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马铃薯脱毒种薯(以下简称“种薯”)
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薯质量,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
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马铃薯种薯的质量管理实行标签真实性认定制度,标签认
定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马铃薯种薯的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
马铃薯基础种薯(原原种、原种)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
所在地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合格种薯(一、二级种薯)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种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
《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㈠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㈡具有与种薯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施;
㈢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生产基地;
㈣具有与种薯生产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及质量控制体系;应具备必要
的检验场所,仪器设备;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种薯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
序、检验质量手册等文件;
㈤有必要的贮藏设施,包括能满足种薯储藏的地窖、恒温库或气调
贮藏库等(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㈥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
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薯
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种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㈠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㈡有必要的经营场所、加工、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具体
要求见附件一);
㈢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
上,种子加工和储藏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种薯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
人注明;
㈡材料目录;
㈢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㈣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
种子检验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㈤种薯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
㈥种薯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检疫证明由生产所在地县
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开具(原件);生产地点情况介绍应包括地理位臵、
隔离条件、土壤和气候条件、排灌条件等;
㈦生产品种介绍。包括选育单位、品种来源、品种审定编号、主要
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技术要点等。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
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㈧种薯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内容包括繁殖材料来源及质量、主要栽
培要点、质量监控手段、加工贮藏方法等。
第八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种薯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㈠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㈡材料目录;
㈢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㈣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种子加
工和贮藏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㈤种薯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
㈥种薯仓储设施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
㈦提供种薯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情况介绍及详细地址;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九条 马铃薯种薯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和标签标注
等过程应严格执行现有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十条 种薯质量管理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站负责实施,种薯质量
监督抽查由甘肃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具备检
测能力的相关检测分中心和科研单位的专业检测室必要时可承担具体
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 种薯的质量标签认定包括种薯生产申请、田间现场检
查、收获后检测和批准放行等程序。
第十二条 种薯生产单位或个人在种薯生产前一个月应当向所在
地县(区)级种子管理站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申请人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㈡品种、种薯基地和生产规模等;
㈢种薯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
㈣种薯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㈤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合格证;
㈥保证执行种薯质量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㈦种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㈧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种薯生产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县(区)种子管
理站可以根据需要指派田间检验员对种薯生产田、种薯来源、质量控制
措施、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田间现场检查。
田间检验员根据检查检验的实际情况出具田间检验报告,现场检查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生产原原种和原种种薯的应分别在现蕾期、盛花期和枯
黄期前二周各进行一次田间检验;生产一、二级种薯的应分别在现蕾期
和盛花期各进行一次田间检验。
第十五条 对田间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县(区)种子管理站应当
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扦取种薯样品并对样品进行
检测。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任务后,及时出具种薯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县(区)种子管理站对经检验合格的种薯按照申报的数
量和批次,颁发质量标签认定证书,准许其在销售的种薯包装物上使用
具有专用标志的“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标签”,并报省种子管理总站
备案。
对田间检验或收获后的种薯检验不合格的种薯不允许使用专用种
薯标签,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七条 市、县(区)种子管理站应对辖区内种薯生产企业的各
个生产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企业抓好关键措施的落实和收获后的
种薯委托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省种子管理总站每年统一组织对流通领域的马铃薯种
