端分析
尽管公廨本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级官吏的俸料及办公用费的问题,减少了国家财政的支出,但是随着公廨本钱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突显。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弊端:
(一)管理职能逐渐削弱,造成各部门各自为政,纷纷经营以自肥。
公廨本钱经营是唐政府重要的官营国有高利贷商业,是解决各级官府官吏俸料及办公费用等的一项重要举措。这种本钱制度,在唐代财政中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开元、天宝以后本钱设置就更为普遍。“回易陆运本钱,官收其利。”[24]陆运也有本利问题。至于“馆驿本钱”[25]、“回利充和雇”[26],也都是这种营利方法的证明。
公廨本钱制多有置废,具体的经营方式也有一些变化,但总的趋势是得到了强化,并在高宗永徽元年(650年)至麟德二年(665年)期间,由京师诸司扩延到地方府州县,规定“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赋粟者常食,
[27]余为百官俸料”。后来在实际运营中仍然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也有新的置废变
化和新的经营方式,但置与废的决定以及具体的运营操作,包括本钱从何而来、月息几分生利、息利怎样使用等均由皇帝颁敕规定,这说明公廨本钱经营是从国
家政策的高度上来要求认真推行的。
玄宗开元二十年(732年)以后,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后,公廨本钱经营表现出本钱来源更加多样、息利用途更加广泛、因事灵活设置、规模不断扩大的显著特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大肆经营,具体负责的是各级官府的官典(捉钱官)。具体经营上,官典将官府本钱举贷给他们庇护下的“捉钱户”,各捉钱户再往下举贷给(常常是摊派)以百姓为主的各个举贷人,并将各举贷人的姓名、所贷钱额制成“簿记”、“负钱文记”一类的帐册,上报所属官典。官典再把这些帐册造成案历,实行三官同押、逐委造帐、印讫入案的严格管理制度。
这种普遍存在的公廨本钱是怎样管理的呢?我国学者李锦绣对这个问题做了认真的思考,认为公廨本钱也有一套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和官吏设置,只不过这机构及设置湮没于其它主要职能所掩盖。安史之乱以前,尚书省刑部比部司不仅是全国财务收支的总勾检机构,也是兼司公廨本钱管理的中央行政机构,京师诸司和地方府州县的各司勾官(有的以判官兼任勾官)具体负责各机构公廨本钱的行政管理,同时负责本钱收支上的自勾自检,在经营支用公廨本钱上与比部直接发生联系,管理上表现出财务行政与财务勾检尚未完全分离的特点。[28]安史之乱后,比部对公廨本钱的管理职能削弱,比部系统官吏独立地兼司公廨本钱管理的体制不复存在,中书门下、御史台、宦官诸司诸使等开始直接管理本部门的公廨本钱,各部门纷纷经营以自肥。“中书门下两省奏请依元和元年八月六日敕,各置捉钱官。敕中书省宜置三十人,门下省置二十五人。”[29]这些捉钱官典的专设可能完全摆脱了勾官系统,具有独立的权力。
(二)商人入仕。
唐代的公廨本钱制度开辟了商人入仕的新途径,与正常的科举取士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十五年复置公廨本钱,以诸司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于吏部,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岁满授官。”[30]其时每司设有令史九人,由诸司物色身能估贩、家足资财的商贾之人充任,每人捉钱四十贯以上,五十贯以下,每月纳息四千二百文,年凡输钱五万文即在吏部授职。运作上诸司责令这类人经营一定数目的本钱,放任他们兴易逐利,按月向各司交纳定额息利。只要利息不亏,在交完一年十二个月的全部息利后,捉钱令史即可参加吏部遴选,被授予官职。府史、胥士也可能在纳利满岁后得到流外官品级上的升迁。
