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逐级上报制度6-2
6.2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逐级汇报制度
为规范责任事故逐级上报程序、内容,确保责任事故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避免因责任事故上报不及时、处理不当,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6.2.1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2.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必须将所发生
的责任事故的前因后果、处理意见,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3.责任事故的范围包括: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各项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行车事
故、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运输事故、机械事故、经营管理失误导致经济损失的赔偿和处罚。
6.2.2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界定(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界定:损失金额3000元以上为一类重大责任事故,损失金额为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为二类重大责任事故。损失金额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为三类重大责任事故。损失金额为500以下的为一般责任事故。 间接经济损失界定:给公司带来名誉损失及不良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赔偿和处罚的,为重大责任事故。影响面不大(仅限公司内部),未导致经济损失和赔偿处罚的为一般责任事故。
2.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的界定:
事故责任单位是指:对发生各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或部门;事故关联单位是指对各类事故负有关联责任的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关联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操作者,违章指挥作业造成事故的现场指挥者定为直接责任人;对发生各类事故负有关联责任的次要当事人为关联责任人,关联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若干人;负有组织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的定为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者。
6.2.3逐级汇报工作程序
1.责任事故逐级上报程序:即责任人(关联人)→责任人所在班组→集团各部门及
分(子)公司→集团行管部→主管领导。
2.对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责任事故汇报内容要求:责任事故书面汇报材料,
应详细注明,所属公司、部门、上报时间、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领导责任
人以及责任事故的详细内容和处理意见,由分公司、部负责人签字认可。
3.责任事故上报时限:应在责任事故发生 30分钟内,通知有关领导24小时内形成
书面材料上报。重大责任事故出现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主管副总裁和总裁报告,讲清事实真相。
4.对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需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6.2.4上报处理不及时的处罚标准及办法
责任事故汇报不及时,各级人员和其他关联人并犯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轻者通报批评,重者撤职查处。
1.不按本制度规定程序上报责任事故的;
2.不执行上报责任事故制度有关内容的;
3.以减轻责任为目的,故意隐瞒事故或帮助隐瞒事故真相的;
4.因汇报不及时、处理不当给公司造成名誉、经济损失的。
6.2.5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按时将责任事故汇报交集团行管部转呈上级领导。