薯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参考田间检验结果,依据国家标准及标签标注
内容进行综合判定,检验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种薯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按照《种子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种薯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两
年。
第二十条 种薯生产档案必须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
作物、种薯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
种薯流向等内容。种薯经营档案必须载明种薯来源、加工、贮藏、运输
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区)种子管理站负责辖区企业种薯生产和经营
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培训和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
档案。
第五章 包装和标签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于销售的马铃薯种薯,必须进行加工和包装。原
原种种薯用绿色网袋,原种种薯用黄色网袋,一、二级种薯用白色网袋。
第二十三条 种薯标签的大小统一采用长和宽不小于 12厘米×8
厘米、具有足够强度、在流通环节中不易变得模糊或脱落的印刷品材料
制作。标签在种薯袋内装1个,袋口外拴1个。
第二十四条 标签颜色原原种种薯为白色,原种种薯为蓝色,一、
二级种薯为棕色(见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标签标注内容必须包括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
名称、产地、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品种审定编
号、检疫证明编号、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
商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种薯质量指标项目应至少标注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扩繁代数;
一、二级种薯除了以上质量指标项目之外还需标注环腐病、湿腐病和腐
烂、干腐病、疮痂病、黑痣病和晚疫病、有缺陷薯、冻伤。
第二十六条 获得专用标签的马铃薯种薯,经监督抽查,其检验
结果不符合有关种薯质量标准或标签标注内容的,由所在地县(区)级
种子管理站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或经营,并限期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种
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申请领取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设施、场地、设备的具体要求
并由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盖章确认。提供的相片应粘贴在A4复印纸上,仪器设备相片的下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仓库、加工场房、经营场所相片的下方应注明所在地址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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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检验规程规定了马铃薯脱毒种薯的生产、加工、包装和标志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本方案适用于在甘肃省内贸易流通中的马铃薯脱毒种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18133-2000 《马铃薯脱毒种薯》
GB7331-2003 《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
GB20464-2006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NY/T1212-2006《马铃薯脱毒种薯繁育技术规程》
NY/T401-2000《脱毒马铃薯种薯(苗)病毒检测技术规程》 GB/T8855-1988《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3、马铃薯脱毒种薯标签认定种薯类别
原原种、一级原种、二级原种、一级种薯、二级种薯
4、种薯生产者的要求
---具有甘肃省马铃薯种薯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申报时应承诺严格遵守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并履行有关义务。
5、种薯田的质量要求
种薯田应符合下列条件:
种薯生产前一个月,种植者向所在地县(区)种子管理站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及种源(提交种源相关材料)、品种、种薯级别和计划播种地块序号(代码)、面积和位臵等信息。
---生产脱毒种薯所用的容器以及防虫网棚、温室、种薯田等必须符合《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GB7331)中生产马铃薯健康种薯的要求:无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率符合要求。脱毒种薯生产者应申报产地检疫申请表,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
---种薯田不允许重茬种植,不允许与茄科蔬菜、根茎作物轮作;500m 之内不种高代马铃薯和“十字”花科作物。
---种薯田标识,要求有唯一编号、绘制种薯田示意图,标明位臵及周围环境。
6、田间检验
检验时间:每年6月份开始,由县(区)种子管理站根据需要指派田间检验员在盛花期对种薯生产田进行田间检验。种薯生产企业应分3次进行田间自检,第一次检测在植株现蕾期,第二次检测在盛花期,第三次检测在枯黄期前二周。
检验方法:执行《马铃薯脱毒种薯》(GB18133-2000)中附录C 。 田检过程中,发现感病株,必须挖出已感染植株并销毁,发现癌肿病病株,必须挖出母薯及成型的种薯,深埋或销毁。杀秧后,检验员还要到田间查看是否有二次生长发生,防止病毒二次浸染。
结果判定:依据GB18133-2000 《马铃薯脱毒种薯》和GB7331-2003 《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判定,不同级别脱毒种薯病害及混杂允许率不同。田间检验发现有马铃薯纺缍块茎类
病毒、马铃薯环腐病、马铃薯癌肿病病害植株的,种薯田应淘汰;带病毒病株、黑胫病和青枯病株、混杂植株比率三项质量指标任何一项达不到种薯最低级别质量要求的,种薯田应淘汰;发现感染马铃薯病毒病、马铃薯黑胫病和青枯病,混杂植株不符合要求的,建议进行整改,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种薯田进行清理,整改后再复检,带病毒病株、黑胫病和青枯病株、混杂植株比率三项质量指标任何一项不符合原来级别质量标准但又高于下一级别质量标准者,判定降低一级使用;生长很不一致的田块要降低定级级别,邻近地块存在病毒浸染源时,则降低这块地的种薯级别。种薯田无感病株,混杂株符合要求的,签署种薯田合格结论,出具马铃薯脱毒种薯田间质量检验报告。
7、收获后检验
种薯批的规定如下: 种薯收获后,同一种源、同一品种、同一类别、相同地块(温室、网棚)生产的种薯组成同批种薯。
种薯批最大重量规定如下: 原原种、原种每批最大重量不超过5000公斤,合格种薯每批最大重量不超过1万公斤。
收获后检测主要是通过实验室检测,掌握病毒后期感染情况,以便更好地确定种薯的健康情况。原原种、原种每批次平均取200个块茎,合格种薯每批次取100个块茎,用于室内检测。原原种、原种种薯收获后必须执行室内检测,其他级别的种薯,可以根据田间检验结果,必要时进行收获后检测。
8、出库前检验
马铃薯脱毒种薯生理状况对质量和活力有重要影响,因此脱毒种薯生产应重视出库前检测。所有用于销售的脱毒种薯在出库前都要进行检测,严格剔除病烂薯和伤薯,出库装袋期间企业检验员每
天都要到库房进行检测记录,由县(区)种子管理站抽查检测结果。
9、 包装、标识
包装、标签应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和《马铃薯脱毒种薯》(GB18133-2000)中7.1和7.2要求。
10、 批准放行
由县(区)种子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者申报的脱毒种薯类别、数量和批次,对照田间检验报告、收获后检验报告、出库前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报告和信息,对经检验合格达到质量要求的种薯批,颁发质量标签认定证书,准许其在销售的种薯包装物上使用具有专用标志的“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标签”,并报省种子管理站备案。
如果申请脱毒种薯类别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但能达到下一级别质量要求的脱毒种薯,签发降低级别后的质量标签认定证书,准于销售。
附件三
马铃薯种薯标签标注规范(式样)
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标签
种薯类别:原原种
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标签
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