谏议大夫禇遂良《请废在官诸司捉钱表》中说:“大唐制令,宪章古昔,商贾之人,亦不居官位,陛下许诸司令史捉公廨本钱,诸司取此色人,号为捉钱令史。不简性识,宁论书艺,但令身能估贩,家足资财,录牒吏部,使即依补,大率人捉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任居市肆 ,恣其贩易,每月纳利四千,一年凡输五万,送利不违,年满授职。然有国家者,常笑汉代卖官,今开此路,颇类于彼。在京七十余司,大率司引九人。更一二载后,年别即有六百余人输利授职伏惟陛下治政升平,任贤为政,或文学高第,或诸州进士皆策同片玉,经若悬河,奉先圣之格言,恭昔贤之廉耻,拔十取五,量能授官„„此人习以性成,惯于求利,苟得无耻,莫蹈廉隅,使其居职,从和而可,将来之弊„„”[31]此段文字足以说明禇遂良已经看到公廨本钱营运管理之中允许输钱受官,让兴生贩易的捉钱令史之类的人进入官员的行列是极不妥的。商人入仕,且人数众多,用人不当,为官不正,将来势必会影响唐朝政治经济的发展。身在朝中的禇遂良都看到了这
一点,证明当时公廨本钱制度在运作管理上使商人入仕的不良影响,已经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来。也说明唐朝确有此弊,而且在日益加剧。唐太宗同样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采纳了禇遂良的建议,罢捉钱令史。
到永徽元年,“薄敛一岁税,以高户主之月收息给俸。”[32]出现了高户典正捉钱纳利。高户即富户,也应当以商贾为主。典正是官府中以职役、色役充任的主典官。由于禇遂良的反对高户、典正应不再被授以流外官职,也不再因捉钱纳利无亏而获得升迁的好处,但不排除应捉钱而规定他们免除徭役之类杂差的可能。
(三)特权扰民。
开元六年(718年),秘书少监崔沔议州县官料钱状称“养贤之禄,国用为先,取之齐民,未为利下。何用利本息利,法商求资。皇运之初,务革其弊,托本收利,以绳富家,固乃一切权宜,谅非经通彝典。顷以州县典史并捉官钱,收利数多,破产者众。散诸编户本少利轻,人用不休,时以为便,付本收利,患及于人。„„州县积数既多,大抵皆然,为害不少。„„富户既免其徭役,贫户则受其弊,伤民刻下,俱在其中。”[33]崔沔的这段话,指出了公廨本钱使富户免其徭,贫户受其弊的事实。由于公廨本钱的弊病是人所共见的,所以无法加以隐讳。唐玄宗开元十六年(728年)禁放重利诏,也承认“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严革。”[34]
到了唐后期,公廨本钱的危害表现就更加的明显了,代宗大历十四年(779年)左拾遗、史官修撰沈既济所上《论增待制官疏》一文记“且夫置钱息利,是有司权宜,非陛下经理之法,今官三十员,皆给俸钱、干力及什器,建造厅宇,约计一月,不减百万,以他息利准之,当以钱二千万为之本,方获百万之利,若本配人当复除二百户,反复计之,所损滋甚。当今关辅大病,皆为百司息利,伤人破产,积于府县,实思改革,以正本源。”[35]史料记载不仅指出百司遍设公廨本钱给关辅地区造成严重的灾害,而且透露出当时公廨本钱的一般经营方式,即以二千万文(二万贯)作为公廨本钱,每月获息利百万文(一千贯),则月利为百分之五。采取均户共捉的摊捉方式,要由两百户专司捉钱,官府免除他们的徭役和赋税。息利钱额以用于官员俸料、干力及厨料、什器、建造厅宇等。可见官府不但免除徭役,而且免除赋税,以期通过稳定捉钱户来达到息利无亏的目的。
“诸使捉钱者,给牒免徭役,有罪府县不敢劾治。民间有不取本钱立虚契,
[36]子孙相承为之。常有殴人破首, 闲厩使纳利钱授牒代罪。”宪宗元和六年(811
年)五月,御史中丞柳公绰《请禁奸人得牒免差奏》云:“请诸司诸使,应有捉利钱户,其本司本使给户人牒身,称准[敕]放免杂差遣夫役等,如有过犯,请牒送本司本使科责,府县不得擅有决罚,仍永为常式者。„„今居闲厩使利钱案,一使之下,已有利钱户八百余人,访闻诸使,并同此例,户免失(夫)役者,通计数千家。况犯罪之人,又常侥幸,所称捉利钱户,先亦不得本钱,百姓利其牒身,情愿虚立保契,文牒一定,子孙相承。”[37]史料所言诸司诸使显然是指由宦官把持的各个机构。诸司诸使在本钱举放的具体运作上,发给所属捉钱户牒身,说准皇敕免除他们的杂差遣夫役等,让他们专门捉钱纳利,这些人如果行事违法,也由诸司诸使自行处罚,地方州府不得插手。这实际上是凭借权势庇护捉钱户,只要捉钱户按规定上交息利,便可以从中获得免除杂差徭役等负担,也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诸司诸使为了自身利益,给了捉钱户过多的益处,于是另有许多人情愿不捉本钱,虚立保契,充任捉钱户,以求得益处。而一些犯罪之人,则更愿意虚立保契,以向诸司诸使纳利来换得逃避法律惩治的好处,这实质
