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补贴管理办法20090316
09-08
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人才,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帮助公司员工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租房补贴管理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的公司员工:
① 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② 在杭州市无居住房屋和无亲属可依靠居住。
第三条 已经租住院有限公司集体宿舍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在杭原来有居住房屋,出售转让后成无居住房屋的,不能享受租房补贴。
第四条 要求发放租房补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租房补贴审批表》(附表),由用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交综合部,由综合部审核申请人情况,并公示三天。
第五条 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由综合部提请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 租房补贴标准及管理
第六条 租房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第七条 享受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二年。申请人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限之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① 购房且办理交房手续满四个月;
② 以其他方式取得居住房屋或有亲属可依靠居住。
第八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员工,在购房且办理交房手续满四个月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居住房屋或有亲属可依靠居住的,应及时告知综合部。没有及时告知或弄虚作假取得的租房补贴必须全额退回公司。
第九条 综合部必须每半年对享受租房补贴的员工的住房情况核实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表:
租房补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