上成了一种钱与权的交易,脱离了公廨本钱制度本身。
(四)官商勾结。
唐代公廨本钱制度发展到后来又暴露出另一个社会问题——官商勾结。“初,捉钱者私添官本,以防耗失,而富人乘以为奸,可督者私之,外以逋官钱破蹙闾里民不堪其扰”[38]“右御史中丞崔从奏:‘前件捉钱人等,比缘皆以私钱添杂官本,所防耗所裨补官利。近人访闻商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广求私利,可征索者,自充家产,或逋欠者,证是官钱,非理逼迫,为弊非一。今请许捉钱户添放私本,不得过官本钱,勘责有剩,并请没官仍量轻重科处,其所放官本,并许添私本,每举放数足,仰钱户具所举人姓名钱数,状报本司,仰本司收连入案,三官同押,排科印记,仍各随钱人牒知。如他时有论竞,勘案历不同,不在与征理之限,庶官利不失,私家获安。’从之。”[39]许多商贾富户投身要司,置为捉钱户,与官府勾结在一起,依托官本,广求私利。通常采取的手法是把私钱放在官本之中,一同以官府本钱的名义举放,依官府之势征催息利,中饱私囊。依仗官势,横行乡里,危害非常之大,官本的举放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40]“常有殴人破首,诣闲厩使纳利钱授牒代罪。” “况犯罪之人,又常侥幸,
所称捉利钱户,先亦不得本钱,百姓利其牒身,情愿虚立保契,文牒一定,子孙相承。”[41] 官府凭借权势庇护捉钱户,只要捉钱户按规定上交息利,便可以从中获得免除杂差徭役等负担,也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也是官商相互勾结的表现。
(五)剥削加重。
贞观至开元间,公廨本钱时罢时复,但以实行的时间为多,而且这种捉钱的制度在扩展。其表现有二:一是捉钱制范围的扩大,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唐代公廨本钱的设置经历了一个由京师蔓延到地方府州县的范围扩大过程。二是本钱数目的增多。唐代的公廨本钱数目一直在增多,贞观时,“每司九人,补于吏部,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仪易,月纳息四千„„京七十余司”[42]七十余司,以每司九人,每人捉钱五万计,总约三万一千五百贯。而开元十八年“籍百姓一年税钱充本”[43]根据“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四十万贯。”[44]今仅以小税计额,州县之本就已经达到四十万贯。又开元十八年“复置天下公廨本钱,收赢十之六。”[45]则开元十八年仅给地方充本一项息利就有二十四万贯。随着年月的推移,本钱成倍地赚回息利。巨额的息利款,不是掏捉钱人的腰包,而是劳动人民的血汗钱,这里还仅仅只是算了国家和地方给以经营的官本。而实际上还有捉钱人私添的" 依托官本" 的私本出举。政府收取的息利款已经相当沉重了,再加上商贾从中牟取暴利,对劳动人民的危害之大是难以计数的。故足以说明唐代的这种公廨捉钱的制度是一种极为沉重的官营商利货剥削。
“臣伏见百司食利,利出于人。月给而经费有常,月征倍息无已。然而举者无非贫户,征之者率是远年。故民财竭於倍利,官课积於逋债。至公食有阙,人
[46]力不堪,弊既滋甚„„”可见“利出於人”的“人”,又无非是那些“贫户”,
当然是劳动人民,正是他们承担着这种沉重的高利货剥削,劳动人民“财竭于倍利”,对于息利之款“人力不堪”,那些无力偿还或交纳的还要被送进监狱。" 伏闻前件县狱中,有囚十数人,并积年禁系,其妻儿皆乞於道路。以供狱粮„„今前件囚等,欠负官钱,诚合填纳。然以孤独,唯各一身,债无纳期,禁无休日。至使夫见在而妻嫁,父已亡而子囚„„”[47] 唐代的这种官营高利货剥削已使得
老百姓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可以看出,公廨本钱确实存在着许多的弊病。唐顺宗贞元二十一年(805年)
[48]即位赦称“息利本钱 放多年,积成深弊。”开成四年(839年)杨嗣复谓“百
司食利,实为烦碎,贞观以后留此弊法。”[49]从皇帝到朝臣,都不能不承认唐初置公廨本钱以来,以集成深弊,并视之为弊法。
三、结语
发端于隋朝的公廨本钱制度,是因政府财政紧缺,官府为解决各级官吏俸料及办公费用不足而实行的一种以公钱为本钱的官营高利贷商业。到了唐代公廨本钱制度又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表现出如下特点:首先是本钱来源多样,政府的税收、库藏、别赐等曾被官府用作本钱收息取利。其次是息利用途非常广泛,除充官俸外,还用来做祠祭、蕃夷赐宴、公厨、食料、馆驿、军中开支等杂用。再次,规模不断扩大,施行范围先只限于京师,其后又蔓延到地方上的府、州、县各级官僚机构,几乎波及全国。 另外,朝廷对公廨本钱的废置频繁,造成了地方对朝廷态度模糊,使得管理混乱。
尽管公廨本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级官吏的俸料及办公用费的问题,减少了国家财政的支出,但是随着公廨本钱制度的发展扩大,其弊端也日益突显。公廨本钱的废置频繁,造成管理制度的混乱,各部门各自为政,纷纷经营以自肥。公廨本钱制度的实施又开辟了商人入仕的新途径,使得商人入仕人数增多,他们中有很大一批为官不正。这从另一种意义上讲,又造成官商勾结。诸司诸使为了自身利益,给了捉钱户过多的益处,“捉钱人”利用手中的特权大肆扰乱民众,这加重了对人民的剥削。可以说公廨本钱制度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它不断侵蚀唐朝整个官僚机构,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通过对唐代公廨本钱制度的特点与弊端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政府推行的任何一项政策或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有利亦有弊。为了使这些制度更好的服务于政府,必须扬长避短并加强对执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才能有效的防止腐败的滋生,才能有利于社稷和民生。
注释:
[1]马世长:《敦煌县博物馆藏地志残卷》、《地志中的“本”和唐代公廨本钱》,均载《敦煌吐鲁番文献论集》第一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李春润:《唐代的捉钱制》,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李锦绣:《唐前期公廨本钱的管理制度》,载《文献》1991年第4期。刘玉峰:《唐代公廨本钱制的几个问题》,载《史学月刊》2002年第5期。
[2]转载自李春润:《唐代的捉钱制》,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
[3]《隋书》卷二十四 志第十九 食货
[4]《隋书·苏孝慈传》
[5]、[6]、[7]、[10]、[18]、[20]、[21]、 [27]、[30]、[32]、[36]、[38]、[40] 、[42]、
[43]、[45]《新唐书》卷五十五 志第四十五 食货五
[8]、[29]、[37]、[39]、[41]、[48]、[49]《册府元龟》卷五O 七《邦计部 俸禄三》
[9]、[17]《唐会要》卷九十三 诸司诸色本钱下
[11]《旧唐书》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代宗
[12]《册府元龟》卷五O 六《邦计部 俸禄二》
[13]《旧唐书》卷二十四 志第四 礼仪志
[14]、[19]《唐会要》卷九十三 诸司诸色本钱上
[15]《册府元龟》卷四八四 《邦计部 经费》
[22]《旧五代史》梁书十 末帝本记下
[23]、[31] 《唐会要》卷九十一 内外官料钱上
[24]《旧唐书》卷一O 五《宇文融传》,《新唐书》卷 一三四本传略同
[25]《旧唐书》卷九《玄宗纪》开元二十六年正月丁丑条
[26]《唐会要》卷九十二 内外官料钱下
[28] 李锦绣《唐前期公廨本钱的管理制度》载《文献》1991年第4期
[33]、[34]《册府元龟》卷五O 五《邦计部 俸禄一》
[35]《全唐文》卷四七六 沈既济 十四
[44]《唐六典》尚书户部卷三 户部郎中员外郎
[46]《白香山集》卷四六 《策林议百司食利本钱》
[47]《白香山集》卷四二 《奏阌乡县禁囚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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